中國電子裝備技術開發協會

Association Association Electron

協會概況

中國電子裝備技術開發協會成立於1994年,並經國家民政部登記成立,會址設在石家莊,於2000年10月遷移至北京。中國電子裝備技術開發協會是由電子信息產業產、學、研單位和電子信息產業裝備行業的技術、經濟專家自願參加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包含各種所有制單位的社會團體,按照電子信息產業特點,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以推進電子裝備技術和管理現代化、提高電子產業裝備自主研發、生產能力和經濟效益為目標的非營利性、民眾性、專業性的社會團體。
中國電子裝備技術開發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推進電子信息產業裝備技術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電子信息產業裝備投資綜合效益積極做出貢獻。
中國電子裝備技術開發協會的基本任務是團結和組織電子信息產業產、學、研單位和電子信息產業裝備的技術經濟專家,貫徹國家和信息產業部關於重大技術裝備發展戰略和建設電子強國戰略,堅持自創為主、引創結合方針,為全面提升我國電子信息產業裝備的引進吸收、研發創新、集成配套和套用水平,為提高我國電子信息產業裝備投資的科學性、前瞻性和效益性而竭誠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中國電子裝備技術開發協會 Association Name:China Association of Electronics Equipments For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AEETD)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電子信息產業產、學、研單位和電子信息產業裝備行業的技術、經濟專家自願參加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包含各種所有制單位的社會團體,按照電子信息產業特點,在全國範圍內開展 以推進電子裝備技術和管理現代化、提高電子產業裝備自主研發、 生產能力和經濟效益為目標的非營利性、民眾性、專業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推進電子信息產業裝備技術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電子信息產業裝備投資綜合效益積極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信息產業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甲63號3號樓,郵編10003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主要工作
(一)、本協會的基本任務是團結和組織電子信息產業產、學、研單位和電子信息產業裝備的技術經濟專家,貫徹國家和信息產業部關於重大技術裝備發展戰略和建設電子強國戰略,堅持自創為主、引創結合方針,為全面提升我國電子信息產業裝備的引進吸收、研發創新、集成配套和套用水平,為提高我國電子信息產業裝備投資的科學性、前瞻性和效益性而竭誠服務。
(二)、根據國內外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趨勢,研究、介紹、交流國內外電子信息產業裝備研發、生產和套用信息;交流、推廣國內企業對重大技術裝備引進、消化、吸收、創新的經驗。
(三)、組建協會各專業委員會和充分發揮業內技術、經濟專家的作用,開展裝備投資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分析諮詢和裝備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等服務;開展產品技術-裝備技術-綜合經濟效益的相關性研究、諮詢和交流。
(四)、根據我國電子信息產業生產、科研裝備的構成、使用、更新和改造等情況,探討、交流、完善既具行業特點又合理科學的裝備使用、管理規範,提高行業裝備使用與管理水平。
(五)、向會員單位宣傳貫徹國家和信息產業部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技術標準、產業規劃和產業發展戰略。
(六)、接受信息產業部業務主管部門委託,完成委託的各項工作任務,積極協助信息產業部業務主管部門完成有關工作業務。
(七)、在信息產業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電子信息產業裝備技術經濟領域研發創新、更新改造、科學管理的相關性研究成果、論文的評審、評定工作。
(八)、堅持兩個面向的服務方向:面向行業內企事業單位,做好有關電子信息產業裝備與技術經濟的服務;面向信息產業部業務主管部門,及時反映行業內企事業單位有關電子信息產業裝備與技術經濟的要求和存在問題,同時協助信息產業部業務主管部門就解決有關電子信息產業裝備與技術經濟的緊迫問題做好服務,真正成為企事業單位與政府部門之間溝通的橋樑和紐帶。
(九)、其它需要由本協會承接的有關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種類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包括高級資 深會員和一般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電子信息產業、裝備技術和經濟學科)領 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凡從事電子裝備科研、生產、教學、服務的科研院所、設計 單位、院校及企事業等單位;
(五)、凡從事電子裝備研發、生產製造、管理、維修、教學等專業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高級技師和從事電子產業裝備技術經濟專業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團體會員由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經所在單位同意 後由本人向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團體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個人會員由協會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會員證分為團體 會員證和個人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優先取得有關信息資料;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本協會工作需要,參與本協會開展的有關調查、研究、交流、培訓、評審、諮詢等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協會的方針、任務和工作規劃;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信息產業部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團體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信息產業部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信息產業部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鑒於本協會秘書長也是協會法定代表人,承擔本協會的一切法律責任;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獎金、有關人員的補助及日常辦公開支,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信息產業部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信息產業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因某種原因需終止活動時,應召開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活動的原因、時間和清算事宜的正式報告。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信息產業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信息產業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信息產業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7月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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