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根據中國銀監會的授權,制定有關監管法規、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二)負責對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四)審查和批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五)統計有關數據和信息;
(六)負責轄內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
機構設定
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有關檔案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機要、文秘、文檔、信訪、保密、外事、信息綜合、信息披露、新聞報導、安全保衛等工作。政策法規處
根據中國銀監會的授權,制定轄內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法規、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審查各監管處室提出的行政處罰意見、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事務工作;開展銀行業法律諮詢服務,組織法治教育培訓和宣傳;負責對轄內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處置工作;根據銀監會業務創新審慎監管標準和操作規程,制定轄區業務創新監管的專業化操作流程;負責對轄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監管的內部協調。國有銀行監管一處
負責轄內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簡稱被監管機構)的非現場監管;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機構、業務、高管人員市場準入的管理;負責收集、整理和分析相關的數據、報表和信息,對被監管機構的經營風險狀況和內控狀況進行評價和預警,提出現場檢查立項建議;負責指導、協調、督促轄內銀監分局對當地被監管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工作。國有銀行監管二處
負責轄內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簡稱被監管機構)的現場檢查,在徵求非現場監管處意見的基礎上,擬訂有關現場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協調、督促轄內銀監分局對當地被監管機構的現場檢查工作;組織、協調銀監分局跨地區的現場檢查工作;負責江蘇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除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的功能性監管及現場檢查的業務支持。股份制銀行監管處
承辦對轄內股份制銀行(簡稱被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機構、業務、高管人員市場準入的管理;監測被監管機構的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審核被監管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負責指導轄內銀監分局對當地被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城市商業銀行監管處
承辦對轄內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簡稱被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機構、業務、高管人員市場準入的管理;監測被監管機構的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審核被監管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負責指導轄內銀監分局對當地被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外資銀行監管處
直接負責江蘇省內外資銀行(簡稱被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機構、業務、高管人員市場準入的管理;監測被監管機構的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審核被監管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政策性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監管處
負責轄內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機構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簡稱被監管機構)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機構、業務、高管人員市場準入的管理;負責收集、整理和分析相關的數據、報表和信息,對被監管機構的經營風險狀況和內控狀況進行評價和預警;負責指導、協調、督促轄內銀監分局對當地被監管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工作,組織、協調銀監分局跨地區的工作。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處
直接負責對轄內非銀行金融機構(簡稱被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機構、業務、高管人員市場準入的管理;監測被監管機構的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審核被監管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處
承辦對轄內合作金融機構(簡稱被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機構、業務、高管人員市場準入的管理;監測被監管機構的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審核被監管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負責指導轄內銀監分局對當地被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信息科技監管處
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風險的監管工作,組織本局系統的資料庫及信息系統建設。統計信息處
負責轄內的經濟、金融信息蒐集、匯總、研究分析,及時向銀監會報告有關信息;向江蘇省政府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組織本局系統的資料庫及信息系統建設;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財務會計處
管理本局系統的財務工作;負責編制本局系統的年度預算、決算;負責本局系統的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管理;承擔江蘇省銀行業會計規章制度管理和會計事務協調工作。人事處(黨委組織部)
負責本局系統的幹部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員工培訓、黨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等工作。監察室(紀委辦公室)
監督檢查本局系統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領導本局系統的監察(紀檢)工作。機關黨委(黨委宣傳部)
負責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負責本局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本局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派出機構
(一)無錫銀監分局(二)徐州銀監分局
(三)常州銀監分局
(四)蘇州銀監分局
(五)南通銀監分局
(六)連雲港銀監分局
(七)淮安銀監分局
(八)鹽城銀監分局
(九)揚州銀監分局
(十)鎮江銀監分局
(十一)泰州銀監分局
(十二)宿遷銀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