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發[2009]89號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北京、上海、重慶、寧夏黃河、深圳農村商業銀行,天津農村合作銀行: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積極應對就業形勢,完善相關金融政策體系,助推國家有關就業政策的順利實施,鼓勵有創業能力及創業願望的下崗失業人員及農民工等就業困難群體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銀監會與全國總工會決定開展工會創業小額貸款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工會創業小額貸款為載體,以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為動力,著力解決下崗失業人員及農民工的創業資金短缺問題,完善下崗失業人員及農民工創業服務體系,引導和幫助就業困難群體就地創業、農民工返鄉創業,使受到貸款扶持的人員成為創業帶頭人,以創業帶動就業,完善我國就業扶持政策體系,不斷提高我國城鄉就業水平。
二、工會創業小額貸款業務的基本內容
(一)借款人。工會創業小額貸款的借款人為具有工會會員資格的下崗失業等就業困難人員,具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重大不良記錄。
3。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4。具有創業能力和創業願望。
5。具有可行的創業計畫或項目,申請的貸款有明確合法的用途。
6。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此外,具備上述條件且在有關工會組織登記的農民工經工會組織資格審查後也可作為工會創業小額貸款的借款人。
(二)貸款人。開辦工會創業小額貸款的貸款人為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具備經營個人貸款業務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本次試點範圍暫定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和各類農村中小金融機構。
(三)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和發放方式。
1。額度。工會創業小額貸款,採取信用貸款方式的,額度原則上控制在3萬元以內,一般不超過5萬元;採取抵押、質押、保證擔保、創業合伙人聯保等貸款方式的,視借款人實際承擔風險能力,貸款額度可適度提高。
2。期限。貸款期限一般設定在2年以內,可適當展期,但展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其中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經客戶申請,貸款人在審查之後可適度延長貸款期限(雙方協商確定其他條件),無需簽訂新的《借款契約》,但原契約中應對此做法作有關約定。
3。利率。按照“保本微利“的業務運營原則,在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進行風險定價。
4。發放和還款方式。貸款人可比照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方式,與工會創業小額貸款借款人在《借款契約》中約定靈活、便捷的貸款發放和還款方式。
(四)貸款業務方式。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指導和協調貸款人與各地各級工會組織建立工會創業小額貸款協作機制,本著“職責清晰、互利協作、方便客戶、擔保靈活、風險可控“的原則,共同推動該項試點工作的開展,積極探索和創新適合下崗失業等就業困難人員、可操作性強、多樣化的貸款業務方式,擴大貸款覆蓋面,提高貸款滿足率。
1。基金擔保貸款方式。全國總工會支持地方工會建立工會創業小額貸款擔保機構(由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困難職工幫扶中心代理)籌集擔保資金,由地方工會與當地擬開辦此業務的貸款人達成合作協定和對接機制,開展工會創業小額貸款擔保業務。
2。抵押、質押、自然人擔保、法人擔保等擔保貸款方式。鼓勵貸款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擴大可用於貸款擔保的財產範圍。探索發展多種形式的抵押貸款,規範發展權利質押貸款。鼓勵各類信貸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對工會創業小額貸款進行擔保。積極推動和發展各種信貸模式,提高就業困難人員初次創業的成功率。鼓勵金融機構、信貸擔保機構及相關中介機構加強與保險公司的合作,以保單等為標的資產,探索開發“信貸+保險“金融服務新產品。在有條件的地方,引導和鼓勵發展“信貸+保險“創業項目。
在循環型貸款中或同一借款人重新申請貸款時,如原擔保條件足以覆蓋貸款風險,經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後,貸款人可不重新簽訂《擔保契約》和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3。創業者互保、聯保貸款方式。鼓勵貸款人加強與信用協會等信用共同體的合作,運用聯保、擔保基金和風險保證金等聯合增信方式,積極探索發展滿足信用共同體成員金融需求的聯合信用貸款。引導和鼓勵有志創業的人員主動加入“聯戶聯保小組“、“信用互助組織“、“信用聯盟“、“專業機構擔保“、“擔保協會“等信用共同體。完善信用共同體內在激勵約束機制,調動內部成員自我管理的積極性。
4。信用貸款方式。在協作機制下,各地方工會可積極推進建立和完善創業人員資信評價體系,建立和完善職工資信評價體系,對貸款申請人的個人信用、創業項目等進行初步審核,建立優質借款人檔案或項目庫,推薦給貸款人採用信用貸款方式發放貸款。經貸款人貸前調查、風險評價之後,貸款人可與優質借款人簽訂貸款協定並發放貸款,無需其他擔保。為鼓勵貸款人發放信用貸款,各級工會應積極爭取各級財政部門的貸款貼息、困難補貼等政策支持,同時,可在貸款機構開設工會經費賬戶並開辦有關業務。
(五)貸款程式。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自願向工會組織申報。所在地工會組織對申請項目和申請人嚴格審查,符合條件的向相關貸款人積極推薦。
與工會組織合作的貸款人在接到工會組織推薦的項目和申請人名單後,應按照正常信貸程式,認真審查申請人的資信狀況、創業計畫可行性、發展前景、預計還款能力等情況,評估貸款風險度和可行性,開展風險評價、信用評級、授信審批工作,擇優發放貸款。
三、工會創業小額貸款業務的實施步驟
(一)試點啟動階段。為確保工會創業小額貸款業務積極、穩妥開展,銀監會和全國總工會在充分調研、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在黑龍江、遼寧、河北、山東、河南、四川、江蘇、湖北、廣東九個省的20個城市先期啟動該業務試點。具體試點城市由各地方工會商銀監會派出機構確定,報全國總工會和銀監會備案。試點地區的工會組織、銀監會派出機構和貸款人要分工協作,共同做好貸款管理平台建設、擔保基金的籌集、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制訂等各項工作,積極穩妥地開展工會創業小額貸款試點工作。
(二)總結評估階段。在試點的基礎上,有關部門要及時總結試點工作中的良好做法和成效,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不斷完善工會創業小額貸款業務的運作模式,為該業務在全國範圍內推廣積累經驗。同時,邀請有關專家對該業務開展情況進行評估。
(三)全面推廣階段。在充分總結經驗和評估的基礎上,有關部門對工會創業小額貸款業務合作模式、合作條件和管理制度等進行適當調整和完善,擇機在全國各地和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開展工會創業小額貸款業務。
四、有關工作要求和推進措施
(一)共同建立聯繫工作機制。地方工會與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確定對口銜接處室、建立部門聯席會議等工作機制,做好試點規劃制定、試點啟動等工作,協調確定開辦此項業務的貸款人,並妥善安排開展試點工作等事宜,及時溝通、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出現的問題。
(二)廣泛掌握創業人員的信息。各級工會組織要充分發揮組織體系健全、聯繫廣泛的優勢,摸清有創業願望、創業基礎和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民工的情況,了解他們的資金需求。廣泛徵集和挖掘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廣闊、適合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民工的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動態發布。有條件的地方,以縣(市)為單位,建立創業人才庫和項目庫,逐步實現區域聯網。
(三)加強創業培訓和金融知識培訓。一方面,依託工會培訓機構積極開展創業培訓;組建各級促進創業專家服務團,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為下崗失業人員或農民工創業提供產業連結、信息引導、技術指導、經驗傳授等輔導和服務;搭建信息和經驗交流平台,推動開展創業信息、經驗交流和貸款互保、聯保服務。另一方面,各級工會組織和貸款人要有針對性地開展相關金融知識培訓,提高工會有關人員做好借款人申請初審等工作的專業技能;工會組織和貸款人要對借款人開展相關的知識培訓,幫助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民工提升獲取金融服務和運用金融工具的能力。
(四)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和管理機制。貸款人要規範和完善工會創業小額貸款制度和流程,保證程式到位、管理到位、風險控制到位;嚴格執行貸款“三查“制度,注重貸前調查分析的落實、貸中審批制度的執行和貸後資金用途的監管,實行審、貸、管相分離,增強內部控制機制的作用和效能。工會組織要對借款人開展誠信教育,落實組織、人力做好借款人前期篩選和擇優推薦工作;協助貸款人做好對借款人資金使用和創業進展的跟蹤了解工作;協助貸款人做好貸款到期催還、清收以及風險處置工作。
(五)積極落實工會創業小額貸款的風險補償機制。各級工會組織要積極爭取政府支持,適時建立風險補償金制度,調動貸款人積極性,營造良好的信用政策環境;爭取各類社會支持,特別是各級財政部門的支持,採取組織成立擔保基金、社會公益性質基金、職工互助聯保機構等方式,幫助下崗失業人員以及農民工利用貸款創業就業。
(六)建立快速簡便的審貸機制。貸款人要在法律要素齊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儘量縮短審批時限,對工會組織推薦的借款人,實施優先調查、優先評級、優先授信、優先發放貸款。
(七)加強監督和指導。各級銀監會派出機構要督促貸款人建立健全工會創業小額貸款的制度和辦法,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建立績效評估考核體系。對工會創業小額貸款業務開展好、效益質量好的貸款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適當在增設機構、開辦新業務等方面給予一定政策傾斜和優先考慮。
(八)加強宣傳與引導。各級工會組織、銀行業監管部門、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工會創業小額貸款政策的宣傳和引導,加強對工會創業小額貸款扶持下崗失業等人群成功創業典型的宣傳,激發就業困難群體的創業熱情,引導創業致富、創業帶動就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要堅持試點先行,及時總結工作經驗,適時上報工作情況,不斷改善金融服務質量。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
二○○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