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交易所實行持倉限額制度。 第十九條交易所實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第二十五條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期貨交易風險管理,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正常進行,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價格限制制度、持倉限額制度、大戶持倉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強制減倉制度、結算擔保金制度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和客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保證金制度
第四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第五條 股指期貨契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為10%。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並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報告:
(一)期貨交易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以下簡稱單邊市);
(二)遇國家法定長假;
(三)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變化;
(四)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交易所調整期貨契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的,在當日結算時對該契約的所有持倉按照調整後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進行結算。
第七條 結算準備金的管理適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價格限制制度
第八條 交易所實行價格限制制度。價格限制制度分為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期貨契約的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
第九條 股指期貨契約的熔斷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6%,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10%。最後交易日不設熔斷機制,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20%。
第十條 每日開市後,股指期貨契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且持續5分鐘的,該契約啟動熔斷機制。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且持續5分鐘,是指只有熔斷價格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熔斷價格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熔斷價格的情形。
(一)熔斷機制啟動後的連續5分鐘內,該契約買賣申報在熔斷價格區間內繼續撮合成交。5分鐘後,熔斷機制終止,漲跌停板幅度生效。
(二)股指期貨契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未持續5分鐘,第一節交易結束的,第二節交易開始後重新進行熔斷檢查。
(三)熔斷機制啟動後不足5分鐘,第一節交易結束的,熔斷機制終止;第二節交易開始後,漲跌停板幅度生效。
(四)收市前30分鐘內,不設熔斷機制。熔斷機制已經啟動的,終止執行。
(五)每日只啟動一次熔斷機制。
第十一條 期貨契約以熔斷價格或者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成交撮合實行平倉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
第十二條 單邊市是指某一契約收市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格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格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格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期貨契約在某一交易日(該交易日稱為Dt交易日,Dt前一交易日稱為Dt-1交易日,Dt後一交易日稱為Dt+1交易日,依次類推,下同)出現單邊市,Dt交易日為最後交易日的,則該契約直接進行交割;Dt交易日不是最後交易日的,交易所將區分下列情形採取相應措施:
(一)Dt交易日與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計漲跌幅度小於16%的,Dt交易日結算時該契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按照12%收取,收取標準已高於12%的按照原標準收取。
(二)Dt交易日與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計漲跌幅度大於等於16%的,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採取下列風險控制措施中的一種或者多種: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限制開倉、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強制減倉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 期貨契約Dt+1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Dt+1交易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標準按照正常標準收取。
第四章 持倉限額制度
第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持倉限額制度。持倉限額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者客戶可以持有的、按照單邊計算的某一契約持倉的最大數量。
第十六條 同一客戶在不同會員處開倉交易,其在某一契約的持倉合計不得超出該客戶的持倉限額。
第十七條 會員和客戶的股指期貨契約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一)對客戶某一契約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持倉限額為600張;
(二)對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某一契約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每一客戶號持倉限額為600張;
(三)某一契約單邊總持倉量超過10萬張的,結算會員該契約單邊持倉量不得超過該契約單邊總持倉量的25%。
獲批套期保值額度的會員或者客戶持倉,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八條 會員、客戶持倉達到或者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第五章 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第十九條 交易所實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公布持倉報告標準。
會員或者客戶某一契約持倉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會員或者客戶應當向交易所報告。客戶未報告的,會員應當向交易所報告。
第二十條 會員或者客戶的持倉達到交易所規定報告標準的,應當於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客戶再次報告或者補充報告。
第二十一條 達到交易所規定報告標準的會員或者客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大戶持倉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客戶名稱和客戶號、契約代碼、持倉量、交易保證金、可動用資金等;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法人客戶的實際控制人資料;
(四)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五)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會員應當對達到交易所規定報告標準的客戶所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會員應當保證客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有權對會員或者客戶提供的材料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 客戶在不同會員有持倉,且合計達到報告標準的,應當向交易所報告。客戶未報告的,由交易所指定受託會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報送該客戶的有關材料。
第六章 強行平倉制度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是指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對會員、客戶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一)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
(二)客戶、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準,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平倉;
(三)因違規、違約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
(四)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
(五)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強行平倉先由會員在開市後第一節交易時間內執行,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會員未在規定時限內執行完畢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一)會員執行
因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項情形強行平倉的,強行平倉原則由會員自行確定,強行平倉結果應當符合交易所規定。
(二)交易所執行
1.因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情形強行平倉的:
其需要強行平倉的頭寸,由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結算後契約總持倉量由大到小順序,優先選擇持倉量大的契約作為強行平倉的契約,再按照該契約所有客戶持倉比例分配。
交易所對多個結算會員強行平倉的,按照應當追加保證金數額由大到小的順序依次選擇強行平倉的結算會員。
2.因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情形強行平倉的:
交易所對超倉頭寸進行強行平倉;客戶在多個會員處持倉的,按照持倉數量由大到小的順序選擇會員強行平倉。
3.因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四)、(五)項情形強行平倉的,交易所根據涉及的會員或者客戶的具體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
當會員同時因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項情形強行平倉時,交易所先按照第(二)項情形確定強行平倉頭寸,再按照第(一)項情形確定強行平倉頭寸。
第二十八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程式
(一)通知
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結算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隨當日結算數據傳送,有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二)執行及確認
1.開市後,有關會員應當自行平倉,直至符合交易所規定;
2.結算會員超過規定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餘部分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
3.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傳送,有關信息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第二十九條 強行平倉的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三十條 因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場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其剩餘強行平倉數量可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繼續強行平倉,仍按照第二十七條原則執行,直至符合交易所規定。
第三十一條 因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場原因,無法在當日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交易所根據當日結算結果,對該會員做出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 因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場原因,有關持倉的強行平倉只能延時完成的,因此產生的虧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未能完成平倉的,該持倉持有者應當繼續對此承擔持倉責任或者交割義務。
第三十三條 由會員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歸直接責任人;由交易所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虧相抵後的盈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因強行平倉產生的虧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直接責任人是客戶的,強行平倉後產生的虧損,由該客戶所在會員先行承擔後,自行向該客戶追索。
第七章 強制減倉制度
第三十四條 交易所實行強制減倉制度。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格與該契約淨持倉盈利客戶按照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
第三十五條 強制減倉的方法
(一)同一客戶雙向持倉的,其淨持倉部分的平倉報單參與強制減倉計算,其餘平倉報單與其反向持倉自動對沖平倉
(二)申報平倉數量的確定
申報平倉數量是指在Dt交易日收市後,已在交易所系統中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無法成交的、且客戶契約的單位淨持倉虧損大於等於Dt交易日結算價10%的所有持倉。
客戶不願按照上述方法平倉的,可在收市前撤單。
(三)客戶契約單位持倉盈虧的確定
客戶契約的單位淨持倉盈虧是指客戶該契約的持倉盈虧的總和除以淨持倉量。客戶該契約持倉盈虧的總和是指客戶該契約所有持倉中,Dt-2交易日(含)前成交的按照Dt-2交易日結算價、Dt-1交易日和Dt交易日成交的按照實際成交價與Dt交易日結算價的差額合併計算的盈虧總和。
(四)單位淨持倉盈利客戶平倉範圍的確定
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單位淨持倉盈利大於零的客戶的盈利方向淨持倉均列入平倉範圍。
(五)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
1.在平倉範圍內按照盈利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級,逐級進行分配。
首先分配給單位淨持倉盈利大於等於Dt交易日結算價的10%的持倉(以下簡稱盈利10%以上的持倉);其次分配給單位淨持倉盈利小於Dt交易日結算價的10%而大於等於6%的持倉(以下簡稱盈利6%以上的持倉);最後分配給單位淨持倉盈利小於Dt交易日結算價的6%而大於零的持倉(以下簡稱盈利大於零的持倉)。
2.以上各級分配比例均按照申報平倉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與各級可平倉的盈利持倉數量之比進行分配。
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大於等於申報平倉數量的,根據申報平倉數量與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的比例,將申報平倉數量向盈利10%以上的持倉分配實際平倉數量;
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小於申報平倉數量的,根據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與申報平倉數量的比例,將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向申報平倉客戶分配實際平倉數量。再把剩餘的申報平倉數量按照上述的分配方法依次向盈利6%以上的持倉、盈利大於零的持倉分配;還有剩餘的,不再分配。
(六)強制減倉的執行
強制減倉於Dt交易日收市後執行,強制減倉結果作為Dt交易日會員的交易結果。
(七)強制減倉的價格
強制減倉的價格為該契約Dt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價格。
(八)強制減倉當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標準按照正常標準收取。
按照本條進行強制減倉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會員及其客戶承擔。
第三十六條 該契約在採取上述措施後風險仍未釋放的,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採取風險控制措施。
第八章 結算擔保金制度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交易所規定繳存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
第三十八條 結算擔保金分為基礎結算擔保金和變動結算擔保金。基礎結算擔保金是指結算會員參與交易所結算交割業務必須繳納的最低結算擔保金數額。變動結算擔保金是指結算會員結算擔保金中超出基礎結算擔保金的部分,隨結算會員業務量的變化而調整。結算擔保金應當以現金形式繳納。
(一)各類結算會員的基礎結算擔保金為:交易結算會員人民幣1000萬元,全面結算會員人民幣2000萬元,特別結算會員人民幣3000萬元。結算會員在簽署《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協定》後的5個交易日內,將基礎結算擔保金存入交易所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
(二)交易所每季度最後一個交易日收市後,根據市場總體情況,確定全市場的結算擔保金總額,通知結算會員其應當分擔的結算擔保金。
每個結算會員根據業務量按照比例分擔結算擔保金總額。結算會員應當分擔的結算擔保金=結算擔保金總額×(20%×該會員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交易所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80%×該會員上一季度日均持倉量/交易所上一季度日均持倉量)。
結算會員應當分擔的結算擔保金數額與其基礎結算擔保金數額取大者,作為結算會員新季度應當繳納的結算擔保金數額。交易所在新季度開始的第5個交易日第一節結束後,通過銀行將結算擔保金餘額的超出部分劃至結算會員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將需要補交的結算擔保金從結算會員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中扣劃。
結算會員需要補交結算擔保金的,應當在新季度的第5個交易日前將補交數額存入其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
(三)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調整結算擔保金的收取時間以及結算擔保金總額,並有權對個別結算會員提高結算擔保金。
第三十九條 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小於零,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交易所採取強行平倉等措施後,結算準備金仍小於零,交易所先使用該違約結算會員的結算擔保金補足,不足部分再按照比例使用其他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
其他結算會員分攤比例為其結算擔保金餘額占當前未使用結算擔保金總額之比,分攤的金額以其繳納的結算擔保金為限。
第四十條 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依本辦法第三十九條使用後,應於5個交易日內按照原繳納標準,將需要補足的部分存至其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交易所於第5個交易日第一節結束後通過銀行從結算會員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中扣劃。
第四十一條 結算會員未能按期繳納、補足結算擔保金的,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動用結算擔保金後,交易所由此取得對違約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第九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四十三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者同時採取要求會員和客戶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者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者客戶談話提醒風險,或者要求會員或者客戶報告情況:
(一)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二)會員或者客戶交易異常;
(三)會員或者客戶持倉異常;
(四)會員資金異常;
(五)會員或者客戶涉嫌違規、違約;
(六)交易所接到涉及會員或者客戶的投訴;
(七)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八)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交易所實施談話提醒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交易所發出書面通知,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者客戶談話,客戶應當由會員指定人員陪同;
(二)交易所安排談話提醒時,應當將談話時間、地點、要求等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會員;
(三)談話對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當事先報告交易所,經交易所同意後可以書面委託有關人員代理;
(四)談話對象應如實陳述、不得故意隱瞞事實;
(五)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對談話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會員或者客戶報告情況的,有關報告方式和報告內容參照大戶報告制度執行。
第四十六條 交易所通過情況報告和談話,發現會員或者客戶有違規嫌疑、交易頭寸有較大風險的,有權對會員或者客戶發出《風險警示函》。
第四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在指定媒體上對有關會員和客戶進行公開譴責:
(一)不按照交易所要求報告情況和談話的;
(二)故意隱瞞事實,瞞報、錯報、漏報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銷毀違規違約證明材料,不配合交易所調查的;
(四)經查實存在欺詐客戶行為的;
(五)經查實參與分倉和操縱市場的;
(六)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交易所對相關會員或者客戶進行公開譴責的同時,對其違規行為,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發出風險警示公告,向全體會員和客戶警示風險:
(一)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二)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三)會員或者客戶涉嫌違規、違約;
(四)會員或者客戶交易存在較大風險;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照本辦法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27日起實施。
大戶持倉報告表
客戶名稱 客戶號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資金調撥人名稱   資金調撥人聯繫電話  
指令下達人名稱   指令下達人聯繫電話  
契約代碼   買持倉量   賣持倉量  
契約代碼   買持倉量   賣持倉量  
契約代碼   買持倉量   賣持倉量  
契約代碼   買持倉量   賣持倉量  
總持倉保證金   資金規模   實際控制人  
資金來源  


本人(公司)保證以上報告內容的真實性,不存在任何故意隱瞞或者遺漏。
報告人簽名: 報告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客戶所屬會員填寫
本公司保證客戶在我處持倉大小的真實性,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者遺漏。
會員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會員名稱   會員號  
客戶開戶日期   客戶交易方式  
IP位址   電話委託號碼  
經審核,本公司保證本報告所有內容的真實性,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者遺漏。
會員單位蓋章: 報告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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