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會員管理,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會員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業務活動,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是指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交易所批准,有權在交易所從事交易或者結算業務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交易所的會員分為交易會員和結算會員。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會員及其從業人員。
第二章 交易會員
第五條 交易會員可以從事經紀或者自營業務,不具有與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
第六條 申請交易所交易會員資格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承認並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
(三)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歷史,近3年未有不良經營記錄,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或者被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取消會員資格的記錄;
(四)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貨業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具備滿足業務需要的期貨從業人員;
(六)具有滿足開展業務所需要的設備、場地;
(七)符合中國證監會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有關規定;
(八)期貨業務系統符合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九)交易所根據市場發展需要和審慎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期貨公司申請交易會員資格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許可。
第八條 非期貨公司申請交易會員資格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核准登記的金融機構;
(二)符合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九條 申請交易會員資格,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檔案: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交易會員資格申請書;
(二)會員入會登記表;
(三)與結算會員簽訂的結算協定;
(四)期貨公司申請交易會員資格的,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中國證監會核發的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明檔案複印件;
(五)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六)加蓋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七)公司章程、主要股東名冊及其持股比例;
(八)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九)《會員期貨業務系統檢查表》及相關文檔;
(十)公司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流程及相關業務制度等;
(十一)從事經紀業務的,申請日前2個月月末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以及公司保證其申請日前2個月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的書面說明;
(十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表》、《主要部門負責人情況表》和《從業人員情況表》;
(十三)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1年的財務報告;
(十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或者材料。
第十條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對符合交易會員條件的申請單位發出會員資格批准通知書。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應當在交易所發出會員資格批准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與交易所簽署《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會員協定》,並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辦理完畢相關手續後,即取得交易會員資格,交易所制發會員證書,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十三條 交易會員可以申請席位,使用席位應當遵守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交易會員申請變更受託結算會員的,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結算會員
第十五條 結算會員可以從事結算業務,具有與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結算會員按照業務範圍分為交易結算會員、全面結算會員和特別結算會員。
交易結算會員只能為其受託客戶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全面結算會員既可以為其受託客戶也可以為與其簽訂結算協定的交易會員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特別結算會員只能為與其簽訂結算協定的交易會員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第十六條 申請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二)取得中國證監會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許可。
第十七條 申請成為結算會員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檔案:
(一)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五)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檔案;
(二)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結算會員資格申請書;
(三)中國證監會核發的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許可證明檔案;
(四)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3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五)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控股股東的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或者材料。
第十八條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對符合結算會員條件的申請單位發出會員資格批准通知書。
第十九條 申請單位應當在交易所發出會員資格批准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下列事項:
(一)簽署《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協定》;
(二)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專用資金賬戶和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
(三)繳納結算擔保金;
(四)辦理有關人員的授權手續;
(五)交易所規定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辦理完手續後,即取得結算會員資格,交易所制發會員證書,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章 會員資格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一條 會員不得轉讓其會員資格,但可以申請變更或者終止會員資格。交易所在會員資格發生變化後,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資格的變更是指交易會員、交易結算會員或者全面結算會員資格之間的轉換。
第二十三條 會員申請變更會員資格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並向交易所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會員資格申請書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辦理意見,並對符合條件的會員發出批准變更通知書。
會員應當在交易所發出批准變更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下列事項:
(一)結算會員申請變更為交易會員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結清與交易所的全部債權和債務;退還各種票據和交易所頒發的各種證件;辦理專用資金賬戶和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的銷戶手續;交易所規定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二)交易會員申請變更為結算會員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交易結算會員和全面結算會員之間變更的,應當按照新結算會員資格繳納結算擔保金。
變更會員資格的,會員應當與交易所重新簽署協定,原協定同時終止。
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撤銷變更申請。
第二十五條 會員申請終止會員資格的,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終止會員資格申請書;
(二)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條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辦理意見,並對符合條件的會員發出終止會員資格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 會員應當在交易所發出終止會員資格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下列事項:
(一)了結契約持倉;
(二)結清與交易所的全部債權、債務;
(三)退還各種票據和交易所頒發的各種證件;
(四)辦理專用資金賬戶的銷戶手續;
(五)交易所規定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同意終止會員資格的,註銷其會員資格,報告中國證監會,並予以公布。
會員資格證書自註銷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九條 會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變更或者終止會員資格:
(一)因經濟糾紛、違法或者犯罪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立案調查、處理;
(二)因涉嫌違規,被交易所立案調查;
(三)因違法、違規被交易所處以通報批評、暫停期貨交易、結算業務等處罰,且處罰期滿未逾3個月;
(四)與交易所存在債務糾紛且尚未結清;
(五)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的,應當向交易所重新申請會員資格。
第五章 會員聯繫人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建立會員聯繫人制度。會員應當設業務代表一名,代表會員組織、協調會員與交易所的各項業務往來。
業務代表由會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擔任。
會員應當為業務代表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業務代表的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會員應當設業務聯絡員若干名,根據業務代表的授權行使職責。
第三十三條 會員推薦業務代表,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檔案:
(一)會員推薦檔案;
(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證明檔案;
(三)擬推薦人員的聯絡方式;
(四)擬推薦人員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會員推薦業務聯絡員,應當提交前款第(一)、第(三)項和第(四)項檔案。
第三十四條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意見。
第三十五條 業務代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辦理交易、結算與交割等相關業務;
(二)辦理交易所會員資格、席位等相關業務;
(三)報送交易所要求的公司檔案;
(四)組織會員相關業務人員參加交易所舉辦的培訓;
(五)組織與交易所期貨業務相關的內部培訓;
(六)配合交易所對交易及相關係統進行改造、測試;
(七)每日登錄交易所系統,及時接收交易所傳送的通知以及業務檔案等,並予以協調落實;
(八)及時將會員更新總部、分支機構的相關資料及其他信息告知交易所;
(九)督促會員及時履行報告義務;
(十)督促會員及時繳納各項費用;
(十一)協調、組織業務聯絡員的工作;
(十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業務代表或者業務聯絡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應當立即予以更換:
(一)業務代表或者業務聯絡員離職離崗;
(二)業務代表不再擔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三)連續1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
(四)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產生嚴重後果;
(五)交易所認為不適宜繼續擔任業務代表或者業務聯絡員的其他情形。
會員對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業務代表或者業務聯絡員不予更換的,交易所可以要求更換。
第三十七條 會員向交易所申請更換業務代表或者業務聯絡員,應當提交更換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所規定的檔案。
第三十八條 業務代表空缺期間,會員法定代表人應當履行業務代表職責,直至會員推薦新的業務代表並經交易所審核批准。
第六章 會員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會員向交易所報送的信息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會員應當向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報告義務:
(一)每月前7個工作日內報送上月統計報表及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二)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交易所要求的年度報告材料;
(三)交易所規定的其他報告。
第四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書面報告:
(一)法定代表人變更;
(二)註冊資本總額或者股權結構變更;
(三)名稱、住所、經營範圍及聯繫方式變更;
(四)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標準;
(五)增加或者減少分支機構;
(六)發生重大訴訟案件或者經濟糾紛;
(七)取得其他交易所會員資格;
(八)因違法、違規受到司法機關、期貨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他交易所處罰;
(九)會員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十)股東大會或者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向交易所報告,並持續報告進展情況:
(一)重大業務風險;
(二)重大技術故障;
(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響客戶正常交易。
第四十三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審慎管理原則,要求會員對期貨交易、內部控制、風險控制和技術系統運行等情況進行自查,並提交專項自查報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接受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要求其限期整改,並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
(一)國家主管機關撤銷工商登記或者予以解散;
(二)國家主管機關撤銷業務許可;
(三)法院裁定宣告破產;
(四)不能履行會員義務;
(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被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逾期仍不改正;
(六)違反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情節嚴重;
(七)日常業務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客戶遭受重大損失;
(八)被中國證監會宣布為市場禁止進入者;
(九)私下轉讓經紀業務、結算業務,將經紀業務、結算業務委託給他人管理或承包給他人經營;
(十)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會員不得接受下列單位和個人的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六)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十七條 開戶、變更、銷戶的客戶資料檔案應當自期貨經紀契約終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錯單記錄、客戶投訴檔案以及其他業務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0年。
第四十八條 會員從事經紀業務的,應當將交易所發布的即時行情和公告信息等市場信息及時在營業場所公布。
未經交易所批准,會員不得將上述信息提供給任何第三方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在非營業場所將上述信息提供給其客戶以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
第四十九條 會員應當及時、準確傳遞客戶交易指令。委託成交後,會員應當及時通知客戶。未經客戶委託,不得擅自代客戶進行期貨交易。會員不得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
第五十條 會員收取的客戶保證金歸客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和挪用。
會員不得將收取的客戶保證金用於自身經營活動或者充抵自身債務;不得允許他人擅自使用客戶保證金或者擅自用客戶保證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五十一條 結算會員對其受託結算的契約承擔全部責任,交易會員、客戶無法履約時,結算會員應當代替交易會員、客戶先行履行結算交割義務,再向交易會員、客戶追索。
第五十二條 會員為控制交易風險,需要對客戶持倉實施強行平倉的,應當遵守雙方契約規定的標準和條件,並以契約約定的方式通知客戶。
第五十三條 會員應當維護交易所的聲譽,協助交易所處理突發或異常事件。出現突發或異常事件時,會員應當做好對客戶的解釋工作。
第五十四條 交易所有權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會員執行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會員應當根據交易所的安排積極配合。
第五十五條 會員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會員從業人員在交易所從事期貨業務,應當經會員授權,會員從業人員在交易所從事的業務活動由所在會員承擔全部責任。會員從業人員在同一時期內,只能受聘於一家會員,不得在其他會員處兼職。
會員變更、取消其從業人員期貨業務授權的,應當及時通知交易所,並對交易所接到通知前其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會員資格終止後,該會員對其從業人員的授權自動失效。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照本辦法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2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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