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斷機制
熔斷機制是指對某一契約在達到漲跌停板之前,設定一個熔斷價格,使契約買賣報價在一段時間內只能在這一價格範圍內交易。滬深300 指數期貨契約的熔斷價格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 6%,當市場價格觸及 6%,並持續一分鐘,熔斷機制啟動。在隨後的十分鐘內,賣買申報價格只能在 6%之內,並繼續成交。超過 6%的申報會被拒絕。十分鐘後,價格限制放大到 10%。設定熔斷機制的目的是讓投資者在價格發生突然變化的時候有一個冷靜期,防止作出過度反應。
每日開盤之後,當某一契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時且持續一分鐘,對該契約啟動熔斷機制。
流程
( 一 ) 啟動熔斷機制後的連續十分鐘內,該契約買賣申報價格不得超過熔斷價格,繼續撮合成交。啟動熔斷機制十分鐘後,取消熔斷價格限制, 10% 的漲跌停板生效。
( 二 ) 當某契約出現在熔斷價格的申報時,開始進入熔斷檢查期。熔斷檢查期為一分鐘,在熔斷檢查期內不允許申報價格超過熔斷價格,並對超過熔斷價格的申報給出恰當提示。
( 三 ) 如果熔斷檢查期未完成就進入了非交易狀態,則熔斷檢查期自動結束。當再次進入可交易狀態時,重新開始計算熔斷檢查期。
( 四 ) 熔斷機制啟動後不到十分鐘,市場就進入了非交易狀態,則重新開始交易後,取消熔斷價格限制, 10% 的漲跌停板生效。
( 五 ) 每日收市前 30 分鐘內,不啟動熔斷機制,但如果有已經啟動的熔斷期,則繼續執行至熔斷期結束。
( 六 ) 每個交易日只啟動一次熔斷機制,最後交易日不設熔斷機制。
暫停機制
熔斷機制不是市場大跌的主因,但從近兩次實際熔斷情況看,沒有達到預期效果,而熔斷機制又有一定“磁吸效應”,即在接近熔斷閾值時部分投資者提前交易,導致股指加速觸碰熔斷閾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權衡利弊,目前負面影響大於正面效應。因此,為維護市場穩定,證監會決定暫停熔斷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