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細則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細則,為規範期貨交易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順利進行,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自2010年2月20日起實施。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期貨交易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順利進行,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品種與契約

第三條

交易所上市品種為股票指數以及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期貨品種。

第四條

股指期貨契約主要條款包括契約標的、契約乘數、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契約月份、交易時間、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最低交易保證金、最後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碼、上市交易所等。

第五條

滬深300股指期貨契約的契約標的為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和發布的滬深300指數。

第六條

滬深300股指期貨契約的契約乘數為每點人民幣300元。股指期貨契約價值為股指期貨指數點乘以契約乘數。

第七條

滬深300股指期貨契約以指數點報價。

第八條 滬深300股指期貨契約的最小變動價位為0.2指數點,契約交易報價指數點為0.2點的整數倍。

第九條 滬深300股指期貨契約的契約月份為當月、下月及隨後兩個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十條 滬深300股指期貨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契約到期月份的第三個周五,最後交易日即為交割日。最後交易日為國家法定假日或者因異常情況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為最後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契約交割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契約開始交易。

第十一條 滬深300股指期貨契約的交易時間為交易日9:15-11:30(第一節)和13:00-15:15(第二節),最後交易日交易時間為9:15-11:30(第一節)和13:00-15:00(第二節)。

第十二條 滬深300股指期貨契約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是指其每日價格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10%。

第十三條 滬深300股指期貨契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契約價值的12%。

第十四條 滬深300股指期貨契約到期時採用現金交割方式。

第十五條 滬深300股指期貨契約的交易單位為“手”,期貨交易以交易單位的整數倍進行。

第三章 席位管理

第十六條 席位是指會員參與交易所期貨交易,享有及行使相關交易權利,並接受交易所監管、服務及相關業務管理的基本單位。會員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交易所申請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席位。

第十七條 會員申請席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無嚴重違法違規記錄;

(二)通訊、資金劃撥條件符合交易所要求;

(三)配備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業務系統及相關專業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和交易管理辦法;

(五)業務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符合國家、行業和交易所相關技術管理規範的要求。

第十八條 會員申請席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兩年期貨交易基本情況;

(二)包含申請席位的理由、條件、可行性論證等內容的申請報告;

(三)機構、人員現狀及擬負責交易管理事務的主要人員的名單、簡歷、專業背景等基本情況;

(四)交易管理的業務制度(包括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五)計算機系統、通訊系統(包括通訊線路)、系統軟體、套用軟體等配置清單;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報告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報告做出書面批覆。

第二十條 會員應當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席位申請的批覆後5個工作日內,與交易所簽訂席位使用協定。無故逾期的,視為放棄。

第二十一條 席位使用費按年收取。席位年申報量不超過20萬筆的,年使用費為人民幣2萬元;席位年申報量超過20萬筆的,年使用費為人民幣3萬元。申報量是指買入、賣出以及撤銷委託筆數的總和。

席位撤銷時,已收取的席位使用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二條 會員交易設施安裝和系統調試完成後,達到交易所規定標準且符合開通條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會員應當加強席位管理和交易業務系統維護,主要設施需要更換或者作技術調整時,應當事先徵得交易所同意。席位遷移出原登記備案地,應當事先報交易所審批。交易所有權對席位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席位予以撤銷:

(一)申請撤銷席位並經交易所核准;

(二)私下轉包、轉租或者轉讓席位;

(三)管理混亂、存在嚴重違規行為或者經查實已不符合開通條件;

(四)利用席位竊密或者破壞交易所系統;

(五)會員資格終止;

(六)交易所認為其不適宜擁有席位。

第二十五條 由於交易系統、通訊系統等交易設施發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會員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應當暫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為止。

第四章 價 格

第二十六條 交易所應當及時發布開盤價、收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最新價、漲跌、最高買價、最低賣價、申買量、申賣量、結算價、成交量、持倉量等與交易有關的信息。

第二十七條 開盤價是指某一期貨契約經集合競價產生的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以集合競價後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第二十八條 收盤價是指某一期貨契約當日交易的最後一筆成交價格。

第二十九條 最高價是指一定時間內某一期貨契約成交價中的最高成交價格。

第三十條 最低價是指一定時間內某一期貨契約成交價中的最低成交價格。

第三十一條 最新價是指某一期貨契約在當日交易期間的即時成交價格。

第三十二條 漲跌是指某一期貨契約在當日交易期間的最新價與上一交易日結算價之差。

第三十三條 最高買價是指某一期貨契約當日買方申請買入的即時最高價格。

第三十四條 最低賣價是指某一期貨契約當日賣方申請賣出的即時最低價格。

第三十五條 申買量是指某一期貨契約當日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未成交的最高價位申請買入的下單數量。

第三十六條 申賣量是指某一期貨契約當日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未成交的最低價位申請賣出的下單數量。

第三十七條 結算價是指某一期貨契約當日一定時間內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結算價是進行當日未平倉契約盈虧結算和計算下一交易日交易價格限制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貨契約在當日所有成交契約的單邊數量。

第三十九條 持倉量是指期貨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倉契約的單邊數量。

第五章 指令與成交

第四十條 交易指令分為市價指令、限價指令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指令。

市價指令是指不限定價格的、按照當時市場上可執行的最優報價成交的指令。市價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限價指令是指按照限定價格或者更優價格成交的指令。限價指令在買入時,必須在其限價或者限價以下的價格成交;在賣出時,必須在其限價或者限價以上的價格成交。限價指令當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銷。

第四十一條 市價指令只能和限價指令撮合成交,成交價格等於即時最優限價指令的限定價格。

第四十二條 交易指令的報價只能在契約價格限制範圍內,超過價格限制範圍的報價為無效報價。

交易指令申報經交易所確認後生效。

第四十三條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單數量為1手,市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50手,限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100手。

第四十四條 會員、客戶使用或者會員向客戶提供可以通過電腦程式實現自動批量下單或者快速下單等功能的交易軟體的,會員應當事先報交易所備案。

會員、客戶採取可能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採取相關措施。

第四十五條 股指期貨競價交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集合競價是指對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第四十六條 集合競價在交易日9:10-9:15進行,其中9:10-9:14為指令申報時間,9:14-9:15為指令撮合時間。

集合競價指令申報時間不接受市價指令申報。

集合競價指令撮合時間不接受指令申報。

第四十七條 期貨連續競價交易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指令,按照平倉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第四十八條 集合競價採用最大成交量原則,即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高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低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等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或者賣出申報,根據買入申報量和賣出申報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報量成交。

第四十九條 開盤集合競價中的未成交指令自動參與連續競價交易。

第五十條 限價指令連續競價交易時,交易所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 當買入價大於、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於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即:

當 bp≥sp≥cp,則:最新成交價=sp

bp≥cp≥sp, 最新成交價=cp

cp≥bp≥sp, 最新成交價=bp

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前一成交價,按照上述辦法確定第一筆成交價。

第五十一條 新上市契約的掛盤基準價由交易所確定並提前公布。掛盤基準價是確定新契約上市首日漲跌停板幅度的依據。

第六章 交易編碼

第五十二條 交易編碼是客戶、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進行期貨交易的專用代碼。交易編碼由十二位數字構成,前四位為會員號,後八位為客戶號。

第五十三條 客戶在不同的會員處開戶的,其交易編碼中客戶號應當相同。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符合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規定的會員和客戶,可以根據從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機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別申請客戶號。

第五十五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開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並根據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的相關規定錄入客戶資料,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六條 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需要對資產進行分戶管理的特殊法人機構,可以為其分戶管理的資產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

第五十七條 特殊法人機構申請開戶,應當填寫《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特殊法人機構交易編碼申請表》(見附屬檔案),提交相關申請材料,並確保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八條 會員應當對特殊法人機構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與特殊法人機構及其託管人共同到交易所辦理相關手續,經交易所審核通過後,為其開立交易編碼。

第五十九條 會員、客戶申請交易編碼,應當根據交易所的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六十條 會員應當建立客戶開戶檔案,並應當自期貨經紀契約終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第六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註銷交易編碼:

(一)客戶備案資料不真實;

(二)客戶被認定為市場禁止進入者;

(三)客戶申請註銷;

(四)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客戶提供虛假的資料或者會員協助客戶使用虛假資料開戶的,交易所有權責令會員限期平倉,平倉後註銷該客戶的交易編碼,同時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細則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0年2月20日起實施。

編碼申請表

會員名稱
會員號 中金所 上期所 鄭商所 大商所
特殊法人機構交易編碼開立申請(申請單位填寫)
特殊法人機構名稱
特殊法人機構英文全稱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聯繫電話
證件號碼 證件類型
營業執照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
機構性質 註冊資本(幣種)
稅務登記號 Email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聯繫地址
特殊法人機構類型 (資產類型) □證券公司 □ 自營 □ 集合資產管理 □定向資產管理 □ 基金公司 □ 封閉式基金  □ 開放式基金(不包括ETF)  □ 保本基金 □ ETF  □ 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 其他
分戶管理資產名稱
期貨公司內部資金賬號
申請交易編碼目的 □ 套期保值 □ 套利 □投機
交易編碼對應名稱
分戶管理資產編碼 分戶管理資產規模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期貨結算賬戶信息
賬戶戶名 銀行賬號 開戶銀行 開戶行網點
分戶管理資產對應的現貨賬戶
業務說明
前五名持有人
分戶管理資產 負責人及聯繫方式 姓名 聯繫電話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開戶授權人
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聯繫地址
指定下單人
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聯繫地址
資金調撥人
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聯繫地址
結算單確認人
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聯繫地址
開戶營業部 營業部代碼
本單位有能力承擔風險,並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申請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託管人信息(無託管人無需填寫)
託管人名稱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機構註冊資本(幣種)
營業執照號 稅務登記號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姓名 聯繫電話 證件號碼 證件類型
法定代表人
開戶授權人
聯繫人
託管人同意開戶記錄
審批意見: 負責人簽字: 託管人蓋章: 審批日期:  年  月  日
會員同意開戶記錄
審批意見: 負責人簽字: 會員蓋章: 審批日期:  年  月  日
交易所審核備案記錄
分戶管理資產的交易編碼 中金所 上期所 大商所 鄭商所
審核備案意見: 經辦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聯:中金所留存  第二聯:會員留存  第三聯:特殊法人機構留存  第四聯:託管人留存

註: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簡稱為“中金所”,上海期貨交易所簡稱為“上期所”,鄭州商品交易所簡稱為“鄭商所”,大連商品交易所簡稱為“大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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