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結算業務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結算會員的期貨結算行為,加強對結算會員結算業務的監督管理,根據《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結算會員結算業務是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特別結算會員、全面結算會員對其受託結算的交易會員辦理的期貨結算業務。
第三條 結算會員從事期貨結算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審慎經營,履行誠信義務。
第四條 結算會員從事期貨結算業務時,應當公平對待交易會員及其客戶,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五條 結算會員、交易會員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結算協定
第六條 交易會員應當委託結算會員為其進行結算,且只能委託一家結算會員為其進行結算。
第七條 結算會員受託為交易會員結算,應當簽訂結算協定,並報交易所備案。
第八條 結算會員與交易會員簽訂結算協定,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的規定,協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指令下達方式及審查或者驗證措施;
(二)保證金標準;
(三)交易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
(四)風險管理措施、條件及程式;
(五)結算流程;
(六)手續費標準;
(七)通知事項、方式及時限;
(八)不可歸責於協定雙方當事人所造成損失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
(九)協定變更和解除;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處理方式;
(十二)雙方約定的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結算協定期滿且協定雙方中的一方不再續約的,應當在協定約定期限內向另一方提出。
第十條 結算協定履行期間,協定雙方中的一方欲提前終止協定的,應當在協定約定期限內向另一方提出並取得一致意見。
第十一條 結算會員與交易會員簽訂結算協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於5個交易日內報交易所備案:
(一)修改結算協定條款;
(二)終止結算協定;
(三)結算協定到期;
(四)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交易會員更換結算會員的,應當在交易會員和移出結算會員結算協定期滿前30日之前向交易所申請辦理更換結算會員手續。
第十三條 結算會員應當保守交易會員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交 易
第十四條 交易會員應當按照交易所的規定為其客戶申請交易編碼。交易所將開戶成功和交易編碼的確認信息傳送給交易會員後,交易會員應當及時告知結算會員。
第十五條 交易會員註銷客戶交易編碼的,按照前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 交易會員下達的交易指令應當通過結算會員進入交易所。
結算會員可以按照結算協定的約定對交易會員的指令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十七條 結算會員應當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傳遞交易會員的交易指令。
第十八條 交易會員下達的交易指令進入交易所後,結算會員應當及時將從交易所取得的委託回報和成交結果反饋給交易會員。
第十九條 交易會員對委託回報和成交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當日及時向結算會員、交易所提出。
第二十條 客戶申請套期保值額度的,應當向其開戶的交易會員申報,交易會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向交易所辦理申請手續。
交易所對客戶的套期保值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其套期保值額度後,應當及時將套期保值額度告知結算會員和交易會員。
第二十一條 交易會員申請套期保值額度的,直接向交易所辦理申請手續。
交易所對交易會員的套期保值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其套期保值額度後,應當及時將套期保值額度告知結算會員和交易會員。
第四章 結 算
第二十二條 特別結算會員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賬戶,用於存放交易會員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全面結算會員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賬戶,用於存放其客戶和交易會員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交易會員是期貨公司的,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賬戶,用於存放其客戶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交易會員不是期貨公司的,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期貨結算賬戶,用於存放其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二十三條 結算會員向交易會員收取的保證金歸交易會員所有。除用於交易會員的期貨交易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挪用。
交易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歸客戶所有。除用於客戶的期貨交易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挪用。
第二十四條 交易會員是期貨公司的,其與結算會員的期貨業務資金往來,只能通過各自的期貨保證金賬戶辦理。
交易會員不是期貨公司的,其與結算會員的期貨業務資金往來,通過交易會員的期貨結算賬戶和結算會員的期貨保證金賬戶辦理。
第二十五條 結算會員應當對交易會員存入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交易會員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交易會員的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六條 結算會員為交易會員結算應當按照買入和賣出的持倉量分別收取交易保證金,且交易保證金標準不得低於交易所對該結算會員的收取標準。
第二十七條 結算會員和交易會員應當在結算協定中約定交易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交易會員應當以自有資金繳納。
第二十八條 結算會員為交易會員結算的,應當建立並執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當日交易結束後,結算會員應當根據交易所公布的當日結算價,按照交易所的計算方法計算交易會員所有契約的盈虧,同時計算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
當日盈利劃入交易會員結算準備金,當日虧損從交易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交易會員賬戶中的交易保證金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從結算準備金中扣劃,交易保證金低於上一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劃入結算準備金。
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從交易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第二十九條 結算會員應當按照結算協定的約定,為交易會員辦理出入金,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
第三十條 結算會員應當與交易會員約定結算數據收取、查詢和確認的時間和方式。結算會員應當本著安全、準確、及時的原則為交易會員傳送結算數據。
結算會員對交易會員的所有結算科目的內容、格式、處理方式和處理日期應當與交易所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條 交易會員對結算會員傳送的結算數據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結算協定約定的時間內提出;交易會員對結算數據無異議的,應當按照結算協定約定的方式確認。
交易會員在結算協定約定的時間內既未對結算數據的內容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對結算數據內容的確認。
交易會員有異議的,結算會員應當在結算協定約定的時間內予以核實。
交易會員未在結算協定約定的時間內提出異議的,不得再提出異議。
第三十二條 交易會員和結算會員可以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的規定向交易所提出辦理交易會員更換結算會員的申請。
交易所批准交易會員更換結算會員的,移出結算會員、交易會員和移入結算會員應當於交易所通知的日期變更委託結算關係
第三十三條 在交易所辦理交易會員更換結算會員業務過程中,交易會員和結算會員應當相互予以配合。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三十四條 結算會員對其受託的客戶和交易會員進行風險管理,交易會員對其受託的客戶進行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結算會員應當依照中國證監會、交易所的規定建立對其受託的客戶和交易會員的保證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結算會員可以根據交易會員的資信及市場情況調整保證金標準。
第三十七條 調整期貨契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的,結算會員應當在當日結算時對該契約的所有持倉按照調整後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進行結算。交易會員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第三十八條 交易所開市前,交易會員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規定或者約定最低餘額的,結算會員應當禁止其開倉。
第三十九條 結算會員不得向交易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
第四十條 全面結算會員的持倉超過交易所持倉限額的,其客戶、交易會員均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特別結算會員的持倉超過交易所持倉限額的,其交易會員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第四十一條 交易會員客戶的持倉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客戶應當通過交易會員於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報告。客戶未報告的,交易會員應當向交易所報告。
第四十二條 結算會員應當建立並執行對交易會員的強行平倉制度。
第四十三條 交易會員的結算準備金餘額低於約定標準的,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交易會員未在結算協定約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結算會員有權將該交易會員的持倉強行平倉。
第四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的,結算會員應當按照結算協定約定的原則和措施對交易會員及其客戶的持倉採取強行平倉措施:
(一)交易會員的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且未能在結算協定約定時間內補足;
(二)交易會員或者其客戶發生其他應當予以強行平倉的違規違約行為。
第四十五條 結算會員和交易會員在結算協定中應當約定強行平倉執行原則。強行平倉可以參照交易所的執行原則,也可以採取其他原則。
第四十六條 結算會員對交易會員採取強行平倉措施的,強行平倉發生的費用、損失以及因市場原因無法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擴大部分均由交易會員承擔。
交易會員承擔損失後,有權向有責任的客戶追償。
第四十七條 交易所根據規定進行強制減倉的,結算會員應當配合交易所實施強制減倉,化解市場風險。
第四十八條 交易所根據規定宣布進入異常情況的,結算會員應當配合交易所化解市場風險。
第四十九條 交易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結算會員應當先以該交易會員的保證金承擔其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結算會員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並由此取得對該交易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第五十條 結算會員認為必要的,可以對交易會員進行風險提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結算會員、交易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接受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十二條 結算會員應當謹慎、勤勉地辦理期貨結算業務,控制結算業務風險;建立結算業務風險隔離機制和保密制度,平等對待結算會員的客戶、交易會員及其客戶,防範利益衝突,不得利用結算業務關係及因此獲得的信息損害交易會員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交易會員應當謹慎、勤勉地控制其客戶交易風險,不得利用結算業務關係損害為其結算的結算會員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 交易結算會員不得為交易會員進行結算;全面結算會員、特別結算會員只能為符合規定條件的交易會員進行結算。
第五十五條 結算會員應當將自有資金與受託結算的交易會員保證金分賬管理,交易會員保證金應當專戶存儲,嚴禁挪用。
第五十六條 結算會員不得將收取的交易會員保證金用於自身經營活動或者清償自身債務;不得允許他人使用交易會員保證金或者用交易會員保證金為他人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第五十七條 結算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欺詐交易會員。
第五十八條 結算會員、交易會員應當維護交易所的聲譽,協助交易所處理各種突發或者異常事件。出現突發或者異常事件時,結算會員應當做好交易會員和客戶的解釋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細則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 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7年6月2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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