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電子銀行業務章程
第一條 中國農業銀行電子銀行業務是通過網際網路終端、電話、手機等電子設備渠道向社會提供的銀行服務,具有信息查詢、支付結算、投資理財等金融服務功能。
第二條 凡在中國農業銀行開立賬戶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均可申請使用中國農業銀行電子銀行業務服務。
第三條 中國農業銀行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的分支機構、參與支付的各方、享用電子銀行業務服務的客戶,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農業銀行相關規定及本章程。
第四條 電子銀行客戶按是否註冊分為註冊客戶和非註冊客戶(也稱公共客戶);按客戶身份性質不同分為企業客戶、個人客戶和網上特約商戶。中國農業銀行根據不同的客戶類型和申請項目,為客戶提供相應的電子銀行服務。
第五條 客戶申請成為電子銀行註冊客戶,須到農業銀行指定的網點辦理註冊登記,簽訂相關服務協定,並保證所提供的資料和填寫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 網上銀行客戶證書有效期為二年,如客戶在有效期滿後繼續使用,須在證書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在網上自助或到營業網點辦理證書更新。
第七條 中國農業銀行電子銀行以客戶的客戶號或客戶證書及其所對應的密碼作為判別客戶合法性身份和確認交易有效性的標識。凡是以正確的客戶身份標識及相應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客戶自身所為,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
第八條 客戶必須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客戶號或客戶證書及其所對應的密碼等重要資料,不得公開或提供給他人使用。如發生證書損壞、遺失或密碼泄漏、遺忘等,應及時辦理掛失、補辦或密碼重置等;銀行處理掛失、補辦或密碼重置成功後,立即生效。因客戶保管不善、掛失不及時等造成的資金損失由客戶自行承擔。掛失生效後造成的直接資金損失由銀行承擔。
第九條 客戶通過電子銀行辦理銀行卡、存摺掛失後,還須及時到櫃檯補辦書面掛失,掛失後的處理按相應規定執行。
第十條 客戶辦理電子銀行信息變更、暫停服務、恢復服務或註銷業務時,均須填寫《中國農業銀行電子銀行業務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資料,到中國農業銀行指定的受理網點辦理。客戶對非主要信息(如客戶聯繫地址等)的變更可通過電子渠道自助辦理。
第十一條 中國農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電子銀行業務收費標準。客戶填寫申請表並與農業銀行簽訂相關協定後,即表示接受該標準和收費方式。收費標準和方式如有變更,中國農業銀行將通過網站、營業網點或其他媒體於變更前10個工作日進行公示,不再逐一向客戶傳送通知。
第十二條 客戶通過電子銀行辦理銀證轉賬、銀企轉賬、彩票投注、證券業務、外匯業務、個人黃金等業務需要另行簽約,並同時遵守相關的業務規定和所簽訂的協定。
第十三條 客戶應按照中國農業銀行電子銀行業務的有關操作指南辦理相應的電子銀行業務。客戶在辦理業務中遇到問題,可向中國農業銀行客戶服務中心、營業網點進行業務諮詢或提出投訴,雙方應遵照國家法律法規、本章程及合作協定等予以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 因網路故障或戰爭、自然災害等銀行不可控制的原因導致電子銀行業務不能正常運行,客戶可致電中國農業銀行客戶服務中心或諮詢當地營業網點。
第十五條 農業銀行不介入客戶間糾紛,僅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提供交易事實證明。
第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變更,中國農業銀行將提前通過網站、營業網點或其它媒體於變更前30日進行公示,不再逐一向客戶傳送通知。
第十七條 本章程由中國農業銀行負責制訂、修改和解釋,並經國家監管部門批准後執行。本章程對中國農業銀行各分支機構和客戶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2006 年 4月 1 日起執行。原中國農業銀行網上銀行章程、中國農業銀行電話銀行章程同時廢止,受原中國農業銀行網上銀行章程、中國農業銀行電話銀行章程約束的客戶受本章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