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
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組織聯繫國內外熱心於中國農業和農村改革和發展事業的團體和個人,有效地利用海外的資金、技術、信息、人才、市場和管理優勢,內引外聯,促進我國外向型農業的發展,提高農業的現代化水平,全面發展我國農村經濟。
主要任務
1、發揮橋樑與中介作用,成為國內外農業經貿企業和相關團體之間交流與合作的依託,成為政府和企業之間相互聯繫的媒介。
2、發揮民間組織作用,把大家聯合起來,交流開展國際合作業務的經驗,加強經濟聯繫,提供合作機會,形成集團優勢共同開發國際市場,利用國外資源。
3、發揮宣傳作用,加強對農業開發、鄉鎮企業發展和農業對外開放等方面的成就、政策、法規和發展環境的宣傳,加深國內外有關方面和人士對中國農業國際合作與交流的認識和理解,擴大這項事業的國內外影響。增進外國投資者對國內農業的資源狀況、投資合作的程式以及風險收益情況等背景資料的了解,促進國內外向型農業企業對國際市場行情、貿易規範等方面的了解。
4、發揮信息中心的作用,進行有關農業國際合作與交流方面的信息交流,為有農業合作意向的國內外企業提供準確、及時和具體的經貿信息。
5、發揮服務作用,進行有關農業國際合作方面的課題研究、項目論證、諮詢服務、學術研討,以及人員培訓等活動。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名稱:中國農業國際合作促進會。
英文名稱:
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TION OF INTERNATIONAL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簡稱:CAPIA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或有志於我國農業國際合作與交流事業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組織聯繫國內外熱心於中國農業和農村改革和發展事業的團體和個人,有效地利用海外的資金、技術、信息、人才、市場和管理優勢,內引外聯,促進我國外向型農業的發展,提高農業的現代化水平,全面發展我國農村經濟。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在北京。
第二章 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是:
1外引內聯,引進海外的資源、資金、技術、信息、人才和管理,促進中國的農業現代化建設;
2促進我國農產品出口創匯,推動我國外向型農業發展;
3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業國際合作活動,組織國內外農業考察和交流活動;介紹和宣傳中國農業發展的政策、成就和經驗;爭取國際社會對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給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4交流農業國際合作的經驗與信息,建立信息網路;
5為農業和農村國際合作項目提供諮詢、培訓等各種服務事業;
6承接和委託國內外有關農業和農村的研究課題以及開發項目的評估論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如下條件:
1承認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遵守法紀,在本會的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與本會管理,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經濟、社會活動;
3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等各項服務;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
3認真完成本會委託辦理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單位和個人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會議。會員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1修改和批准本會章程;
2推舉理事;
3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重要工作事項,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批准本會的財務收支計畫,審查執行情況;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會議每四年召開一次(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可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並報業務主管單位農業部國際合作司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會議產生的理事組成,每屆任期四年,是會員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會議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會議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會議;
4向會員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制定內部管理的各項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選舉產生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必要時可增加選舉常務理事會成員。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決定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會議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是: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主要是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費用;常設機構的辦公費用;邀請專家、學者的諮詢費用;國際交流費用;獎勵對本會工作做出卓越貢獻的團體和個人,以及其他必要的開支,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有效。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妥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機關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組織的審計。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會議討論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會議通過後15天內,經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既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業務和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8年6月10日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理事會負責本章程的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