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該團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民眾體育組織,名稱為“中國跆拳道協會”,簡稱“中國跆協”。英文名稱:CHINESETAEKWONDOASSOCIATION;英文縮寫:CTA。該團體是在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和中國奧委會領導下的推動全國跆拳道運動發展並促進跆拳道運動普及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的民眾性體育組織。
該團體由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業體協跆拳道協會、解放軍所屬體育運動組織及其它合法跆拳道社會團體自願組成,是全國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該團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委會承認的、代表中國參加相應國際跆拳道組織的唯一合法組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業務主管部門(國家體育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該團體的總部設在北京市。
建設宗旨
該團體的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前提下,團結全國跆拳道工作者、運動員和跆拳道愛好者,推廣和普及跆拳道運動,增強全民族身體素質,豐富民眾文化生活,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提高跆拳道運動技術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為國爭光;增進同各國家(地區)跆拳道運動員的友誼,加強與世界跆拳道聯盟和亞洲跆拳道聯盟等國際體育組織的聯繫與合作。
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普及跆拳道運動,推動民眾性跆拳道運動的開展,通過組織廣大民眾和青少年參加跆拳道運動,增強人民民眾的體質和提高跆拳道運動技術水平;
(二)研究、擬定跆拳道運動的重大方針政策、發展戰略等,制定跆拳道項目的競賽制度、競賽規程、裁判法、教練員、運動員和裁判員管理制度、段位考試與審批及俱樂部管理辦法等法規性檔案,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
(三)按照國家體育行政主管機關和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負責舉辦國際性競賽,向有關部門提出國際活動有關事項的建議,獲批准後負責全面實施。促進國際交流,增進與國家和地區跆拳道協會的友誼;
(四)負責協調、組織全國性各類、各級跆拳道競賽和訓練工作,加強協會、道館、俱樂部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運動員、跆拳道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五)負責協調組織培訓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工作。制定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負責運動員資格的審查和跆拳道運動的大眾傳播媒體的管理工作;
(六)根據國家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全國體總、中國奧委會的有關規定選拔和推薦國家隊教練員和運動員;負責組織國家隊、國家青年隊和國家青少年隊的集訓工作及參加國際跆拳道比賽;
(七)負責跆拳道各類外事活動以及教練員出國任教的選拔、運動員個人到境外訓練、比賽的歸口管理工作;
(八)負責協調和組織跆拳道運動的科學研究工作;
(九)對全國各類跆拳道的培訓活動、道館(場)、俱樂部等進行業務指導服務和歸口管理。
會員條例
會員制度
該團體的會員實行團體和個人會員制。
該團體可接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各體育院校、行業體協、解放軍體育組織和其它經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具有合法地位的跆拳道運動民眾組織和團體為團體會員;對於熱心支持中國跆拳道事業發展,愛好跆拳道運動的個人,可接納為該團體個人會員或名譽會員。
會員條件
申請加入該團體的團體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該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該團體的意願;
(三)在該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作用;
(四)團體會員必須為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社團登記部門審批後,具有合法地位的從事跆拳道運動的團體。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填寫有關表格;
(二)經過執委會討論通過;
(三)由該團體發給會員證。
會員權利
(一)該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該團體的活動;
(三)該團體各團體會員對在其管轄範圍內(以國家公布的行政區域劃分界定)舉行的跆拳道活動擁有領導和管理權。該團體只承認上述各團體會員所在地(系統或行業)只有一個跆拳道協會,同時該跆拳道協會必須經相應的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四)獲得該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該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義務
(一)執行該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該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該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該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上報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報告。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該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該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團體或個人會員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須經該團體批准,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向該團體支付應交納的款項;
(二)嚴重違反該團體章程及有關規定;
(三)給該團體造成重大名譽和經濟損失。
外籍人士以個人名義入會按照有關國際慣例辦理手續。
組織機構
該團體按照民主、精幹、高效的原則建立組織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秘書處設在掛靠單位業務主管部門。
該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協商、推薦或選舉產生,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為該單位的會員代表人選。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該團體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該團體的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討論通過有關提案決議;
(五)選舉該團體領導人;
(六)決定該團體的中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該團體的執委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該團體工作,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該團體的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及執行委員(以下簡稱執委)組成,執委人選由該團體主席推薦提名,在會員代表大會期間通過產生。
執委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確定協會工作方案和實施辦法;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四)領導社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該團體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九)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執委會須有2/3以上的執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執委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如遇重大突發事件,該團體也可通過召開執委會特別會議的形式處理。
該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該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該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執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該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執委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有關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長期擔任本社團領導職務並作出突出貢獻的,在其退出該團體領導職務時,可經有關程式審批後,授予榮譽主席、榮譽副主席和榮譽顧問職務。
該團體主席為該團體法定代表人;該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該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委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執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該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該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執委會決定;
(四)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作協會工作報告;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