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證券投資基金配售新股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年8月12日 證券基字[1998]28號)
為確保證券投資基金試點工作順利進行,保護基金投資者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現將證券投資基金配售新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批設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可申請配售新股。
二、公開發行量在5000萬股(含5000萬股,下同)以上的新股均可向基金配售,公開發行量在5000萬股以下的,不向基金配售。具體配售比例按如下方式確定:
1.根據配售新股的公開發行量確定。公開發行量為5000萬股-1億股的新股,配售比例為10;公開發行量為1億股-2億股的新股,配售比例為15;公開發行量在2億股以上的新股,配售比例為20。
2.如果各基金對某一新股申請配售的總量超過按上述配售比例計算的配售數量,則進行比例配售。否則,按實際申請量配售。
3.每隻基金申請配售新股的數量不得超過該只新股公開發行量的5。
4.每隻基金一年內用於配售新股的資金,累計不得超過該基金募集資金總額的15。
三、基金配售新股的工作由新股發行主承銷商具體實施;新股發行主承銷商必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做好基金配售股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1.為使新股配售與公開發行有機銜接,保證新股發行信息充分披露,新股發行公告應在招股說明書刊登次日刊登。招股說明書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發行部的有關規定,對向基金配售新股一事進行說明,提醒股票投資者注意資日發行公告中的實際公開發行量。
2.擬申請配售的基金須在招股說明書刊登當日中午12點之前,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傳真檔案形式,向該新股發行主承銷商提出配售新股的申請。
新股發行主承銷商應在招股說明書刊登當日5點之前,將向有關基金配售的股票數量通知相應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上網發行的證券交易所,並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和基金部備案。
3.基金配售新股的繳款登記等事宜,按新股發行公告的有關規定進行。
四、基金獲配新股,自該新股上市2個月後可流通,在流通之前由證券交易所實施凍結。基金除申請配售新股外,不得參與新股的公開申購。
在新股發行公告刊登有關基金配售新股的情況前,有關基金管理公司、股票發行主承銷商等機構對基金配售新股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