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中國出租汽車暨汽車租賃協會成立於1986年,1998年加入國際出租汽車暨汽車租賃協會。 協會堅持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加強自身建設,實現了領導班子革命化、知識化、專業化、年輕化、實現了職工隊伍專職化,實現了“自立、自律、自養”,形成了黨、工、團規範管理的工作格局。通過創辦行業報紙,開展行業培訓,健全行業法規,規範行業服務,提供行業信息,組織行業評比,不斷加強行業管理的力度,增強行業凝聚力,擴大了行業的社會影響,實現了行業活動經常化、行業管理區域化、信息交流網路化、會員結構多元化、管理工作規範化局面,創造了新形勢下加強行業自律、提升行業素質、促進行業進步、維護行業穩定以及加強黨建工作、建立行業黨委的新鮮經驗。 2003年被民政部評為“抗擊非典先進全國性社會團體”。 2004年會長解彥敏獲得中央國家機關“五一勞動獎章”。
協會宗旨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循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團結廣大出租汽車經營者、管理者和相關人士,協助有關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加強橫向聯繫為會員單位提供多種形式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城市出租汽車事業的發展。
歷史及現狀
中國城市出租汽車協會創建於1986年12月6日。縱觀協會的發展歷史,可分為兩個時期:1986年12月6日至1993年5月為初創時期1993年5月至現在為發展提高時期。自1993年5月起協會的13位工作人員陸續列入建設部社團編制,與此同時協會與依託單位脫鉤,在編人員和借調返聘人員總計31人的工資勞保全部由協會自支,向協會的自主、自立、自養邁出了可喜的一步。
主要活動
1、組織交流經營管理經驗,努力提高服務質量,樹立行業良好形象。2、開辟車源,爭取優惠政策,擴大行業經營規模。3、開展培訓教育,提高行業整體素質。4、開展行業調查,為政府主管部門提供行業基礎資料。5、辦好《中國出租汽車報》,加強行業宣傳工作。
領導機構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按會章規定五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是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每屆任期五年,每二年召開一次。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年如召開一次。協會設有理事長辦公會,每年召開一次。加強協會自身建設。
辦事機構
協會的辦事機構(秘書處)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副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秘書處下設:辦公室、企業管理諮詢部、技術諮詢部、配件服務部和中國出租汽車報社。
專業委員會
中國城市出租汽車協會廣告委員會成立於1994年7月。委員單位由出租汽車行業的26家廣告經營單位組成,廣告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開展對全國出租汽車廣告業的調查研究,定期組織全國性出租汽車廣告業務學術交流研討,為會員單位提供各類廣告信息。對全國出租汽車廣告業的活動,進行縱橫向協調,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推動出租汽車廣告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章程
中國出租汽車暨汽車租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中國出租汽車暨汽車租賃協會(英文:China Taxicab and livery association ,縮寫為CTL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中國出租汽車暨汽車租賃協會是經民政部登記由出租汽車和汽車租賃經營者、管理者和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遵循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出租汽車和汽車租賃經營者、管理者和相關人士,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加強橫向聯繫,為會員單位提供多種形式的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出租汽車和汽車租賃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建設部的業務指導,接受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在政府部門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傳達政府的政策意圖。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對全行業基礎資料和經營管理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關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貫徹出租汽車和汽車租賃行業的政策,並提出政策建議。
(二)協助政府協調行業內外的各種關係,以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和本行業的聲譽。
(三)總結交流和推廣出租汽車和汽車租賃行業在經營管理、科研、教育、改革等方面的經驗和成果。
(四)採取多種形式為會員培訓各類人員,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今。
(五)編輯出版本會的刊物和信息資料。
(六)掌握行業各企業經營情況,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工作。
(七)開展經營、管理、技術等方面的諮詢服務,推廣使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增加全行業的技術含量。
(八)代表中國出租汽車和汽車租賃行業加入國際同行業組織。積極開展與相關國際性和地區性組織的交往,開展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動。
(九)積極協助地方協會,加強地方協會的建設。
(十)做好政府主管部門委託辦理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行業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因工作關係亦可申請入會而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卡。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團體會員中的理事、常務理事或副會長等職務均為團體會員單位的代表,當僅作變動時,該職務由接任者自然擔任。地方出租汽車協會可以團體會員身份派一名代表參加本會。本會與地方協會是業務指導關係。地方協會應積極向本會提供信息,接受指導。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考察和交流經驗等活動。
(三)有權參與出租汽車有關政策的討論和研究。
(四)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向本會提出諮詢和服務要求。
(六)有權監督本會的財務收支情況。
(七)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八)有權參與協會管理。
(九)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能按時交納會費。
(二)完成相關交辦或委託的工作任務。
(三)積極反映行業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為協會開展工作提供方便。
(四)維護和增進行業的團結和協作。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其他依章程應盡的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再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議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隨時召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為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下設辦公室及若干工作部門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政府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審批,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討論通過,報政府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審批,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專職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的資助與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始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1999年4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