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藥文化研究會

中國藥文化研究會

中國藥文化研究會(China Pharmaceutical CultureSociety)系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證字第4514號批准登記註冊,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的全國性、學術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中國藥文化源遠流長、博大精深,既包含數千年中藥文明又融合近現代西藥文明所創造的中西藥並舉、獨具特色的文化現象,是中國優秀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基本信息

建設宗旨

中國藥文化研究會 中國藥文化研究會

本會成立的宗旨和意義在於:深入挖掘、系統整理、認真研究、大力弘揚中國藥文化,在政府管理部門與社會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當好醫藥企事業單位的參謀和助手,為發展我國醫藥事業和保障廣大人民民眾安全有效用藥作貢獻。

業務範圍

中國藥文化研究會 中國藥文化研究會

學術交流、理論研究、專業培訓、書刊編輯、諮詢服務。主要工作是:圍繞醫藥教育、科研、開發、生產、流通、使用的全過程,挖掘中國醫藥的“理(理論、學說),藝(工藝、技術),史(史志、傳記),德(道德、風範),法(法規、制度)”的文化內涵,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舉辦論壇講座,介紹推廣經驗;開展醫藥政策法規、發展趨勢、科研動態、市場信息、現代化管理等方面的諮詢;並為醫藥單位在新藥報批、質量認證、廣告宣傳、市場策劃、產品推廣等方面提供服務;組織專業培訓及出國考察;編印專業書刊,攝製影視作品;在全社會宣傳普及科學安全用藥知識;以多種形式展示現代醫藥文化成果,擴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完成政府部門授權及會員委託的事項。

組織機構

中國藥文化研究會以嚴瑾、務實的學術研究作風而著稱,目前設有:分會、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三大分支機構。2009年6月,中國藥文化研究會基層工作委員會首次在中國美容行業設立“健康美容調理研究套用基地”,揭開了美容業基地建設的新篇章。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的中文名稱和英文譯名

中國藥文化研究會 China Pharmaceutical Culture Society 編寫為:CPCS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

由原國家醫藥管理局、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部隊、農墾等部門及所屬醫藥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的學術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範,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大力弘揚醫藥文化,促進醫藥事業發展,在國家醫藥管理部門與社會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我國醫藥事業現代化建設做貢獻。

第四條所屬管理部門

本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辦公地址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宣武門西大街乙97號尚座大廈5 B。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⑴ 圍繞“理(理論、學說),藝(工藝、技術),史(史志、傳記),德(道德、風範),法(法規、制度)”開展學術研究,組織交流活動。

⑵ 對醫藥在人類社會不同發展階段的社會狀態即藥文化現象進行學術研究,組織交流活動。

⑶ 為醫藥企事業單位提供政策法規、專業理論、工藝技術、發展趨勢、市場信息、科研動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⑷ 組織編印發行有關資料、書籍、刊物,推薦有價值的著作出版和影視作品的製作。

⑸ 組織國內外醫藥科技成果及產品的論證、推薦、展示和交流活動,並為醫藥企事業單位在新藥報批、質量認證、員工培訓、廣告宣傳等項工作上提供指導和幫助。

⑹ 經政府部門授權委託的各種事項。

第三章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擁護本會的章程;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熱愛中國藥文化研究會事業,並願為推動中國藥文化研究的深入發展做貢獻。 第九條會員的入會程式:

提交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手續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參加本會的活動;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本會的決議;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按規定交納會費;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章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⑴ 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 選舉和罷免理事;

⑶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⑷ 決定終止事項;

⑸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⑴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⑵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⑶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⑷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⑸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⑹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⑺ 決定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⑻ 領導本會和各機構開展工作;

⑼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⑽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有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⑴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⑵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⑶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⑷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⑸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⑹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⑴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⑵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⑶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在會長領導下,由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指定人員組成辦公會議,負責領導本會下屬機構處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⑴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⑵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⑶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定;

⑷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人員聘用;

⑸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⑴ 會費;

⑵ 捐贈;

⑶ 政府資助;

⑷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⑸ 利息;

⑹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章程,須有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4年12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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