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能源學會

中國能源學會為我國能源領域知名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社會團體、非營利組織、獨立法人機構。學會是由熱衷於推動能源經濟發展的企業、機構及個人發起成立。是能源領域的高層次、高起點、綜合性極強的社會團體。主要致力於在能源發展與建設領域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部門制定政策戰略,充分運用市場機制,著力於能源經濟領域先進的技術和產品全方位推廣,加速產學研轉化,促進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間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宣傳推廣等工作。

釋義

中國能源學會為我國能源領域知名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社會團體、非營利組織、獨立法人機構。學會是由熱衷於推動能源經濟發展的企業、機構及個人發起成立。是能源領域的高層次、高起點、綜合性極強的社會團體。主要致力於在能源發展與建設領域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部門制定政策戰略,充分運用市場機制,著力於能源經濟領域先進的技術和產品全方位推廣,加速產學研轉化,促進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間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宣傳推廣等工作。

宗旨

中國能源學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全行業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溝通會員之間的聯繫,推動會員單位之間、國際同行之間的合作與交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發展節能型經濟、建設節能型社會作出貢獻。

職能

1.開展學術交流,展示學術思想,促進環境和諧發展。
2.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願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3.表彰獎勵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舉薦人才。組織會員單位、能源企業赴國外參觀學習、交流及商務考察活動;開展國際科技交流活動為會員提供國際能源趨勢提供諮詢服務。
4.組織展會、研討會、論壇、培訓等。
5.編輯內部參考資料和學會刊物,與出版社合作出版相關書籍。
6.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7.組織符合中國能政策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和非營利性和經營活動。
8.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建議和呼聲。

章程

中國能源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地址
學會全稱為:中國能源學會
英文譯名:CHINAENERGYSOCIETY英文縮寫:CES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田村路43號1號樓
第二條性質
中國能源學會為我國能源領域知名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社會團體、非營利組織、獨立法人機構。學會是由熱衷於推動能源經濟發展的企業、機構及個人發起成立。是能源領域的高層次、高起點、綜合性極強的社會團體。主要致力於在能源發展與建設領域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部門制定政策戰略,充分運用市場機制,著力於能源經濟領域先進的技術和產品全方位推廣,加速產學研轉化,促進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間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宣傳推廣等工作。
。社團註冊號:39410672-001-06-08-5。
第三條宗旨
遵守憲法法規、維護道德風尚;崇尚實事求是、弘揚雙百方針;立足科技創新、促進技術進步;推動學科發展;強調以人為本。堅持服務大局的基本指導思想;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堅持“學術交流為本,會員服務為任,科經結合為綱,互利共贏為策,構築精品為要,科學管理為基”的基本經驗和做法;努力做好“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四條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1.開展學術交流,展示學術思想,促進環境和諧發展。
2.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願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3.表彰獎勵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舉薦人才。組織會員單位、能源企業赴國外參觀學習、交流及商務考察活動;開展國際科技交流活動為會員提供國際能源趨勢提供諮詢服務。
4.組織展會、研討會、論壇、培訓等。
5.編輯內部參考資料和學會刊物,與出版社合作出版相關書籍。
6.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7.組織符合中國能政策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和非營利性和經營活動。
8.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建議和呼聲。
第三章會員
第五條、本會設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類會員,其中,個人會員分為會員和高級會員兩類
一、個人會員的資格:
1.條件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2.具有工程師、技師、講師和助理研究員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者,或具有同等專業技術資格者;
3.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者;
4.在能源領域的工作實踐中取得突出成績者;
5.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科技和行業部門管理人員。
二、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已取得高級工程師、副研究員、副教授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成為高級會員:
1.在學術界、工程界和技術科學領域內做出重要貢獻、或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者;
2.榮獲國家級科技獎項、省級科技獎項和本會科技獎項者;
3.在國內外發表過重要論文或學術著作者;
4.從事學會活動多年,對學會有重要貢獻者。
三、凡居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的能源科技工作者以及居住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能源科技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本章程規定的相應會員資格條件,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批准,發給相應等級的會員證書和證章。
第六條 入會程式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本會審議確認。
三、頒發會員證書。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享有參加本會活動以及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二、高級會員的權利
除享有會員的所有權利外,還享有:
1.免費獲得《今日能源》雜誌;
2.享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國際交流活動的優先權;
3.除特定情況外,享有會議註冊費優惠待遇。
三、個人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與本會溝通信息;
5.按時繳納會費。
第八條團體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團體會員的資格條件:凡與本會及所屬各分會學術活動範圍有關,積極支持本會活動,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設計、生產、教學和管理等企事業單位、部門以及依法成立的學術性、行業性社會團體,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團體會員的入會程式:團體會員須由入會單位提出申請,經工作總部或分會審核,報理事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批准,並發給統一的團體會員證書。
三、團體會員的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2.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3.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4.可請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和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等。
四、團體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執行本會決議並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4.協助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5.按期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要求退會者,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逾期一年不繳納會費者,視作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籍;凡觸犯刑律者,其會籍自動撤銷。
第十一條 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可授予對本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傑出人士相應的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 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可授予對某一學科的發展與創新做出重大貢獻、享有公認的學術聲望、熱心支持、參與本會活動並對本會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國內外專家、學者、企業家榮譽會員稱號。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下設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理事會由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
(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如下: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年度工作計畫報告;
3.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4.審議決定本會的終止事項;
5.審議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當選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或推薦會長、副會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學會年度計畫;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經會長或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副理事長、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組成人員的聘任;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並監督所屬機構的日常工作;
9.決定表彰和獎勵事宜;
10.討論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2.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3.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4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應有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每2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秘書處是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學會秘書處職責
1、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
2、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3、處理日常業務,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各分支機構的工作;
4、經理事會授權,審批會員入會和退會,並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制訂本學會的規章制度;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處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其它事項。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按照政府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香港政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主要任務:

宣傳能源發展領域的方針和政策,促進企業節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組織收集、整理和交流國內外能源領域的先進技術與信息,定期出版《今日能源》雜誌,優先向國家有關部門免費發放,同時發放給國內外知名企業、投資家、低碳企業及會員等。
主持研發節能、環保和新能源方面的新技術(項目)和新產品;
推廣節能節材及資源綜合利用新技術(項目)、新工藝、新材料和新產品,開展有償服務;
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使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了解能源建設在經濟產業發展和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提高能源管理和專業技術水平;
在全國範圍內推薦優秀能源企業、低碳產品、低碳項目、節能、新技術及優秀節能科研成果;
舉辦國內外節能科技成果、技術轉化研討會、節能產品研討會和展銷會,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產品和技術(項目)的引進建議。
定期發布能源行業百強企業榜、能源產業重點保護企業等。

主要領導:

中國能源學會顧問王治國: 原中華全國工商聯副主席
中國能源學會會長倪維斗院士: 中國工程院院士、原清華大學副校長
中國能源學會副會長陳蘊博院士: 國家機械科學研究總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中國能源學會副會長周鳳起: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原所長
中國能源學會副會長謝和平院士: 中國工程院院士四川大學校長
中國能源學會副會長岳光溪院士: 中國工程院院士、清華大學教授
中國能源學會副會長任南琪院士: 哈爾濱工業大學副校長、中國工程院院士
中國能源學會常務理事姚建年院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副主任、中國科學院院士
中國能源學會秘書長張秀龍: 中能學(北京)能源諮詢中心主任

分會

中國能源學會擬設各專業委員會,具備條件的單位個人可以申請負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中國能源學會新能源專業委員會
中國能源學會可再生能源專業委員會
中國能源學會能源與環境專業委員會
中國能源學會沼氣專業委員會
中國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
中國能源學會太陽能專業委員會
中國能源學會生物質能專業委員會
中國能源學會地源熱泵專業委員會
中國能源學會節能專業委員會
中國能源學會新材料專業委員會
中國能源學會電池專業委員會
中國能源學會節能汽車專業委員會

聯繫地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田村路43號1號樓4-5層
郵 編:1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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