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任免人員,由總理簽署。國務院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投票通過,再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任免。
總理職權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2]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國務院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的任免人選。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法律效力。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總理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總理職務。
總理選舉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長和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有權決定國務院組成人員和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國家機構領導人員的程式,包括推薦候選人、討論醞釀候選人、確定正式候選人、投票選舉等幾個步驟。根據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時,由主席團提名推薦候選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國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央軍委主席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國務院總理的人選,由國家主席提名;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根據憲法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從代表中提名。主席團的提名經各代表團討論、醞釀協商後,再由主席團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正式候選人名單確定後,由代表在全體會議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或者表決。按照規定,對選舉票上的候選人,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表示反對的,可以另選他人,表示棄權的,不能另選他人。對表決票上的人選,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但不能另提人選。選舉或者決定的人選,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始得當選或者通過。在差額選舉中,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多於應選人數的,以得票多的當選。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