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紡織工程學會

中國紡織工程學會(China Textile Engineering Society,CTES),是全國紡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結成並依法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學術性、科普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它的前身──中國紡織學會,1930年4月20日創立於上海。從成立到1949年的19年期間,共舉行14屆年會,可分為三個時期:一是從成立到1936年抗日戰爭前,舉行6屆年會;二是抗日戰爭時期,8年中舉行過5屆年會;三是抗日戰爭結束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4年中舉行過3屆年會。每屆年會的活動內容大體是:宣讀學術論文,討論會務,發行年刊,交流參觀等。《紡織年刊》載有學術論文、會務動態和會員名單。另外,學會還出版《紡織周刊》,刊載紡織技術文章、學會活動訊息、述評性短文和紡織工商動態。中國紡織學會的會員,創立時只有60餘人,到1949年發展到近2000人。理事長是朱仙舫

1949年8月舉行的中國紡織學會第14屆年會,決議把學會改組為中國紡織染工作者協會,開展了一系列科學普及工作。1950年11月在北京召開的中國紡織染工作者協會代表會議上又決議恢復原名。1951年2月,中國紡織學會加入中華全國自然科學專門學會聯合會(1958年併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根據聯合會的要求,學會在原有基礎上,合併中國原棉研究學會和中國染化工程學會,籌組中國紡織工程學會。1954年2月召開的中國紡織工程學會第一屆代表大會,宣告中國紡織工程學會正式成立,總會設在北京。

中國紡織工程學會團結廣大會員和紡織科技工作者,開展了一系列學術活動。1956年在北京,1958年在山東青島上海,1959年在河南鄭州,1962年在上海,先後舉行綜合性的學術年會。學會還組織了一系列的專業學術討論會。這些活動推動了全國各地紡織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自1954年起,學會先後創辦《紡織通報》(1962年起改為《紡織技術》)、《染整通報》等學術期刊,共發行100餘萬冊。學會在國際紡織學術交流方面也開展了不少活動。全國除西藏自治區和台灣省外,28個省、市、自治區都已建立地方紡織工程學會。中國紡織工程學會於1979年創辦《紡織學報》,對國內外發行。1979年10月,中國紡織工程學會在廣西南寧舉行第3屆代表大會暨學術年會,收到各地推薦的學術論文759篇,是紡織學會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全國性盛會。截至1982年,會員發展到近3萬人。1984年前中國紡織工程學會歷任理事長是陳維稷。中國紡織工程學會下設學術工作委員會、科普工作委員會、《紡織學報》編輯委員會。

組織機構

學會現有9個辦事機構,共有三個處級單位:秘書處、學術處、科技發展處;分設六個部門:組織部、財務部、編輯部、對外聯絡部、科學技術普及部、諮詢部。學會現有分支機構20個,分別為:棉紡織、毛紡織、麻紡織、針織、化纖、染整、絲綢、紡機器材、紡織設計、家用紡織品、服裝服飾、標準與檢測、空調除塵、技術經濟、產業用紡織品、信息、環保、新型紡紗等18個專業委員會,以及學術工作委員會、中國紡織工程學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2個工作委員會。

主要職能

中國紡織工程學會業務範圍:
1.開展國內外紡織科學技術交流,促進紡織學科發展,普及紡織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2.組織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音像製品;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技術合作和交流。
3.組織紡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事務的科學決策;對國家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技術諮詢,提出政策建議;接受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技術獎勵評審,組織舉辦科技展覽、科技檔案和標準的編審,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4.認定會員資格,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5.舉辦符合學會性質和中國科協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6.興辦符合宗旨的實體。
7.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會名稱:中國紡織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ChinaTextileEngineeringSociety,縮寫為CTES。
第二條本會是由紡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學術性、科普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動員廣大紡織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以“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技工作者服務、切實加強自身建設”為工作定位,推動紡織行業科技進步和創新,促進產學研緊密結合和技術推廣,促進我國紡織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為我國現代紡織的持續穩定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做出貢獻。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注重加強科學道德建設,倡導和執行科學研究造福人類和服務社會的原則,抵制一切違反科學道德與倫理的科研行為,維護科學尊嚴,反對各種形式的偽造、剽竊、篡改和其他違背科學共同體慣例的行為。督促會員遵守國家對科技工作者科學道德規範的要求,促進會員的科研誠信和道德自律。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朝陽區延靜里中街3號,郵編100025。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主要圍繞紡織科技及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紡織行業的自主創新。
二、組織紡織科技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紡織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三、辦好本會主辦的刊物,組織出版紡織科技書籍、報刊、文集、資料等。
四、大力普及紡織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弘揚科學精神,推廣先進紡織科學技術,開展對各類人群特別是對青少年的紡織科技教育活動。
五、開展民間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加強同國外紡織學術團體和紡織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促進與港澳台科技工作者的交流與合作。
六、開展在職紡織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七、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優秀紡織科技工作者。
八、反映紡織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紡織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九、發揮人才優勢、開展紡織科技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接受委託承擔紡織技術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和開展技術標準制定等活動。
十、搭建“產學研”交流平台,舉辦旨在推動紡織行業科技進步的技術展示會、現場會和科技展覽等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高級會員、學生會員、榮譽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條件: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符合有關條件的,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普通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經濟師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及相當於上述學術水平的科技人員,或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本行業工作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員;
2.自學成才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相當於中級職稱的科技人員;
3.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者;
4.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或企業家。
二、高級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高級工程師、副教授、副研究員等以上技術職稱或相當於上述職稱的人員,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
2.曾獲國家及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和技術發明獎、中國青年科技獎、桑麻紡織科技獎等獎項的人員;
3.在學術上具有較高的成就;
4.對本專業科學技術發展有重大貢獻的科技工作者。
三、學生會員
在高等院校本科就學三年以上的學生,或獲得各種獎學金,願意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並接受本會一定任務的學生。
四、榮譽會員
對紡織科學技術發展和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外籍和港澳台紡織科技工作者。
五、單位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重視科技進步,並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本會現任理事單位為當然的單位會員,不再履行審批程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紡織工程學會為本會的基本單位會員,所屬會員可申請採用登記備案制按條件轉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學會組織部進行審查;
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組織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經我會授權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紡織工程學會及我會專業委員會可協助我會辦理會員申請入會事宜。普通會員和學生會員可由我會授權委託的單位審批和管理,報我會登記備案。高級會員和單位會員可由我會授權委託的單位受理入會申請,我會負責審批和管理。
第十一條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榮譽會員除外);
二、有參加本會有關學術活動的優先權;
三、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惠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六、單位會員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可請求本會舉辦培訓班等。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更新知識;
八、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撰寫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九、單位會員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第十三條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本會通知提示後仍不改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凡觸犯我國刑律者,其會籍自然取消。會員有違背科學道德的行為,應視其情節嚴重程度進行處理,直至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和變更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任期均為當屆;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各工作機構的職責及工作條例,管理制度,也可由各工作機構按照任務自行制定後,報理事會批准施行;
十、制定本會活動計畫;
十一、制定、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十二、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三、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有委託投票權。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l/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常務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有委託投票權。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紡織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2歲;黨政機關副處以上人員兼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的,根據有關規定審批;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系統在職或退休幹部兼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的,按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幹部管理辦法執行;
四、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規定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議,經中國科協審查、民政部批准後方可選舉。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對任期內業績突出,會員認可度高的秘書長,經理事會提名,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學會內公示後,報中國科協審批同意,並履行民主選舉程式後,可再延長一屆任期。
第二十八條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換屆後一般不增補或更換秘書長以上負責人,確需增補或更換的,需由該同志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上報中國科協審批;審批同意後在本會全體理事會議上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當選,併到民政部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會根據開展業務活動需要設立的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受本會的領導和監督管理。各分支機構應按照本章程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並及時將活動計畫和總結報送學會秘書處。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善。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科協認可的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經過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科協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審查批准。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15年10月14日第25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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