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音樂研究會

中國社會音樂研究會

中國社會音樂研究會是1987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主管的國家一級社會團體。 多年來,中國社會音樂研究會高舉鄧小平理論和“叄個代表”的偉大旗幟,本著音樂為黨的事業服務、音樂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音樂為祖國統一大業服務的原則,緊跟主旋律,開展一系列利國利民的社會音樂活動,受到黨和人民的高度讚譽。

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保障和維護本會會員的權益團結和組織音樂工作者在“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指引下,開展社會音樂理論研究、組織活動、進行國內外交流、繁榮創作,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國際合作、專業會展、學術交流、業務培訓

重大活動

舉辦兩屆 “全國歌唱大賽”; 舉辦 “江南風”全國新民歌大賽; 舉辦 “‘愛我中華'中南六省‘聚龍杯'邀請賽”;與中央電視台聯合舉辦 “愛我中華”全國表演唱匯演; 與文化部社文司聯合舉辦第六屆中國國際手風琴藝術節; 在四川省成都市召開全國歌曲創作筆會和多場會員作品專場音樂會; 主持愛國歌曲《回家路》的創作和 MTV 的拍攝,並在維也納金色大廳演唱;在北京主辦2006喜新愛舊音樂送光明新星公益演唱會;邀請並主辦印度藝術家來華交流演出歌舞晚會 。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社會音樂研究會

英文名稱: THE INSITUTE OF MASSMUSIC OF CHINA

英文簡寫: C 、 M 、 M 、 I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團體為社會音樂方面的全國性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在 “ 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指引下,開展社會音樂理論研究、組織行動、進行國內外交流、繁榮創作,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和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進行學術交流;

(二)開展業務培訓;

(三)組織專業展覽;

(四)進行國際合作;

(五)提供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 1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會長(主席))、副會長(會長(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 情況特殊的 , 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會長(主席))、副會長(會長(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主席)、副會長(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主席)、副會長(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主席)、副會長(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主席)、副會長(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休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分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休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機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4 年 12 月 15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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