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礦業聯合會核地礦專業委員會

(二)承認、擁護核地礦專業委員會章程; (三)資源加入核地礦專業委員會; (二)有權參加核地礦專業委員會的活動;

中國礦業聯合會核地礦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地礦專業委員會)是由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牽頭髮起,是全國性的核地礦社會團體,是由與核地礦行業相關的113個企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行業中介組織。核地礦專業委員會於2008年4月29日在北京成立,同時召開了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產生了第一屆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邱建剛當選為理事長。

中國礦業聯合會核地礦專業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礦業聯合會核地礦專業委員會(簡稱核地礦專業委員會)。
第二條 核地礦專業委員會的性質:核地礦專業委員會是全國性的核地礦社會團體,是由與核地礦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核有關部門資源組成並依法登記的非營
利性的行業中介組織。
第三條 核地礦專業委員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倡導和諧的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關於核地礦發展的方針政策,推動核地礦行
業的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為核地礦領域提供交流平台,促進核地礦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核地礦專業委員會的基本任務:做好政府與會員單位之間、會員單位之間、國內與國際之間的溝通與交流,組織行業技術及信息交流,編制行業發展
標準規範,開展行業發展政策研究,進行人員培訓。堅持為會員單位服務,為核地礦行業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充分發揮其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五條 核地礦專業委員會接受中國礦業聯合會領導,並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核地礦專業委員會註冊地點為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巷一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核地礦專業委員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核地礦發展的方針、政策,開展核地礦行業發展戰略、相關政策及重大課題研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反映核地礦行業的意見和要求;
(二)開展國內外核地礦行業發展狀況、技術發展水平、管理模式和調查研究,組織會員單位,交流工作經驗,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和諮詢服務;
(三)組織會員單位之間開展各種形式的橫向合作及與其他投資者的互利合作,促進核地礦快速發展;
(四)組織行業內部的自律工作,規範行業行為,協調核地礦之間的有關問題,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根據國家有關政府部門要求,配合核地礦企事業單位,組織核地礦行業特殊崗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資格認證;
(六)受政府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組織開展核地礦行業標準規範的編制;
(七)組織開展核地礦行業與環境保護的公眾宣傳,為建設綠色和縣的核地礦行業服務;
(八)受中國礦業聯合會委託,承辦和組織參加國內外相關的礦業會議;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組織聯繫和交流,建立業務合作關係;
(九)接受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的諮詢,提供信息、教育、培訓和專項技術服務;
(十)履行國家主管部門授權或企事業會員共同要求及同行協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核地礦專業委員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第九條 申請參加核地礦專業委員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核礦產勘查、礦山建設、礦產開發、礦產品加工、礦山機械儀器設備製造,以及與核地礦行業相關且有一定影響的教學、科研、設計、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
(二)承認、擁護核地礦專業委員會章程;
(三)資源加入核地礦專業委員會;
(四)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填寫並提交入會申請;
(二)進行資格審查;
(三)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交納本年度會費;
(五)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力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核地礦專業委員會的決議事項有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核地礦專業委員會的活動;
(三)可獲得核地礦專業委員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核地礦專業委員會工作的批評建議與監督權;
(五)會員單位合法權益收到損害時,有權向核地礦專業委員會請求援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核地礦專業委員會章程,參加核地礦專業委員會組織的活動,執行核地礦專業委員會決議;
(二)自覺維護核地礦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支持和承擔核地礦專業委員會委託的工作;
(四)關心和支持核地礦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提供信息和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核地礦專業委員會。會員如無正當理由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組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中國礦業聯合會核地礦專業委員會組織機構設定

一、組織結構設定
核地礦專業委員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鑒於核地礦專業委員會會員的具體情況,會員單位即理事單位;會員代表大會即理事大會。
二、權力機構與執行機構
會員代表(理事)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常務理事會為會員代表(理事)大會的執行機構。
權力機構與執行機構均按本協會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三、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理事)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理事)大會職權,對會員代表(理事)大會負責。
四、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理事長單位為核地礦專業委員會的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
常務副理事長單位為中核金原鈾業公司、中國核工業地質局;
五、秘書長、副秘書長
核地礦專業委員會設秘書長1名,設副秘書長11名,其中常務副秘書長2名。
六、辦事機構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作為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綜合辦理各項日常業務,在秘書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秘書處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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