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中國煤炭機械工業協會於1989年正式成立,2003年底,協會的團體會員超過400家。中國煤炭機械工業協會的常設機構有:協會秘書處和煤礦機電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並設有:採掘機械、液壓支架、刮板運輸機、皮帶運輸機、防爆電機與電器、礦燈與井下照礦井輔助運輸、煤礦安全儀器等十三個專業委員會。
中國煤炭機械工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和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參與實施行業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中國煤炭機械工業發展服務,為提高會員單位的科研、設計製造技術和管理水平服務。
中國煤炭機械工業協會的主要職能是:在國家經貿委的領導下,協助政府部門實施行業管理,在政府部門和煤炭機械工業的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部門制訂或修訂相關的行業政策、法規、條例和標準,組織會員單位認真貫徹、實施,促進煤炭機械行業企、事業單位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推進中國煤炭機械工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進中國煤炭工業的持續、穩定發展。
地址:中國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號
業務範圍
中國煤炭機械工業協會具體業務範圍是:
(一)對煤機行業有關政策和法規進調並提出建議,受政府部門委託起草煤機行業發展規劃、發布行業信息。
(二)根據政府部門要求,負責煤機行業基礎資料調查、收集、整理和技術經濟指標統計分析工作。
(三)受政府部門委託和應有關企業要求對煤機行業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討論。
(四)參與制修改煤機行業有關產品的技術、質量等標準,並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五)承擔煤礦專用機電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煤機產品的質量監督工作,對主要煤礦專用設備、煤礦安全儀器及關鍵零件的定點生產提出建議。
(六)參與組織煤礦專用機電產品及其配件訂貨的有關事、對煤機產品價格進行調研並提出建議。
(七)對煤機行業內規定的產品價格進行指導和協調。
(八)組織煤機行業技術協作、技術交流和專業人員培訓。推薦行業內的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組織行業技術成功的鑑定和推廣套用。
(九)接受國家質監總局的領導,承擔煤炭行業機電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計量資質認證和審查評估工作。 (十)參與制訂煤機行業的條例、規章與規範,維護會員單位和煤炭企事業單位合法權益,組織煤機行業內部的協調與自律工作。
(十一)受政府部門委託對煤機行業內新申辦的企業進行前期諮詢調研,簽屬論證意見。
(十二)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安徽省農藥工業協會,英文名稱為:Anhui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pesticide Industry,縮寫為“APAPI”。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安徽省農藥生產、加工、科研等相關企事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市場化原則,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政府、為行業、為會員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同時接受安徽省石油化學工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安徽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常設機構住所:合肥市廬江路70號。
第二章 職能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的研究、制定;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組織、參與制訂行業標準和技術法規,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四)參與行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五)經政府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六)開展行業自律監管,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七)進行質量監督,培育和推進名牌產品工作;
(八)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與職業培訓;
(九)創辦刊物、網際網路等傳媒,開展諮詢服務;
(十)組織技術信息交流會、展銷會、展覽會等;
(十一)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開拓國際市場,協調貿易爭端、參與產業損害調查等;
(十二)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三)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十四)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包括農藥生產和加工、農藥配套的原料、中間體、包裝材料、包裝機械和施藥機械為主的生產、經營、科研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從事上述業務的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並願在協會中積極工作;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農藥及相關行業和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農藥生產和加工及經營單位必須取得國家規定的合法地位(資格)。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協會理事會討論批准,即成為本協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監督、批評、建議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履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及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按時照章繳納會費;
(四)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任務,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五)向協會及時通報本單位生產、經營、改革、建設等方面的情況和經驗,提供有關資料;
(六)及時向協會反映行業生產、經營、科研活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必須由本單位及其法人代表、個人會員由本人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由協會理事會討論決定除名,收回會員證書,並通知全體協會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通過本協會工作計畫;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協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單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派的熱心協會工作的本單位領導成員擔任,任期4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或延緩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除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
(二)由理事長提名,聘任協會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聘任副秘書長;
(三)聘任協會專門委員會,或分支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付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付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聘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付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服務,公正廉潔,實事求是,思想作風好;
(三)熟悉業務,在農藥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原則上應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指導、檢查秘書長及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組織領導秘書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組織制訂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或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28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