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漁政指揮中心
五、承擔全國漁業無線電通信、導航的業務技術指導工作;擬定全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建設計畫,經批准後實施。 六、受漁業局委託,組織指導全國漁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工作。 七、受漁業局委託,承擔全國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及執法檢查工作。
即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對外稱“中國漁政指揮中心”,成立於2000年5月17日,是直屬農業部的正局級機構。主要職能
一、受農業部委託,承擔全國漁業統一綜合執法行動的指揮、協調任務,根據農業部授權,對重大漁業違規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二、承擔專屬經濟區漁業執法檢查的指揮工作;根據雙邊漁業協定對共管水域組織實施漁業執法檢查;受農業部委託組織和協調有關國家和地區對口漁業執法機構,開展海上聯合執法檢查。
三、組織實施跨海區、跨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邊境水域的漁業執法行動。負責擬定重要漁業執法檢查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承擔漁業重大事故、糾紛、突發事件和涉外事件的處理、統計和分析,負責應急值班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漁船間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與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
五、承擔全國漁業無線電通信、導航的業務技術指導工作;擬定全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建設計畫,經批准後實施。具體承擔系統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六、受漁業局委託,組織指導全國漁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漁業執法證件和制服管理,承擔有關執法裝備的政府採購工作。負責重大漁政基本建設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七、受漁業局委託,承擔全國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及執法檢查工作。
八、承辦農業部交辦的其它事項。內設機構
辦公室(財務處)
協助中心領導處理日常政務工作,負責議定事項的督促落實;負責組織起草有關綜合性檔案、材料,擬定中心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檔案的審核、運轉、收發及歸檔管理;負責組織協調中心工作規劃及重大問題的調研;負責中心財務和固定資產的登記、管理;承辦中心人事、保密、安全方面的工作事宜,協助黨群組織開展工作。指揮處
負責擬定專屬經濟區巡航檢查、重大漁業執法行動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承擔與周邊國家和地區共同進行聯合漁業執法檢查的組織、協調工作;經農業部授權,負責漁政船的註冊、發證和監督管理,承辦雙邊漁業協定相互入漁手續的辦理和進出水域的各類通報、漁船標識、漁撈日誌及海上監督檢查等工作的組織落實。調查處
承擔漁業重大事故、糾紛、突發事件和涉外事件的處理、統計和分析;負責漁船間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擬定漁業應急事件的處理規則,漁業應急事件處置網路的規劃建設;負責漁業海難救助的組織協調工作,擬定全國海難救助補助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漁業緊急事件應急值班的業務處理工作。信息處
提出全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的建設計畫,承擔系統的建設、管理與維護任務。受農業部委託起草漁業無線電管理法規、通信和導航設備的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受農業部委託提出漁業無線電通信網的建設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對通信網運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對漁政船、重點漁船實施船位監測;負責組織收集周邊國家及有關國際組織的漁業信息;承擔漁業信息系統的人員培訓工作。督導處
受漁業局委託,組織指導全國漁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工作;組織編制漁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劃、裝備建設規劃、督察工作規劃和人員培訓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重大漁業行政執法違規案件的查處,發布漁業行政執法督察通報;負責漁業執法證件和制服管理;承擔有關執法裝備的政府採購工作,負責重大漁政基本建設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處
組織制定相關政策、法規、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監測和統計工作,擬定、調整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名錄;指導水生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含漁業濕地)的建設和管理;承辦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特許利用和進出口審批等工作;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等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指導全國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