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中國混凝土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ConcreteIndustryAssociation,英文縮寫:CCIA。。由國內從事混凝土行業及相關設備和產品設計、生產、製造、施工、科研和教育等企事業單位(包括民營、股份制、合資、獨資和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業務範圍包括:行業調研、產品推介、誠信評估研究、技術培訓、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交流。
協會實行“自願入會、自理會務、自籌經費”,服務會員的宗旨。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和維護行業權利為基本職能。協會始終堅持科學、求實、創新的原則,根據行業和市場發展的需求,堅持雙向服務,始終保持溝通政府和企業間的渠道,定期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反映行業情況,提供行業整體布局構想,以調整行業的產業結構,最佳化社會資源配置,形成有利於混凝土行業生產力發展需求的合理結構。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中文全稱是:中國混凝土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的英文譯文是:ChinaConcreteIndustryAssociation,英文縮寫:CCIA。
第二條本會是中國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領域工程預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建築科研院所及相關各類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行業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為建設工程提供優質產品;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積極反映企業的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規範會員經營行為,為促進我國混凝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行業協會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管理局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代表混凝土行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涉及本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混凝土行業政策和立法的建議。開展行業調查,參與混凝土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工作。
(二)制定“混凝土行業自律公約”,並組織實施,規範混凝土行業市場,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及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三)加強與國內外同行交流合作。
(四)組織開展混凝土生產、技術、管理的經驗交流,發布行業市場信息,提高人員素質,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宣貫新標準、新規範。
(五)受主管部門委託,參與行業標準、規程的制定,開展專業人員培訓,以及諮詢服務。
(六)開展行業評優和企業誠信評價,樹立行業形象,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七)開展混凝土行業統計、分析,為政府部門及會員單位提供相關信息。
(八)完成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凡在我國從事混凝土及製品生產及相關的各類經濟組織,承認中國混凝土行業協會章程,經中國混凝土行業協會審查批准,即為行業協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當符合系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企業;
(二)單位會員須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擁護本會章程;
(四)有加入本會意願;
(五)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對本會做出的處分有申訴權。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出建議以及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自覺遵守行業公約,遵守本會的各項自律制度。
第十二條單位會員應確定一名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權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力。
第十三條本會實行民主表決機制,表決權具體為每一單位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個人會員只享有選舉事項的表決權。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連續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行規、行約的行為,按行規、行約進行懲戒並可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通過會費收取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和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下列事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廢止;
(二)理事、監事、會長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會的分立、合併與自行解散;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
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6人、秘書長1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資產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5人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工作;
(三)監督本會財務管理情況及會費的收取及支出;
(四)監督本會及其領導成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五)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工作;
(六)監督本會會員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名譽開展活動;
(七)接受會員投訴,組織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對協會工作負全責。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並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2年以上,熟悉本行業情況,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在行業內有較高的威信和相應的組織能力;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本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企業贊助;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包括會員單位派駐代表)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本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本會經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