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1984年9月,在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上,選舉解衡為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1993年7月,召開了第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俞雷為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長。1997年8月,召開了第三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胡之光為第三屆理事會理事長。2001年10月,召開了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孫倫為第四屆理事會理事長。2006年4月,召開了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孫倫為第五屆理事會會長。2015年9月,召開了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陳偉明為第六屆理事會會長。
組織結構
協會領導
中國消防協會第六屆理事會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名單(六屆一次理事會選舉產生)
會長:陳偉明
副會長:王鐵民 、謝模乾、楊建民、李引擎、陳飛、朱力平、尹俊士、張榮昌、許兆亭、冷俐
代理秘書長:曹忙根
機構設定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
一、辦事機構
1.辦公室2.宣傳教育部3.科技服務部4.國際事務部5.會展部6.職業技能鑑定部
二、中國消防雜誌社
1.《中國消防》2.《消防技術與產品信息》3.《消防科學與技術》
三、分支機構
(一)、學術工作委員會、科普教育工作委員會、編輯工作委員會
(二)、建築防火專業委員會、石油化工防火專業委員會、電氣防火專業委員會、森林消防專業委員會、消防設備專業委員會、滅火救援技術專業委員會、火災原因調查專業委員會
(三)、耐火構配件分會 消防電子分會 消防車、泵分會 防火材料分會 固定滅火系統分會
四、專家委員會
理事成員
1984年9月,在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上,選舉解衡為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1993年7月,召開了第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俞雷為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長。1997年8月,召開了第三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胡之光為第三屆理事會理事長。2001年10月,召開了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孫倫為第四屆理事會理事長。2006年4月,召開了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孫倫為第五屆理事會會長 。
中國消防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由140名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由50名常務理事組成。
會長:陳偉明
常務副會長:王鐵民
副會長:李向華 李世雄 鄭玉海 馮凱文 范維澄
駐會常務理事:李久寬 隋建立
秘書長:高偉
副秘書長(按姓氏筆畫排序): 李學誠 鄭保新 徐世榮 傅祥榮
團體會員
協會個人會員32000人,單位會員659個。
聯盟成員
國際消防協會聯盟成員
國際消防協會聯盟前身是1981年有十幾個歐洲國家消防協會發起成立的消防協會聯合組織。1986年正式更名為國際消防協會聯盟(CFPA-I),現有歐洲、美洲、亞洲等25個國家的消防協會成為其正式會員。其宗旨是通過消防、預防火災及火災損失調查研究,促進國際間的消防安全水平。中國消防協會於2004年10月成為該聯盟正式會員。
世界義勇消防聯盟成員
我國消防部門自1983年起與該聯盟開始聯繫。1983年11月和1984年9月,公安部消防局負責人先後以中國消防協會籌委會主任、副主任的名義出席了在日本東京和曼谷召開的聯盟第2次全體會議和聯盟第1次亞大地區會議。該聯盟尤其是世川良一會長一直希望我們能正式加入聯盟。1984年中國消防協會成立後,經公安部和外交部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1985年8月我會正式加入聯盟。1984年9月中國消防協會理事長解衡參加了在義大利米蘭舉行的聯盟歐非地區會議,並被選為聯盟的理事國。1985年9月聯盟第3次全體會議在美國紐約舉行,會上我國繼續當選為理事國。1990年我會理事長解衡當選為聯盟亞大地區主席。目前聯盟與我國合作關係良好。
1987年10月在北京召開世界義勇消防聯盟第二屆亞大地區會議期間,天津舉行大型石油滅火試驗,該聯盟除提供試驗所需主要經費外,還提供了計算機自動測試系統等儀器,試驗後贈送給我會,由我會轉送給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滅火試驗的成功為我國制定油庫消防設計規範,發展滅火新技術提供了依據。該聯盟還多次向新疆、甘肅、山西、內蒙、黑龍江等省份贈送消防車,向海南省贈送過2台手抬式消防泵。向北京市、甘肅省少年消防隊贈送樂器。
機構管理
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消防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所屬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監督管理,更好地發揮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中國科協全國學會組織通則》(試行)以及《中國消防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分支機構是指本協會所屬並在民政部登記的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行業分會等。
本《辦法》中的實體機構是指本協會所屬的中國消防雜誌社。
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應依據《中國消防協會章程》,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科協相關職能部門審查同意後,向民政部提出登記申請。經民政部批准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三條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範的名稱;
(二)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
(三)有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
(四)能獨立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四條各分支機構必須遵守《中國消防協會章程》,接受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在掛靠單位的直接支持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各分支機構的名稱前應當冠以“中國消防協會”的名稱;各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時,應當使用全稱。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並使用協會下發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及職務的規範英文譯名。
第六條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應當依據《中國消防協會章程》制定相應的《工作細則》,報請協會審議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分支機構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5人,秘書處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員若干人。各分支機構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其日常工作由秘書處組織完成。分支機構不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八條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承擔法律責任。
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各分支機構不得單獨設立財務賬戶。
未經協會授權或批准,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不能直接發展會員,也不能直接收取會費,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九條分支機構需刻制印章的,應當向中國消防協會提出書面申請,由協會報中國科協批准後,到民政部按有關規定刻制印章。
分支機構因特殊需要,確需建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的,由中國消防協會向民政部申請,經民政部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
印章式樣、銀行賬號應當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備案。
第十條各分支機構在換屆前3個月向中國消防協會書面提出換屆工作請示,包括會議內容、議程、換屆時間、地點等,並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處主任、副主任和全體委員推薦名單,以及分支機構《工作細則》(草案稿)等,經協會審核批覆後,按照程式辦理有關備案和聘任手續。
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分支機構組成人員可由協會聘任,也可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後由協會聘任。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委員必須是中國消防協會個人會員,分會成員單位必須是中國消防協會單位會員。換屆工作完成後,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報送協會辦公室。
實體機構的負責人由協會聘任;工作人員由實體機構聘任,報協會核准備案。
第十一條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召開年度工作會議以及開展涉及範圍廣泛或超越本機構業務範圍的活動,必須事先書面報告協會,經協會審查並得到書面批覆後,方可進行。活動結束後,向協會辦公室寫出總結報告。
第十二條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因工作需要時可以函的形式向有關單位發文。
第十三條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應於每年12月20日前向協會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畫。實體機構應於每年3月1日前向協會報送年度財務預算報表;12月31日前向協會報送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第十四條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在開展活動時,應廣泛邀請協會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熱心協會工作的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參加。
第十五條各分支機構應當遵循《中國消防協會章程》和本分支機構的《工作細則》開展活動。對於一年內未開展活動,經提示後仍未開展活動的,由協會調整掛靠單位或由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做出決議,報請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請註銷登記。
第十六條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協會將給予表彰;對不按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管理辦法開展工作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協會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必要時由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重新調整分支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分支機構實行協會與掛靠單位雙重管理體制。分支機構在黨務、行政、財務、外事、人事等方面接受掛靠單位的領導。
第十八條協會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應當按照協會的規定按時換屆,每屆4年。其負責人,視情況可連任,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幹部兼任中國消防協會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第十九條中國消防協會被註銷或者被撤消登記時,其所屬的分支機構同時被註銷或撤消。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7月8日五屆九次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起施行。2004年2月10日四屆五次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國消防協會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消防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會員管理
中國消防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到第七條
第一條
根據《中國科協全國學會組織通則(試行)》和《中國消防協會章程》,為貫徹黨中央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樹立會員發展是關鍵、管理是手段、服務是目的的思想,加強協會與會員的聯繫與溝通,全面落實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確立以人為本、會員為主體的組織體制;建立並完善會員發展、管理和服務的制度;實現會員信息網路化,拓寬為會員服務的內容和方式;增強對會員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努力使協會成為會員之家。
第三條
凡擁護《中國消防協會章程》,符合會員條件,自願申請入會的單位和個人,經協會各分支機構、地方消防協會、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等推薦介紹,填寫《中國消防協會單位會員申請表》或《中國消防協會個人會員申請表》,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協會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批准,即成為中國消防協會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四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外籍會員、名譽會員、單位會員。
第五條
會員條件
(一)個人會員:自願申請加入本會、已獲得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職務的消防科技人員或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大專以上或相當於大專以上學歷,熱心消防事業、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各界人士。
(二)外籍會員:在消防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與本協會聯繫、交往、合作的外籍消防科技和消防專業工作者及知名人士。
(三)單位會員:具有一定數量的消防科技人員和消防專業工作人員,並願意參加和支持本協會活動的民眾團體以及消防科研、生產、教學、設計、施工等企業、事業單位(含經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在境內成立的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消防企業,含港、澳、台商獨資、合資企業)。
第六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協會直接發展個人會員。申請入會的個人直接登錄中國消防網中國消防協會會員系統,按照系統提示在網上填寫入會申請表,並按照要求向協會寄送個人入會資料;
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消防協會發展個人會員,各地發展的會員具有中國消防協會會籍,會費由地方消防協會收繳使用,同時對會員進行管理並提供服務。會員證由中國消防協會按照中國科協的要求統一編號、印製、發放,各地協會每半年通過網路向我會報送一次新發展的個人會員名單。
(二)外籍會員:本人有加入中國消防協會的意願,經本協會1名理事或2名會員介紹或推薦,由協會辦公室將其資料報經協會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填寫《中國消防協會外籍會員申請表》,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並報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三)名譽會員:對消防科學技術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本協會活動的國內外專家、學者和其他知名人士,經本協會2名常務理事提名推薦,常務理事會議批准,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並報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四)單位會員:申請入會的單位,直接上中國消防網,進入中國消防協會會員系統,按照系統提示提出入會申請,並在網上填寫《中國消防協會單位會員申請表》,提交成功後列印,另附單位簡介、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複印件或國家授權部門批准成立的有關有效證件的複印件,寄送中國消防協會辦公室,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協會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五)協會辦公室受理會員入會申請,負責提交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協會會長辦公會議審批。對批准入會的會員,協會辦公室書面通知入會會員單位,分期 “召開新入會單位會員負責人座談會”並發給單位會員證書和牌匾。
對不具備入會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及時給予答覆。
第七條
新會員的名單分別在“中國消防網站”和“中國消防協會通訊”上公布。中國消防協會同時向會員所選擇的專業委員會、行業分會提供會員名單,以便專業委員會、行業分會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第八條到第十四條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各項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
(三)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優惠獲得本協會的有關資料和其他服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外籍會員、名譽會員不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的活動;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規行約;
(五)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管理
(一)會員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消防協會發展的個人會員,具有中國消防協會的會籍,日常管理由地方消防協會負責,會費由地方消防協會收繳;中國消防協會直接發展的會員,會費由中國消防協會收繳;
(二)會費標準及交納辦法
1、個人會員:境內會員每年30元;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會員每年50美元;外籍會員每人每年100美元。
2、單位會員:事業性質單位每年會費1000元;企業性質單位每年會費3000元;
(三)會費交納時間:每年第一季度為統一交納會費時間。
(四)會費交納辦法:
1、通過銀行匯款。
2、直接到協會辦公室交納。
第十一條
為會員服務
(一)中國消防協會向會員提供以下基本服務
1、免費向會員寄送《中國消防協會通訊》;
2、個人會員憑會員證複印件可優惠訂閱中國消防協會主辦的《中國消防》(半月刊)、《消防技術與產品信息》(月刊)、《消防科學與技術》(月刊)刊物;單位會員每月免費贈獲一本《消防技術與產品信息》(月刊),其他兩本可優惠訂閱;
3、協會主辦的刊物,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刊登會員的稿件,會員要在稿件上註明單位會員(個人會員)證號碼;
4、免費進入協會網站查閱信息;
5、在《中國消防協會通訊》上宣傳會員的成就和貢獻;
6、優先參加協會承辦的各種學術會議,憑會員證優惠註冊費15%;
7、組織會員出國訪問、考察,出席國際會議,出國進修或參加國際學術組織;
8、以優惠的方式向會員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
9、其他方面的服務。
(二)專業委員會、行業分會所提供的服務。
第十二條
會員違章處理
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經提示後仍不予理睬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8日五屆九次常務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四屆三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中國消防協會會員接納暫行辦法》同時作廢。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消防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縮寫CFPA。
第二條 本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消防科學技術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學、企業、中介組織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用科學發展觀統領協會的各項工作,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充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團結廣大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熱心消防事業的人士,致力於促進我國消防科學技術進步和消防產業發展,為社會消防安全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登記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協會同時接受公安部的領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消防協會,在業務上受本協會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陽區華威西里甲19號,郵政編碼10002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消防學術交流,促進消防學科發展;
(二)開展消防宣傳,普及消防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和推廣科學精神、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提高全社會的消防意識;
(三)貫徹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行業政策,開展行業自律管理,促進消防行業發展。
(四)接受委託,承擔或參與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消防科技項目的評估、消防工程設計施工企業的資質審查和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鑑定和評審獎勵、火災原因鑑定與論證、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及有關消防法規、標準的編寫等任務;
(五)組織開展對會員和有關消防人員進行培訓、教育;
(六)舉辦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消防科技會議、展覽、講座,推廣國內外先進消防技術、消防產品;
(七)興辦與消防有關的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消防科技信息、諮詢等中介服務;
(八)開展國際消防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外民間消防組織、團體和個人的友好交往;
(九)編輯、出版消防科技書籍、報刊和音像製品、開設消防網站;
(十)組織參與對國家有關消防發展的立法、決策進行的論證,提出建議;
(十一)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消防科技進步和消防公益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人員和單位;
(十二)向黨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發展為消防科學技術和消防專業工作者服務的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外籍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條件:凡擁護本協會章程,自願提出申請,符合以下條件者,經批准後成為會員:
(一)個人會員: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的消防科技工作者;獲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消防專業工作者;熱心消防事業、積極支持協會工作並做出一定貢獻的各界人士;
(二)外籍會員:在消防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與本協會聯繫、交往、合作的外籍消防科技和消防專業工作者;
(三)單位會員:具有一定數量的消防科學技術人員和消防專業工作人員,並願意參加和支持本協會活動的民眾團體、中介組織以及消防科研、生產、教學、設計、施工等企業、事業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消防協會及各地地方消防協會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即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填寫入會申請表,由1名會員或會員所在單位介紹,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議批准;
(二)外籍會員: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協會1名理事或2名會員介紹,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報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三)單位會員:申請入會的團體或單位提交入會申請表,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議批准。
第十條 對消防科學技術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本協會活動的國內外專家、學者和其他人士,經本協會兩名常務理事提名推薦,常務理事會議批准,可授予其名譽會員稱號,並報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各項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
(三)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優惠獲得本協會的有關資料和其他服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外籍會員、名譽會員不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的活動;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規行約;
(五)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證書、銘牌。
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的,經提示後,1年仍不予理睬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者,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協會理事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時,可由原推薦單位提出新人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審議批准後更換。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制定工作計畫;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行業分會)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總工程師、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各機構組成人員的聘任;
(十)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可以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延期換屆,須按第十七條規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實行會長負責領導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本協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項的決策意見。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實體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總工程師、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公安部、中國科協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必要時公布有關情況。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委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修改的章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