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防協會

湖北省消防協會成立於1986年11月28日,是全省消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熱心消防事業的各界人士,以及消防企業和消防重點單位自願參加的學術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協會現有團體會員226個,個人會員1400多人,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50餘人。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登記機關是省民政廳,接受省公安廳的領導,管理單位是省公安廳消防局,受中國消防協會的指導。

協會簡介

協會的任務是組織消防科學技術、學術研討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推廣套用先進消防技術;進行消防安全技術論證、技術諮詢;普及消防科技知識,開展消防教育、技術培訓和青少年消防科技活動;接受委託或參與起草修訂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消防科技項目的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鑑定,消防科技人員的職稱評審及疑難火災原因的鑑定;編印消防學術刊物、資料、科普讀物;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消防人才,表彰獎勵在消防科技和消防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積極分子;貫徹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行業政策,開展消防行業自律活動,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向黨委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消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開展國際和省際間消防科技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內外消防組織、團體和個人的友好往來,學習先進消防技術。

20年來,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按照政治辦會、民主辦會和依法治會原則,大力加強自身建設,使協會不斷發展壯大。圍繞服務經濟建設中心,密切配合消防行政部門,積極開展消防學術交流,先後共組織交流42次,組織撰寫消防學術論文1800餘篇,有793篇論文獲獎,其中有41篇被中國消防協會評為一、二、三等獎或優秀論文,在省以上刊物發表論文100餘篇,有37篇被省科協評為自然科學優秀論文二、三等獎或優秀論文獎,出版論文集8集3000餘冊;積極開展消防技術諮詢服務活動,先後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項目、重大火災隱患論證100餘項,推廣套用消防新技術、新產品100餘項;大力開展消防科普宣傳活動,編印、製作了一批消防科普書刊、音像製品、掛圖,舉辦各類消防培訓班50餘期,培訓4000餘人,充分運用多種形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直接宣傳教育民眾近10萬人;積極開展對外交往活動,先後組織或參與到美國、日本、歐洲、東南亞以及港澳台地區參觀考察10餘次50餘人,接待美國、日本、法國、德國、英國和港澳地區來湖北參觀考察與交流的共7次近百人。

協會自成立以來,先後5次被省科協評為先進協會,10餘次被中國科協、中國消防協會、省科協、省科技廳、省委宣傳部評為科技周和科普日活動先進單位或優秀組織獎單位,2003年至2005年連續三年被中國科協學會部舉辦的《學會》雜誌核心刊物評為全國300個“省級學會之星”、有3人次獲得“火鳳凰杯獎”,有4項作品獲得中國消防協會優秀科普作品二、三等獎。協會被評為優秀科普作品組織獎。

理 事 長:毛漢斌

副理事長:卓仁禧、李紹清、嚴規方、黎天榮、汪樹生(兼)

秘 書 長:汪樹生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湖北省消防協會

(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縮寫為HBFP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湖北省內消防科技、專業工作者和有關消防企業、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中介組織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高舉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堅持民主辦會、依法辦會原則,堅持從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對消防的需求以及適應社團自身發展的規律出發,密切配合消防行政主管部門,團結廣大會員,加強協會各項建設,積極開展各項有益的消防活動,致力於促進我省消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消防事業的發展,為保障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登記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同時接受湖北省公安廳的領導和中國消防協會的業務指導。

各市、州消防協會,在業務上接受本協會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的管理單位是湖北省公安廳消防局,住所在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紫陽東路69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消防科學技術和學術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提高我省消防科技水平。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公益活動,推廣套用先進消防技術和消防新產品。

(三)開展以“五進”(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進家庭)“三懂得”(懂得防火基本知識、滅火基本技能、火場逃生基本方法)為主要內容的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消防科普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接受委託或參與起草、修訂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參與消防科技項目的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鑑定,組織消防職業工種人員的培訓考評以及社會重點單位消防安全風險評估、消防中介組織的技術服務質量評估。

(五)組織或參與本省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火災隱患的消防技術論證和消防技術諮詢。

(六)編輯、出版消防學術刊物、資料、科普讀物和音像製品。

(七)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舉薦消防人才,表彰、獎勵在消防科技和消防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先進會員單位及優秀個人會員。

(八)向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消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辦有關為消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服務的事宜和活動。

(九)開展國際和省際消防科技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內外消防組織、團體和個人的友好往來,學習先進消防技術。

(十)貫徹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行業政策,開展消防行業自律管理,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和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並具備以下條件:

單位會員:

1、從事消防工程設計、施工和消防產品生產、銷售、維修以及消防檢測、中介服務等的單位。

2、自願參加消防協會活動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3、熱心消防事業,支持消防協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

個人會員:

1、工程師或相當於工程師以上的消防工程技術人員;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從事消防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實踐經驗的消防專業工作者;

3、從事科研、教學、企業管理等且熱心消防的有關人士。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議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有知情權、批評建議權、監督權和共同決策權;

(五)享有參加協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以及優先獲得協會有關學術資料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對本協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諮詢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積極完成協會安排的工作和委託的任務;

(三)積極撰寫消防學術論文和參加消防科普、技術諮詢等活動;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協會會費標準。

(一)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二)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3000元;

(三)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2000元。

(四)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0元。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經提示後,仍未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會員單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協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制定和修改本協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或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協會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懲;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至七人,秘書長一人(專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本協會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發有關重要檔案。

(五)提出其它事項的決策意見。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協會理事因故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者,可由原推選單位提出新的人選,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後更換。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設立監事2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員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中推薦1人。監事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掛靠單位撥款;

3、社會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4、政府資助。

5、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協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以及涉外方面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業務評比、達標、表彰、比賽活動,應事前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協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動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根據《湖北省行業協會(同業公會、商會)章程示範文本》進行修訂,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經湖北省消防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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