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海事調解中心

2006年年初,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和中國海事局一致通過了《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海事調解中心調解規則》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海事調解中心調解員辦案守則》。 經中國國際商會批准,2009年8月14日海仲海事調解中心修改了相應的仲裁規則,將調解規則第九條第四款修改為:“當事人在調解中心調解員名單中,各自指定或委託調解中心代為指定一名調解員,或者共同指定或委託調解中心指定一名獨任調解員進行調解。 當事人約定在調解員名單之外選定調解員的,當事人選定的或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定指定的人士經海事調解中心依法確認後可以擔任調解員。

為充分發揮“民間調解”及“海事調解與仲裁相結合”解決海上事故糾紛的重要作用,在中國海事局的大力支持下,經過中國國際商會批准,決定在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內成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海事調解中心,作為首個試點單位,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海事調解中心於2006年8月22日在上海舉行了揭牌儀式。
上海海事調解中心的成立,能夠更好的推動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做法,在自願的基礎上,為海事事故當事人提供一種新的選擇,通過海事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方式,最大限度發揮民間調解的獨立公正性,突出一線專業人士辦案的技術性,鼓勵當事人以仲裁裁決書的形式賦予海事調解以法律約束力,更快捷方便有效地解決爭議,維持航運的正常秩序。
2006年年初,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和中國海事局一致通過了《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海事調解中心調解規則》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海事調解中心調解員辦案守則》。上海海事局推薦了部分仲裁員和調解員,海事調解員名冊包括原上海地區的仲裁員共59人。
經中國國際商會批准,2009年8月14日海仲海事調解中心修改了相應的仲裁規則,將調解規則第九條第四款修改為:“當事人在調解中心調解員名單中,各自指定或委託調解中心代為指定一名調解員,或者共同指定或委託調解中心指定一名獨任調解員進行調解。當事人約定在調解員名單之外選定調解員的,當事人選定的或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定指定的人士經海事調解中心依法確認後可以擔任調解員。”
這一條款的修改,使當事人享有更大的自主權,可以選定調解員名冊外所信任的人士處理調解爭議,進而更加放心地選擇在海仲海事調解中心解決爭議,有利於海仲業務的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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