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油畫學會

中國油畫學會

中國油畫學會引(英文:China Oil Painting Society )成立於1995年11月8日,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文人函(1995)508號》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社證字第1801號檔案)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間性學術團體,以從事油畫創作、研究、教學方面的專家、學者為基本隊伍,開展相關學術活動的國家級專業學術組織。 中國油畫學會,位於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內大街259號三層。由中國國內油畫界的著名專家、學者組成理事會,下設相應的職能機構負責日常工作,並在全國各地發展油畫學術機構為團體會員單位。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

中國油畫學會作品欣賞 中國油畫學會作品欣賞

1、 根據推進中國油畫藝術進步的需要,組職學術性展覽(根據學術要求舉辦綜合性專業大展、專題性專業展覽、以推出新人為主的邀請展、以及其他為促進專項學術研究為目的的各項展覽)。

2、 組織理論研討、表彰優秀創作及研究成果等多種學術活動。

3、 開展中外油畫學術交流、向世界介紹中國當代油畫以弘揚中華文化。

4、 創辦學術報刊、組織有關專業著作的編寫與出版。

5、 設立中國油畫藝術獎(包括作品獎、個人成就獎、藝術活動獎)以表彰、鼓勵對推進中國油畫事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作品以及具有研究成果的個人或團體。

6、 組織和接受有關創作、研究項目。開展各項專業培訓和藝術推廣活動。積極發現和培養油畫人才。

7、 適當開展為籌集支持學會舉辦專業學術活動經費的文化服務性工作。提供有關藝術諮詢。

學會刊物

中國油畫學會作品欣賞 中國油畫學會作品欣賞

學會為增強學術研究,針對中國油畫發展現狀與方向及油畫創作、研究和教育所涉及的一系列問題,出版有《油畫家》專業學術刊物;為加強內部的信息交流,編髮了《中國油畫家通訊》,形成了學會與油畫家聯繫的紐帶,還出版了作為全國藝術科學"九五"規劃國家級重點科研項目《20世紀中國油畫》(三卷六冊)大型畫集,有力地推進了中國油畫藝術向更高水平、更高層次的發展。

協會性質

中國油畫學會作品欣賞2 中國油畫學會作品欣賞2

中國油畫學會由中國各地和海外(以國內為主)有志於推進中國油畫藝術創作、研究、教育的專家學者以及與油畫藝術有關的專業藝術單位(如院校、畫院等)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學術組織。

學術交流

學術展覽

中國油畫學會作品欣賞 中國油畫學會作品欣賞

1996年 主辦《首屆中國油畫學會展》(中國美術館)1997年 主辦《中國油畫肖像藝術百年展》(中國美術館)

1997年 主辦《走向新世紀-中國青年油畫展》(中國美術館)

1998年 承辦《當代中國山水畫-油畫風景展》(中國美術館)

《當代中國山水畫-油畫風景展》(中國美術館)

《二十世紀前期藝術作品展》(中國美術館)

《中國山水畫-外國油畫風景發展歷史比較圖片陳列展》

《中國歷代山水畫展》(故宮博物院)

《外國油畫風景展》(中央美術學院陳列館)

1999年 主辦《複數元的視野-台灣當代藝術展》(中國美術館)

2000年 主辦《20世紀中國油畫展》(中國美術館)

2001年 主辦《研究與超越-中國小幅油畫作品大展》(中國美術館)

2003年 承辦《攜手新世紀-第三屆中國油畫展》分組聯展(中國美術館)

2003年 承辦《攜手新世紀-第三屆中國油畫精選作品展》(中國美術館)

2005年 主辦《自然與人-第二屆當代中國山水畫-油畫風景畫展》

2005年 主辦《大河上下-新時期中國油畫回顧展》(中國美術館)

2006年 主辦《精神與品格-中國當代寫實油畫研究展》(中國美術館)

2006年 承辦《CCTV中國優秀油畫家作品展播》(中國美術館)

2007年 主辦《首屆中國青年百人油畫展》(上海美術館)

2007年 主辦《形象對話-中國油畫、工筆重彩、水墨肖像藝術大展》

2008年 主辦《中國油畫寫生作品匯展》(中國美術館)

2008年 主辦《拓展與融合-中國現代油畫研究展》(中國美術館)

學術研討會

1996年 “吳大羽先生藝術研討會”、“王式廓先生學術研討會”

1996年 “中國油畫學會學術研討會”

1997年 “中國油畫肖像藝術學術研討會”

1997年 “走向新世紀-中國青年油畫展”學術討論會

1998年 “現代中國繪畫中的自然一中外比較藝術研討會”

1998年 “沙耆藝術研討會”

1999年 “複數元的視野-台灣當代藝術展作品研討會”

2000年 “引進與創造-20世紀中國油畫學術研討會”

2001年 “研究與超越-中國小幅油畫作品大展”學術研討會

2002年 “中國油畫與新世紀學術研討會”

2003年 “中國油畫創作研討會”

2005年 “新時期中國油畫學術論壇”

2006年 “中國當代寫實油畫研討會”

2007年 “思考與展望-中國當代寫實油畫研討會”

2007年 “首屆中國青年百人油畫展”研討會”

2007年 “形象對話-中國油畫、工筆重彩、水墨肖像藝術展”研討會

2007年 “中國油畫現代性學術研討會”

2008年 “中國油畫寫生作品展” 研討會

2008年 “拓展與融合 - 中國現代油畫研究展”研討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中國油畫學會

英文名稱為:China Oil Painting Society

第二條 本學會性質:本學會由全國各地和海外(以國內為主)有志於推進中國油畫藝術創作、研究、教育的專家學者以及與油畫藝術有關的專業藝術單位(如院校、畫院等)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學術組織。

第三條 本學會宗旨: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團結、聯絡全國和海外有志於推進中國油畫藝術創作、研究教育等方面的專家學者開展與油畫藝術相關的學術活動,推動學術研究以促進中國油畫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

第五條 本學會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內大街259號3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業務範圍:

⑴ 根據推進中國油畫藝術進步的需要,組職學術性展覽(根據學術要求舉辦綜合性專業大展、專題性專業展覽、以推出新人為主的邀請展、以及其他為促進專項學術研究為目的的各項展覽)。

⑵ 組織理論研討、表彰優秀創作及研究成果等多種學術活動。

⑶ 開展中外油畫學術交流、向世界介紹中國當代油畫以弘揚中華文化。

⑷ 創辦學術報刊、組織有關專業著作的編寫與出版。

⑸ 設立中國油畫藝術獎(包括作品獎、個人成就獎、藝術活動獎)以表彰、鼓勵對推進中國油畫事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作品以及具有研究成果的個人或團體。

⑹ 組織和接受有關創作、研究項目。開展各項專業培訓和藝術推廣活動。積極發現和培養油畫人才。

⑺ 適當開展為籌集支持學會舉辦專業學術活動經費的文化服務性工作。提供有關藝術諮詢。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⑴ 擁護本學會的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的油畫專業的創作、研究、教育方面的專家、學者以及其他熱心於油畫事業的社會活動家。

⑵ 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⑶ 個人會員:油畫創作上有突出成就及有較強研究能力的油畫家;具有副高級職稱以上對油畫專業有研究成果的研究人員或教學人員;省市級以上在開展油畫學術活動中有突出成績的藝術組織工作者。

⑷ 團體會員:在地方或相關領域內有一定權威性的專業學術團體、組織機構(團體組織不得少於五人)。

⑸ 名譽會員:在學術上有國際影響的海內外油畫家、研究人員及其他支持中國油畫事業發展的社會著名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⑴ 提交入會申請書。

⑵ 經兩名理事介紹。

⑶ 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⑷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中國油畫學會會員部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受有下列權利:

⑴ 學會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⑵ 優先參加學會組織的學術活動。

⑶ 取得學會的各種學術資料。

⑷ 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⑸ 向學會推薦優秀個人、團體、作品、著作。

⑹ 入會自原、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⑴ 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⑵ 完成學會委託的任務,積極參與學會的工作和學術活動;

⑶ 向學會提供信息資料,協助學會開展油畫藝術交流活動;

⑷ 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⑸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如果會員不按時交納會費或不積極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⑴ 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 選舉和罷免理事;

⑶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⑷ 議決學會的重大事項;

⑸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成員必須是在學術上有較高水平、作風正派、按學會章程辦事。理事會每五年一屆,每屆理事會改選部分成員,更換率在1/3以下,以保持理事會工作的連續性。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定期開會研究學會的日常工作。常務理事會在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的主席團會議代表常務理事會進行工作決策。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⑴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⑵ 選舉和罷免學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⑶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⑷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⑸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⑹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⑺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⑻ 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⑼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⑴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⑵ 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⑶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⑷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⑸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⑹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主席為學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⑴ 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常務理事會。

⑵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⑶ 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⑴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畫。

⑵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⑶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⑷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⑸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⑴ 會費。

⑵ 捐贈。

⑶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⑷ 利息。

⑸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展開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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