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學·財產繼承

財產繼承的概念 繼承權、受遺贈權的喪失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概念

圖書信息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2版 (2008年11月1日)
叢書名: 中國民法學叢書
平裝: 486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ISBN: 9787802177239, 7802177235
條形碼: 9787802177239
尺寸: 22.6 x 16.8 x 2.4 cm
重量: 621 g

作者簡介

陶希晉,同志1908年生,江蘇溧陽人,青年時就讀於南京中央大學法學院。早在學生時期即參加革命運動,1935年入黨。歷任中共石家莊市委書記、正太鐵路特委書記、晉冀、晉東地委書記、華北人民政府秘書長等職。在新中國成立初期,任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法委員會秘書長、中央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國務院副秘書長兼國務院法制局局長、參事室主任等職。協助董必武同志從事人民民主政權和法制建設。粉碎“四人幫”後,主持中央政法領導小組常務工作,著手起草刑事訴訟法與刑法。1979年任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主持中央民法起草小組工作,起草了民法四個稿子,簡稱民法四稿,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的制定以及對我國以憲法統率下的新六個基本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為主體的法律體系的構建做出了極其重要的貢獻。
其主要法學專著有:《新中國法制建設》(1988年南開大學出版社出版)、《民法簡論》(1985年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民法文集》(1985年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論法治》(2008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陶希晉並為國家社會科學“七五”重點項目《中國民法學》五卷本(原名:中國民事法律關係研究)的總主編。其中《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中國民法學·財產繼承》、《中國民法學·智慧財產權》已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在1990年和1997年出版。《中國民法學-債權》已於1990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2008年為配合紀念陶希晉誕辰一百周年,已經出版的《中國民法學》各卷本陸續由人民法院出版社修正再版。其中的《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修訂版)已於2008年4月出版。《中國民法學?物權》也即將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其他文學藝術作品:《石言詩集》(1990年北嶽人民出版社出版)、《石言印稿——陶希晉印存》(2008年文物出版社出版)。
劉春茂,江西省安福縣(吉安市)人,1962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1962年至1981年先後任北京市高、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申訴組長等職,1979年獲北京市高、中級人民法院“先進工作者”、“優秀法官”稱號。1981年至1985年底任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秘書、民法起草小組成員。先後參加革命老前輩、著名法學家張友漁領導的民事訴訟法起草小組和革命老前輩、著名法學家陶希晉領導的民法起草小組工作。1986年至1995年先後任南開大學法律系主任、法學研究所所長、教授、校學術委員會委員。1989年獲南開大學和天津市局級優秀教師稱號。1992年榮獲國務院特殊貢獻津貼。1995年調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組建法學研究所和法律系,任法學研究所所長、法律系主任、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等職。社會兼職有:曾先後兼任天津市著作權研究會副理事長、中國著作權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高校智慧財產權研究會副理事長兼學術委員會主任等。主攻民法、智慧財產權法。為國家社會科學重點項日《中國民法學》副總主編和總幹事,並為《中國民法學·財產繼承》(60餘萬字)和《中國民法學·智慧財產權》(70餘萬字)兩書的主編和主要撰稿人。主要著作還有:23院校統編教材《民法學》(52萬字)、《繼承法通論》(25萬字)、《民商法全書》中的繼承法編、智慧財產權法編(35萬字)、《中國法律體系和法學原理》(35萬字)、《智慧財產權原理》(80萬字)等。代表性的學術論文有:《論法院院長審批案件制度的探討》、《論農村生產責任制承包契約》、《經濟契約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論我國著作權主體》、《論著作權客體的必備條件及其相關因素》、《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思想表現形式》、《論著作權的轉讓與許可使用》、《論繼承法的基本原則》、《論遺囑自由原則》、《商業秘密法律救濟》等數十篇。總計三百餘萬字。外國有些學者譽其為“中國繼承法權威”。

內容簡介

《中國民法學·財產繼承(修訂版)》貫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吸取了中外最新資料和近年來國內的研究成果,全面系統地闡述了我國的財產繼承制度;同時還將我國的財產繼承與世界各主要法系國家的財產繼承法作了比較分析,論述了中國財產繼承制度的特色,為完善我國社會主義的繼承立法提出了諸多構想和建議。財產繼承與每個人的利益息息相關,每個公民都不可避免地會遇到財產繼承問題。

目錄

第一編 繼承法總論
第一章 財產繼承法概述
第一節 財產繼承的概念
第二節 財產繼承的種類
第三節 財產繼承制度的由來及其歷史發展
第四節 財產繼承法的概念、體例、沿革及其制定過程
第五節 社會主義條件下財產繼承存在的理由
第六節 財產繼承制度的本質
第二章 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第二節 繼承權男女平等的原則
第三節 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第四節 限定繼承的原則
第五節 互諒互讓、和睦團結、協商處理遺產繼承的原則
第六節 養老育幼、照顧病殘者的原則
第三章 繼承法律關係
第一節 繼承法律關係的概念
第二節 繼承法律關係的主體
第三節 繼承法律關係的客體
第四節 繼承法律關係的內容
第四章 遺產的範圍
第一節 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
第二節 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第三節 債權
第四節 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
第五節 遺體
第五章 繼承能力和受遺贈能力
第一節 一切生存著的人都具有繼承能力
第二節 胎兒具有繼承能力
第三節 法人、國家的繼承能力、受遺贈能力
第六章 繼承權、受遺贈權、酌情分得遺產權
第一節 繼承權、受遺贈權、酌情分得遺產權的概念
第二節 繼承權、受遺贈權、酌情分得遺產權取得的根據
第三節 繼承權、受遺贈權的喪失
第四節 繼承權、受遺贈權、酌情分得遺產權的放棄
第五節 繼承權、受遺贈權、酌情分得遺產權的保護
第二編 法定繼承
第七章 法定繼承概述
第一節 法定繼承的概念
第二節 法定繼承人
第八章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
第一節 確定繼承順序的依據
第二節 我國法定的繼承順序
第三節 世界上各主要法系國家有關繼承順序的比較研究
第四節 親等繼承制與親系繼承制的比較研究
第五節 關於繼承順序的立法建議
第九章 法定繼承人的應繼份額
第一節 配偶的應繼份
第二節 血親屬的應繼份
第三節 取得平均份額的必備條件
第四節 世界各主要法系國家在應繼份問題上的比較研究
第五節 伊斯蘭教國家的財產繼承
第十章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第一節 代位繼承
第二節 轉繼承
第三編 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扶養協定
第十一章 遺囑繼承
第一節 遺囑繼承概述
第二節 遺囑自由原則
第三節 遺囑能力
第四節 遺囑代書人、見證人的資格
第五節 遺囑的方式
第六節 共同遺囑
第七節 附負擔的遺囑
第八節 後位繼承補充繼承
第九節 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十節 遺囑的變更和撤銷
第十一節 遺囑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節 遺囑標的物所生權利的歸屬
第十三節 遺囑的執行
第十二章 遺贈
第一節 遺贈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遺贈與生前贈與、死因贈與的區別
第三節 遺贈的種類及其比較研究
第四節 補充遺贈和後位遺贈-
第五節 使用權、收益權的遺贈
第六節 遺贈的法律效力和遺贈物變更後所生權利的歸屬
第十三章 遺贈扶養協定
第一節 遺贈扶養協定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遺贈扶養協定的由來
第三節 遺贈扶養協定的基本特徵
第四節 我國繼承法確立遺贈扶養協定的作用
第五節 遺贈扶養協定與外國繼承契約的比較
第四編 遺產的處理
第十四章 遺產處理的一般規則
第一節 繼承的開始
第二節 遺產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
第三節 共同繼承
第四節 遺產的管理
第五節 遺產的接受和放棄
第六節 遺產債務的清償
第十五章 遺產分割
第一節 遺產分割的原則
第二節 遺產分割的方式
第三節 遺產分割的時間
第四節 遺產分割的方法
第五節 遺產分割的溯及效力
第六節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相互之間的擔保責任
第七節 遺產的分割是否應以清償死者的債務為前提
第十六章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第一節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概念
第二節 無人承認繼承的概念和意義
第三節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處理的歷史沿革
第四節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確定
第五節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管理
第六節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債務的清償
第七節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最終歸屬
第十七章 有關遺產繼承的特別規定
第一節 涉外繼承法律關係的適用
第二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繼承立法
第三節 繼承法適用的時間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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