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會簡介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膠鞋分會 1985年1月在青島成立。現有會員單位180多個,其中主要是製鞋企業,其餘是與膠鞋生產相關的研究院所、原輔材料生產及經銷企業等。膠鞋分會現有20多個理事單位,理事長單位是際華三五三七製鞋有限公司,副理事長單位有上海回力有限公司、榮光集團、河南鶴壁飛鶴鞋業有限公司等19個企業。
膠鞋分會遵照中國橡膠工業協會章程的規定,以服務會員為宗旨,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在總會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其主要工作有以下幾個方面。組織收集傳遞國內外各種科技、經濟信息,定期出版《鞋業信息》雜誌以及月、季、年度匯總編印膠鞋行業經濟活動統計交換資料和諮詢服務等。組織或參加行業有關發展戰略、產業政策、科技進步、市場行銷、出口創匯以及原材料供應和市場形勢分析等調研活動。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和法規條例等提出建議,爭取國家給予行業優惠政策支持。推動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的開發套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實施品牌戰略推進工作,提高行業整體技術水平,增強產品競爭能力。組織開展各種技術、經濟諮詢服務活動。配合政府部門,維護行業正當權益,參與和組織對國外反傾銷調查的應訴工作。為會員單位參加評選國家級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產品稱號,出具評估意見和相關證明。
協會章程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章程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2008年9月27日審核通過)
第一條 本團體全稱為:中國橡膠工業協會,簡稱“中國橡協”,英文名稱為:China Rubber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RIA)。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註冊登記。
第二條 中國橡協是不分地區、部門和所有制形式的全國橡膠企業、事業單位,按照自願、平等原則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中國橡協以服務會員為宗旨,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政府決策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和企業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堅持自主、自立、自律、自強原則,實行企業家辦會,並努力建設一支精幹的協會專業隊伍。
第四條 中國橡協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指導,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中國橡協駐地在北京市。
第六條 中國橡協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收集、傳遞國內外各種科技、經濟信息,出版刊物和資料,建立和管理網站。
(二)組織或參加行業關於發展戰略、管理體制、產業政策、技術進步、市場動態、國內外發展趨勢、進出口動態、原材料情況等的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制訂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和法令條例提出建議,爭取國家對行業給予有關優惠政策支持。
(三)推動行業自主創新和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的開發套用,經授權組織科學技術成果的鑑定、評價和交流、推廣。
(四)組織本行業人才的培訓,促進人才交流。
(五)組織或參加各種技術經濟評價、競賽、交流,開展各種技術、經濟的諮詢、診斷等活動。
(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政府部門批准或授權委託,制定行規行約和行業標準,協助政府組織行業產品價格自律,監督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問題,促進工貿協調、產銷銜接和市場不斷規範化。
(七)組織和參加國際間科技信息、經濟貿易交流以及國內外展覽、出國考察等活動,發展與國外、境外同業及同業組織的交流和合作。
(八)實施科學發展、名牌戰略和循環經濟,促進企業科技創新,產學研相結合,提高行業整體技術水平,增強國際競爭力。
(九)配合政府部門,積極參加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國際貿易爭端的應對工作,保護行業利益。
(十)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中國橡協接納從事橡膠工業生產、科研、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地方橡膠協會和為其配套服務的單位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橡協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一定條件、一定規模和一定影響的;
(三)有要求加入中國橡協意願並照章辦理申請的;
(四)擁護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第九條 中國橡協會員入會申請手續和審批程式
(一)凡要求加入中國橡協單位,必須提交入會申請書,介紹本單位情況;
(二)中國橡協接到申請書以後秘書處進行預審,認為符合條件,發給登記表;
(三)申請單位接到登記表如實填妥後,連同入會費1000元寄送協會秘書處;
(四)秘書處接到登記表和入會費以後,向理事會報告,由理事會審議批准;
(五)理事會審議批准後,由秘書處及時發出會員批准通知書和會員證書,寄發資料、刊物,通知其參加活動和繳納年度會費。
第十條 中國橡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有優先或優惠獲得本會刊物、資料等服務的權利;
(四)有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有向本會提請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中國橡協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為協會組織撰寫學術論文、技術報告,提供各種信息資料和經驗材料,反映情況;
(五)按規定繳納年度會費。
第十二條 中國橡協會員應積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故停產、合併、轉產應及時通知協會註銷會籍。會員如果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中國橡協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中國橡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應由各分支機構會員大會推薦產生,分支機構產生的代表名額不低於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本會理事為當然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罷免理事;
(三)確定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四)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通過重大提案並形成決議;
(五)討論、決定重大事宜;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中國橡協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中國橡協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中國橡協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為會員總人數的25~30%。
第十八條 中國橡協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組建、撤銷、合併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核准其年度工作經費;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中國橡協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中國橡協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中國橡協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選舉和罷免主席團主席,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中國橡協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中國橡協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中國橡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一定的組織工作能力和業務能力,在行業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應為常務理事,必須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努力學習,熱心為行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 中國橡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中國橡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中國橡協會長為中國橡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中國橡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中國橡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決定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中國橡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對專職工作人員的工作業績進行考核,並向理事會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貫徹“企業家辦會”的精神,中國橡協實行主席團制,進行改革探索。
第三十一條 中國橡協主席團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由30--40人組成,其成員候選人包括:本會會長、本行業具有代表性的企業的現職領導人、本會副會長或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本會秘書長;主席團成員統稱主席。
主席團成員條件:
(一)所在企業的規模、技術水平、地位和作用在本行業中具有代表性;
(二)所在企業是本會的理事單位;
(三)備選人是企業現職主要領導人,在行業和社會上有較大、較好、較重要的影響;
(四)本人自願積極參加中國橡協的工作。主席團設執行主席2人,1人為中國橡協現任會長;另1人從企業成員主席中推選產生,輪流擔任,任期一年。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團為中國橡協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其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定;
(二)討論和決定中國橡協的重要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分支機構(分會、專業委員會),在本會領導下,根據本會授權範圍並結合其專業特點開展工作。分支機構是本會組成部分,不具法人資格,受本會管理和監督,其發展的會員屬於本會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中國橡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管理細則,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 中國橡協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照章繳納的年度會費;
(二)國內外有關單位、團體、個人的捐贈;
(三)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各項業務活動或服務的收費;
(四)銀行存款利息;
(五)會員入會時照章繳納的入會費;
(六)政府部門委託工作所付的經費;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中國橡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分級收取會費辦法,具體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 中國橡協依法擁有和管理本會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資產。第三十五條所形成的資產及其收益均為本會所有,由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管理。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訂中國橡協財務核算管理制度,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八條 中國橡協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中國橡協根據財政部制訂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制定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中國橡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中國橡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重大支出須經理事會批准、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中國橡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分支機構理事長單位變更或秘書長更換人選必須接受本會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中國橡協的資產受法津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中國橡協(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實際情況,由理事會討論制訂有關規定並執行。
第四十五條 中國橡協的章程修改,對新修改、調整的章程草案,在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前,書面徵求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意見,爾後提交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中國橡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中國橡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中國橡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中國橡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中國橡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中國橡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二條 中國橡協章程經2008年9月27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三條 中國橡協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中國橡協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分會會刊
《鞋業信息》雜誌是由中國橡膠工業協會膠鞋分會主辦的一本內部發行的期刊,始辦於1985 年。《鞋業信息》雜誌為月刊,全年出版 12 期。內容主要為及時反映、報導國內膠鞋行業的發展動態,也有國外同行業動態介紹,已設立的欄目有:“行業信息”、“產品開發”、“協會工作”、“國際視窗”、“技術交流”、“安全環保標準宣貫”、“政工園地”等欄目,協會會員享受免費收到郵寄的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