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合成橡膠工業協會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協會概況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China Rubber Industry Association,簡稱CRIA)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1985年正式成立,現有會員單位(會籍)1200多家,是一個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行業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協會設有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為充分體現企業家辦會精神,協會還設有主席團。主席團是由協會主要負責人和少量有重大影響的常務理事自願參加組成的中國橡膠工業協會峰會組織。
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公共關係部、信息部、會展部、技術經濟委員會、《中國橡膠》雜誌社、駐橡膠谷辦公室等工作機構。協會定期發布行業統計信息,出版發行《中國橡膠》半月刊和《中國橡膠工業年鑑》,開設中國橡膠網。協會下設14個分支機構,分別是輪胎分會、力車胎分會、膠管膠帶分會、橡膠製品分會、乳膠分會、炭黑分會、廢橡膠綜合利用分會、橡膠機械模具分會、膠鞋分會以及橡膠助劑專業委員會、骨架材料專業委員會、橡膠材料專業委員會、行銷工作委員會、杜仲產業促進工作委員會(杜仲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各分支機構都辦有內部刊物。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Rubber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R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橡膠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 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政府決策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堅持自主、自立、自律、自強原則,實行企業家辦會,並努力建設一支精幹的本團體專業隊伍。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註冊地:北京市西城區六鋪炕街1號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收集、傳遞國內外與橡膠工業有關的科技、經濟信息,依照有關規定出版刊物和資料,建立和管理網站。
(二)組織或參加行業關於發展戰略、管理體制、產業政策、技術進步、市場動態、國內外發展趨勢、進出口動態、原材料情況等的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制訂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和法令條例提出建議,爭取國家對行業給予有關優惠政策支持。
(三)推動行業自主創新和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的開發套用,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科學技術成果的鑑定、評價和交流、推廣。
(四)組織本行業人才的培訓,促進人才交流。
(五)組織和開展橡膠工業領域內的諮詢活動。
(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政府部門批准或授權委託,制定行規行約和行業標準,協助政府組織行業產品價格自律,監督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問題,促進工貿協調、產銷銜接和市場不斷規範化。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和參加國際間科技信息、經濟貿易交流以及國內外展覽、出國考察等活動,發展與國外、境外同業及同業組織的交流和合作。
(八)實施科學發展、品牌戰略和循環經濟,促進企業科技創新,產學研相結合,提高行業整體技術水平,增強國際競爭力。
(九)配合政府部門,積極參加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國際貿易爭端的應對工作,保護行業利益。
(十)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本團體接納從事橡膠工業生產、科研、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為其配套服務的單位、地方橡膠協會等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執行本團體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本團體接到入會申請書後由秘書處進行初審,認為符合條件,發給登記表;入會單位提供單位情況介紹;
(四)申請單位接到登記表如實填妥後,寄送本團體秘書處;由秘書處報理事會審議批准;
(五)理事會審議批准後,由秘書處及時發出會員批准通知、寄發資料、刊物,通知其參加活動和繳納年度會費。
(六)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向本會提請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團體章程,遵守行規行約,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七)為本團體組織撰寫學術論文、技術報告,提供各種信息資料和經驗材料,反映情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確定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討論、通過重大提案並形成決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每屆 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努力學習,有一定的組織工作能力和業務能力,熱心為行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對專職工作人員的工作業績進行考核,並向理事會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 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中國橡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 年9 月27 日第七屆(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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