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機械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基本信息

概況

國機械工業安全衛生協會是機械行業企事業單位及有關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中國機械工業安全衛生協會成立於1989年11月,主管單位為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業務上接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指導。 中國機械工業安全衛生協會2010年11月召開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六屆理事會。理事會由108名理事組成,其中常務理事32名。經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李培珍當選為協會會長,付培元、侯永民為執行副會長,李玲、戴智、楊少傑、鄭魯豫、張永利、黃天榮為副會長,鄒本基任秘書長。

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和聯繫全體會員、廣大安全衛生幹部和科技工作者,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方針、政策。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為推進企業不斷提高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工作水平和科技進步做貢獻。

主要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方針,宣傳安全衛生科普知識,開展培訓教育。
(二)組織編輯出版《機電安全》雜誌及其它書刊。
(三)積極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方面的工作建議,協助制定安全、衛生技術規程、規範、標準和制度等。
(四)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協助組織安全衛生監督監察和技術鑑定等活動。
(五)接受委託,開展基建、技改項目的安全衛生評估、參加三同時審查驗收。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安全技術和職業危害治理技術等諮詢和複評服務。
(六)開展安全衛生科學管理和工程技術的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工作。
(七)加強與國內外安全衛生團體組織及專家學者友好往來,開展學術交流和技術協作活動。
(八)接受政府部門委託,評審安全衛生論文、譯著和科技成果以及機械行業安技人員技術職稱系列的評定工作。
(九)深入基層進行綜合考察,收集安全衛生工作意見和要求為行政決策提供依據。

組織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是中國機械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大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閉會期間的職責。
中國機械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以及秘書長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主要由機械製造企業、有關省市機械工業安全生產協會、相關行業協會的會員代表組成。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
中國機械工業安全衛生協會設有汽車、工具機、通用機械、鍋爐、電機、電瓷、電纜、重型機械、農機、軸承等11個專業委員會。
秘書處是中國機械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下設綜合管理部、財務部、行政部等業務部門。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機械工業安全衛生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ACHINERY INDUSTRY SAFETY AND HEALTH ASSOCIATION. 縮寫為:“CMISHA”
第二條 本協會是機械行業企事業單位及有關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和聯繫全體會員、廣大安全衛生幹部和科技工作者,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方針、政策。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為推進企業不斷提高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工作水平和科技進步做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方針,宣傳安全衛生科普知識,開展培訓教育。
(二)組織編輯出版雜誌及其它書刊。
(三)積極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方面的工作建議,協助制定安全、衛生技術規程、規範、標準和制度等。
(四)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協助組織安全衛生監督監察和技術鑑定等活動。
(五)接受委託,開展基建、技改項目的安全衛生評估、參加三同時審查驗收。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安全技術和職業危害治理技術等諮詢和複評服務。
(六)開展安全衛生科學管理和工程技術的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工作。
(七)加強與國內外安全衛生團體組織及專家學者友好往來,開展學術交流和技術協作活動。
(八)接受政府部門委託,評審安全衛生論文、譯著和科技成果以及機械行業安技人員技術職稱系列的評定工作。
(九)深入基層進行綜合考察,收集安全衛生工作意見和要求為行政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優先取得本協會出版發行的刊物和資料;
(四)對本協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的任免;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成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24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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