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學會成立二十九年來,在朝鮮語規範、研究、教學、翻譯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後召開了十五次全國性學術討論會。前四次學術討論會為止,每年召開一次,第五次開始隔一年召開一次,這已成為法定的規定。已編輯出版系列論文集5集。學會緊密結合朝鮮語使用現狀,組織召開了《現行朝鮮語規範學術研討會》,《朝鮮文中混用漢字問題專門研討會》並組織學者編寫出版了《中國、朝鮮、韓國的朝鮮語差異研究》,《朝鮮語規範集 》,《中國朝鮮語言文字教育及朝鮮語文字使用現狀調查研究》,《正確使用朝鮮語》等 105部學術專著和《朝鮮語文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目錄》,《中國朝鮮語言研究論著目錄》等參考資料。在延邊範圍內進行了二十六次朝鮮語規範會議。
學會組織國內朝鮮語學者參加國內和國外學術討論會,人數達七百人次,發表論文四百多篇,受到社會廣泛的好評。學會組織和動員廣大會員積極支持兄弟學會,如協助並參加“朝鮮語文教學研究會”、“翻譯家協會”、“朝鮮語套用學研究會”組織的各學術會議活動,共同研討同朝鮮語相關的問題,並積極協助有關部門使用正確的朝鮮語,有力地推動了語文政策的貫徹落實,促進語言規範化和朝鮮語研究。
朝鮮語是朝鮮,韓國的國語,又是我國重要的少數民族語言之一,在世界語中也占據重要的位置,現在國內學習朝鮮語的熱潮日益高漲,朝鮮語的描寫語言學和歷史語言學,以及朝鮮語的方言學與譜系分類研究,計算機鍵盤處理等方面是當代語言學界令人感興趣的研究領域,這對中國朝鮮語學會更賦予了堅決而光榮的任務。
學會成立以來,在國家民委 、民政部和東北三省朝鮮語文工作協作領導小組的指導和關懷下,在各省民委有關部門的關心和支持下,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朝鮮語學會 (China Korean Language Society 縮寫 CKLS)。
第二條 本團體是全國朝鮮語文工作積極分子自願參加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全國範圍內的非營業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積極學習、貫徹黨的民族語文政策,團結和組織全國朝鮮語文工作者進行朝鮮語文研究,促進朝鮮語文的發展,為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民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在“東北三省朝鮮語文協作領導小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朝鮮語名詞術語規範
(二)朝鮮語語法規範
(三)朝漢雙語研究
(四)朝鮮語文教學研究
(五)朝鮮語方言研究
(六)組織召開全國性學術研討會
(七)為政府有關部門語文工作決策,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三章
第六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行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規範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本團體的住所是吉林省延吉市公園路977號延邊大學朝鮮-韓國學學院。
組織機構
學會內設機構
1)中國朝鮮語學會下設學科組,各學科組根據學科組的特點及具體情況,不定期的召開學科組學術討論會,推動學科組的學術活動。
中國朝鮮語學會下設學科組:朝鮮語規範學科組、朝鮮語語音、語法學科組、朝鮮語方言學科組、套用語言學學科組。
2)中國朝鮮語學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學會的日常事務。秘書處設在延邊大學朝鮮語言文學系辦公室。
3)中國朝鮮語學會下設財務辦公室,財務辦公室設在延邊大學朝-韓學院財務科內。有兩名(兼職)財務人員負責處理學會日常財務工作。
理事成員
理事長: 金永壽 (延邊大學朝鮮-韓國學學院 院長)
副理事長: 金成春 (東北三協辦)
金光洙 (延邊大學語言研究所 所長)
秘書長: 金 日 (延邊大學朝文系 主任)
副秘書長: 金哲俊 (延邊大學朝文系 副教授)
常務理事: 姜銀國(上海復旦大學)、李龍海(中國海洋大學)
太平武(中央民族大學)、 張光軍 (洛陽外國語學院)
金基石(上海外國語大學)、李榮變(中國朝鮮語文雜誌社)
康炳日(遼寧省民委民教處)、尹靜淑(黑龍江省民委民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