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特色
第一,名稱定位不同。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是目前國內唯一經國務院批准的,冠以“中國”、“會展經濟”字樣的,全國性的組織機構。
第二,職能範圍不同。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作為以中國會展經濟為研究和工作範圍的組織,其職能定位在理論研究、政策研究和實務(套用)研究等方面,並且首先從政策研究和實務(套用)研究入手開展相關工作;力爭通過會展實踐,孕育、發展和有中國特色的會展經濟理論,並以此促進中國會展經濟水平的提升。因此,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不是會展行業的協會組織、不是具有協調、管理和領導會展行業的組織機構。但是,隨著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工作的展開、作用的發揮和影響的擴大,研究會在中國會展經濟和會展行業的發展中就必將能夠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第三,業務範圍不同。研究會所研究的對象和業務的範圍是中國的會展經濟。這裡“會展”的概念是既包括展覽,也包括會議,還包括節慶活動和其他相關活動(譬如會展旅遊等)。而且研究的重點也定位在會展經濟的發展體制、相關政策、運營機制、內在規律等方面。這與以“展覽”為主的一些組織是有所區別的。
第四,會員構成不同。行業協會的會員一般來說是本行業內的企業。而研究會的會員範圍要更為廣泛。其首批會員既包括了會展企業,又包括了研究機構學者、高等院校教師、會展組織單位、會展專業媒體、會議展覽中心、相關服務公司等。會員的構成中既有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又有相當數量的個人會員。其中個人會員又占有相當的比重。此外,由於會展經濟的範疇要比會展行業的範疇更廣,因此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的成員構成也必然要比其他一些以展覽為主的行業性、專業性組織的成員構成更加豐富和更加廣泛。
第五,服務重點不同。研究會不作為行業利益的代表,有利於站在國家的、巨觀的、公正的立場和高度來研究問題和提出意見。研究會成立以後擬先著手進行一些公共性的、基礎性的和聯合性的工作。譬如:關於會展經濟活動中的基本術語、概念標準、統計口徑的研究;關於研究成果的評審推薦;關於“第三方”的評估認證以及諮詢培訓;以及在政府部門授權下開展專項調研;與其他相關組織機構聯合、共同開展研究活動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Convention & Exhibition Society ,縮寫:CCES
第二條 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從事或熱心會展經濟研究和教學的專家、學者以及會展相關行業工作者和團體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和組織全國有志從事會展經濟研究的科研、教學、諮詢和實業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會展產業方針、政策,堅持事實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研究會展經濟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為促進我國會展經濟發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會展經濟科學體系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以及掛靠單位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事機構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東後巷28號1號樓418室,郵編:100710。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會展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會展行業的法律、法規。
(二) 組織開展會展經濟科學研究活動,在國內外舉辦研討會、報告會、講座等學術交流活動。
(三) 組織會展研究人員參與會展政策、會展發展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為各級決策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 開展會展經濟科學研究成果的評審、獎勵工作。
(五) 組織開展與會展業務相關的各類調研、諮詢、評估、培訓、考察活動。
(六) 組織編輯、出版會刊和會展理論與業務書籍,建立會務網站,開展信息交流。
(七) 組織會展經濟領域的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開展與境外會展團體和個人的聯繫與交往活動。
(八) 組織開展與會展產業發展相關的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為會員和會展經濟科研工作者更新知識、提高學術水平和業務管理水平服務。
(九) 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推薦會員的重要研究成果,促進會展科研成果的開發轉化和推廣運用。
(十) 接受政府或其他單位的委託,組織開展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願意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個人會員應具有大學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單位會員須是與本會業務範圍有關的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無不良信譽的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由本人或單位提出申請;
(二) 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全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 接受、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 關心本會的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兩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超過三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提示後1年內仍未改變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有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時,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在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通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任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議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成員的聘任。
(八)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時,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學術上具有較高水平,在會展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 任職最高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最多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超過任職年齡的,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須經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對本會工作做出重大貢獻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稱號或擔任顧問及名譽職務,任期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費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經費必須用於章程第二章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和事業的發展上,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在離任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有關的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在接受捐贈、資助時,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 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修改後的章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在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會員證、會徽由本會秘書處統一製作、頒發。
第四十條 本章程2006年2月18日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