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旅行社協會

中國旅行社協會

中國旅行社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Travel Services 縮寫:CATS)成立於1997年10月,是由中國境內的旅行社、各地區性旅行社協會或其他同類協會等單位,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結成的全國旅行社行業的專業性協會,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正式登記註冊的全國性社團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基本信息

中國旅行社協會

中國旅行社協會簡介

中國旅行社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Travel Services 縮寫:CATS)成立於1997年10月,是由中國境內的旅行
中國旅行社協會中國旅行社協會
社、各地區性旅行社協會或其他同類協會等單位,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結成的全國旅行社行業的專業性協會,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正式登記註冊的全國性社團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協會接受國家旅遊局的領導、民政部的監督管理和中國旅遊協會的業務指導。協會會址設在中國首都-北京市。

協會的宗旨

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旅行社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中國旅行社行業的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協會的主要任務
宣傳貫徹國家旅遊業的發展方針和旅行社行業的政策法規;
總結交流旅行社的工作經驗,開展與旅行社行業相關的調研,為旅行社行業的發展提出積極並切實可行的建議;
向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保護會員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制訂行規行約,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督促會員單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接待服務質量,維護旅遊行業的市場經營秩序;
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各項培訓、學習、研討、交流和考察等活動;
加強與行業內外的有關組織、社團的聯繫、協調與合作;
開展與海外旅行社協會及相關行業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編印會刊和信息資料,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所有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守法經營,無不良信譽的旅行社及與旅行社經營業務密切相關的單位和各地區性旅行社協會或其他同類協會,承認和擁護本會的章程,遵守協會章程,履行應盡義務均可申請加入協會。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協會設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協會現任會長蓋志新,副會長有宮萬春、尹幸福、關濤、宋超麒李進茂、董少平、倪連生、徐魯楊、范琦、余朝明,秘書長鬍國友。
協會對會員實行年度註冊公告制度。每年年初會員單位必須進行註冊登記,協會對符合會員條件的會員名單向社會公告。
《旅行社之友》為協會會刊,每月一期,免費為會員單位送閱。協會聘請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吳鵬律師為協會常年法律顧問,為會員單位和旅行社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和諮詢,並代理委託訴訟業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旅行社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AssociationofTravelServices(縮寫為CATS)。
第二條本會是由中國境內的旅行社、為旅行社提供業務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與旅行社相關的社會團體,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旅行社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我國旅行社行業的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旅遊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旅遊業的發展方針和旅行社行業的政策法規;
(二)總結交流旅行社的工作經驗,開展與旅行社行業相關的調研,為旅行社行業的發展提出積極並切實可行的建議;
(三)向業務主管單位及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保護會員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制訂行規行約,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督促會員單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接待服務質量,維護旅遊行業的市場經營秩序;
(五)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各項培訓、學習、研討、交流和考察等活動;
(六)加強與行業內外的有關組織、社團的聯繫、協調與合作;
(七)開展與海外旅行社協會及相關行業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八)編印會刊和信息資料,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九)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不接納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守法經營,無不良信譽的旅行社、為旅行社提供業務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與旅行社相關的社會團體,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使用本會標誌的權利;
(五)對本會的工作和負責人提出建議、質詢、批評和監督;
(六)當遇到重大困難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請求本會提供幫助(如涉及調解、訴訟等)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聲譽和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遵守國家有關旅行社業的法規、規章和制度;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並支持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接受本會的評議和調解;
(六)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會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每年3月1日前繳納會費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如果在規定時間不繳納會費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會員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被依法吊銷或註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其會員資格即自行取消。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對本會會員實行年度註冊公告制度。
未經註冊公告的會員,自動退會、自願退會、予以除名的會員,自決定生效之日始,交回會員證書,摘掉會員標牌,停止以本會會員名義對外開展業務活動。
第四章組織和領導機構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代表人選由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負責人)出任。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進行理事的選舉和免職;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
(六)審議並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免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到會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到會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研究和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報業務主管單位核准後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2年12月24日第三屆(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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