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述
中國記協於2014年1月3日發布《中國新聞工作者援助項目實施辦法》。《辦法》規定,根據援助對象的不同情況,援助金額分為三個等級:因公殉職30萬元;嚴重傷殘5萬元;一般傷害5000至1萬元。《辦法》共十章二十七條,分為總則、援助對象和條件、援助等級和金額、援助的授予、援助的申請、審核與公布、援助金的發放、援助金來源和支出、監督管理和附則。
《辦法》規定了援助對象和條件。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或與新聞單位簽訂聘用契約的新聞工作者為本項目的援助對象。新聞工作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獲得本項目援助:因公殉職;因履行新聞職責身體傷殘;經審核認定的其他情況。
被評為烈士的新聞工作者,按照《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公殉職新聞工作者,按照《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執行,均不再享受本項目援助。
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中國記協將開展2013年全年符合條件的新聞工作者援助申報工作。
內容介紹
中國新聞工作者援助項目實施辦法(2013年12月31日)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新聞工作者援助項目系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記協)設立的公益性資助項目。第二條 開展中國新聞工作者援助項目,旨在保障我國新聞工作者依法從事採訪報導活動,引導新聞工作者弘揚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切實履行新聞工作者的崇高使命。
第三條 本項目經費專款專用,秉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法接受黨和國家有關部門管理和社會監督。
2.2 第二章 援助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或與新聞單位簽訂聘用契約的新聞工作者為本項目的援助對象。第五條 新聞工作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獲得本項目援助:
(一)因公殉職;
(二)因履行新聞職責身體傷殘;
(三)經審核認定的其他情況。
被評為烈士的新聞工作者,按照《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公殉職新聞工作者,按照《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執行,均不再享受本項目援助。
2.3 第三章 援助等級和金額
第六條 根據援助對象的不同情況,援助金額分為三個等級:(一)因公殉職30萬元;
(二)嚴重傷殘5萬元;
(三)一般傷害5000至1萬元。
2.4 第四章 援助的授予
第七條 本項目援助的授予採取以下方式:(一)中國記協核實後主動授予援助對象;
(二)由新聞單位或地方記協組織提出援助申請,中國記協核實後授予援助對象。
2.5 第五章 援助的申請
第八條 中央主要新聞單位或全國性行業類媒體的新聞工作者向本單位提出援助申請,單位審核同意後向中國記協提出援助申請;地方新聞單位的新聞工作者向本單位提出援助申請,單位審核同意後報送新聞單位所在省區市(兵團)記協,由省區市(兵團)記協審核同意後向中國記協提出援助申請。企業報新聞工作者向本單位提出援助申請,單位審核同意後報送其主管企業黨委審核同意後報送。因公殉職人員可由其直系親屬或撫養人、贍養人作為代理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傷殘援助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援助對象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二)援助對象的新聞記者證、采編工作聘用契約複印件;
(三)申請援助的事項和理由;
(四)具有三級甲等醫院提供的傷殘程度證明;
(五)申請單位的審核意見。
第十條 為因公殉職人員申請援助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因公殉職人員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二)因公殉職人員的新聞記者證、采編工作聘用契約複印件;
(三)申請援助的事項和理由;
(四)接受援助金的直系親屬、撫養人、贍養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五)與因公殉職人員的親屬關係、撫養或贍養關係公證書;
(六)申請單位的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本項目申請期限為申請援助事項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
第十二條 申請採用書面形式,填寫由中國記協統一印製的《中國新聞工作者援助項目申請表》。
2.6 第六章 審核與公布
第十三條 中國記協自受理援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授予援助的書面決定。第十四條 審核過程中,需要進行補充說明的,申請單位應自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供補充說明材料。
第十五條 援助申請通過中國記協書記處審核後,申請單位在本單位或本地區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中國記協會同有關單位進行複審。
第十六條 審核和公示後,中國記協對符合條件或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以書面形式回復申請單位。
2.7 第七章 援助金的發放
第十七條 援助申請審核通過後,中國記協在一個月內一次性發放援助金。第十八條 援助金髮放給申請單位,由申請單位轉交援助對象。
第十九條 因公殉職人員援助金由其直系親屬、撫養人或贍養人領取。
2.8 第八章 援助金來源和支出
第二十條 本項目經費來源包括:(一)黨和國家有關部門資助;(二)社會捐助;(三)利息等其他收入。第二十一條本項目經費支出包括:(一)支付援助金;(二)開展項目調研和其他管理支出。
2.9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項目援助金收入與支出實行專項管理,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審計。第二十三條 對於以虛報情況等不正當方式申請援助金或侵占、私分、挪用援助金的,中國記協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一)追回援助金;(二)進行通報批評;(三)建議主管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中國記協每年撰寫項目執行報告,上報黨和國家有關部門。社會捐助的援助金使用支出情況,每年通過中國記協網向社會公布。
2.10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項目接受社會捐助的具體辦法,由中國記協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記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