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管理學會

中國文化管理學會

中國文化管理學會(China Culture Adminisfration Society)系國家級學術團體,於1991年12月20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依法成立。中國文化管理學會自成立以來,策劃發起了多次全國性學術活動,各專業委員會舉辦過多次專題研討會,在國內(大陸)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基本信息

概況

中國文化管理學會(China Culture Adminisfration Society)系國家級學術團體,於1991年12月20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依法成立;2000年1月20日經民政部審核通過,予以重新登記,登記號為3834;2000年秋天,中國文化管理學(文化管理學科)正式成為國家二級學科(在藝術科學下邊,相關資料請瀏覽全國藝術學科2000年度課題指南)。
會 址:北京東城區朝陽門南小街6號 郵 編:100010

宗旨

中國文化管理學會的宗旨是推動中國文化管理學科的建設與發展,業務範圍包括:舉辦文化產業、文化經濟、文化市場、藝術研究、社會文化、文物博物、對外文化交流等專業方向上的各類活動;舉辦各類學術講座(論壇)及短期培訓班;承接有關方面委託的文化管理學科體系中的科研題目、調研活動及諮詢服務;組織對優秀的文化管理研究成果的評獎活動及相關從業人員的資質認證;積極參與國際性文化管理(藝術管理)學科的學術活動;邀請、接待國外(境外)的專家學者來國內(大陸)講學(學術交流),推薦、選送國內(大陸)的專家學者去國外(境外)訪問、進修、講學、交流;與文化管理相關的各項活動。
中國文化管理學會自成立以來,策劃發起了多次全國性學術活動,各專業委員會舉辦過多次專題研討會,在國內(大陸)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在眾多的研究成果中,有一部分對各級政府和各類文化組織的決策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如最早在國內(大陸)提出文化發展與市場機制的觀點(1986年)、文化事業領域中實行間接控制的觀點(1986年)、建立文化藝術人才勞務市場的觀點(1988年)、文化市場整體運行機制的觀點(1988年)、在基層文化組織中建立“激勵----強化”系統的觀點(1988年)等等。
中國文化管理學會的各分支機構(企業文化管理、動漫文化、文化市場、文化經濟、藝術研究、網路文化等)匯集了一大批國內(大陸)優秀的專家學者;學會理事會主要由實踐工作中優秀的一線管理者及專家所組成。

業務範圍

(一)舉辦文化產業、文化經濟、文化市場、藝術管理、院團改革、社會文化、文物博物、對外文化交流、文化藝術中介服務(諮詢)等專業方向上的學術研討活動;
(二)通過會刊發表和傳播國內文化管理研究成果及成功經驗;
(三)舉辦各類學術講座(論壇)及短期培訓班;
(四)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及國內有關法人、自然人委託的文化管理學科體系中的科研題目和調研活動及諮詢服務;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對優秀的文化管理研究成果(含調查報告)的評獎活動;
(六)與國外有關學術的團體、高等院校建立聯繫、策劃、組織、參與國際性文化管理(藝術管理)學科的學術活動;
(七)邀請、接待國外的文化管理(藝術管理)專家學者來國內講學(學術交流),推薦、選送國內的文化管理專家學者去國外訪問、進修、講學、交流;
(八)其他與文化管理學科的建設與發展有關的各項活動。

學會領導

會 長:汪建德
副會長:梁鑫華(法定代表人)、莊正華、趙東鳴、 孫柱、沈向軍、梁鴻鷹、孔繁灼、
李小磊、徐曉林、徐國寶、柏玉華、常丕軍、劉 瑛
秘書長:梁鑫華(兼)

重大活動

策劃發起了多次全國性學術活動,舉辦過多次專題研討會,對各級政府和各類文化組織的決策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如最早在國內(大陸)提出文化發展與市場機制的觀點(1986年)、文化事業領域中實行間接控制的觀點(1986年)、建立文化藝術人才勞務市場的觀點(1988年)、文化市場整體運行機制的觀點(1988年)、在基層文化組織中建立“激勵一強化”系統的觀點(1988年)等。

發展歷程

中國文化管理學會作為一個國家級學術團體,在近二十年的發展歷程中,開展了眾多的學術研討及相關活動並取得了輝煌的學術成果:
1、在學會成立之初,在第一任會長高占祥同志主持下,出版了中國(大陸)第一套文化管理叢書(第一輯共七種);
2、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中後期,在文化管理學科一系列前沿課題方面,取得了突破性成果,其中有些成果的前瞻性,至今仍閃耀著光輝;有一部分對各級政府和各類文化組織的決策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如最早在國內(大陸)提出文化發展與市場機制的觀點、文化事業領域中實行間接控制的觀點、建立文化藝術人才勞務市場的觀點、文化市場整體運行機制的觀點、在基層文化組織中建立“激勵----強化”系統的觀點、針對精神生產一精神生產二具有不同的特點區別管理的觀點;
3、2000年秋天,中國文化管理學(文化管理研究)正式成為國家二級學科(在藝術科學下邊,成為藝術科學的第七個二級學科);
4、2005年,為紀念安徒生誕辰二百周年,學會主辦了全球十個原創項目之一、中國區唯一一個原創項目——中國當代藝術邀請展。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時任中央美院副院長)先生出任藝術總監,保證了展覽的品位和質量。2005年3月8日,安徒生誕辰200周年紀念日,“體溫——中國當代藝術邀請展”在北京中華世紀壇首展,一周以後,返回安徒生的故鄉巡展,女王陛下出席並剪彩;
5、2007年秋天,高占祥同志的嘔心瀝血之作《文化力》問世,一時洛陽紙貴;而“文化力是軟實力的核心”這一論段的推出,則為文化管理研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6、2009年6月,《中國企業文化管理體系測評標準1.0版》問世,在學界引起較大反響,人民網、新華網等入口網站均作了深度報導,高占祥同志到會並發表重要講話。
7、2009年8月中旬,學會與天津今晚傳媒集團共同組織的第一個華夏小記者團登上祖國寶島台灣。在台期間,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先生接見了全體成員並接受小記者的採訪;中國國民黨主席吳伯雄委託副主席林豐正接見了全體團員並接受小記者採訪,吳伯雄主席贈送每位團員一個蓋杯,上面有他的親筆題字——“天下為公,人民最大”;中國台灣新黨主席郁慕明先生在新黨總部接見了全體團員並發表了熱情洋溢的講話;
8、2009年9月26日上午,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六十周年特主辦建國六十年書畫藝術成果展,活動在北京飯店C座金色大廳拉開帷幕。本次展覽由學會主辦,中國國家博物館協辦,中國書法家協會為藝術指導單位,中國美術家協會為學術支持單位。經過半年的精心準備,二百多幅書法、國畫、油畫、岩彩畫及當代藝術作品呈現在觀眾面前。年逾古稀的鐘正山先生專程從吉隆坡趕到北京出席開幕式,他的巨幅竹節圖《頂天立地》吸引眾多觀眾駐足。本次展覽最大的亮點是傳統書畫藝術與當代藝術同台亮相,充分體現了“雙百”方針的貫徹執行,同時說明當代藝術也逐步成為主流,是我們國家多元文化藝術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9、2009年12月20日,為紀念毛澤東主席誕辰116周年,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舉辦了“紀念毛澤東主席誕辰116周年活動活動”,十屆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何魯麗、顧秀蓮出席,百歲革命老人王定國和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的後代任遠遠、賀捷生等,中組部原部長張全景,中央黨史研究室副主任龍新民,桌球世界冠軍莊則棟及夫人,毛澤東主席的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李納、王海容、吳連登等三百餘人出席,緬懷毛澤東主席的豐功偉績;
10、2010年10月14日,國際標準日,在央視梅地亞中心發布《中國企業文化管理體系測評標準》升級版(2.0版)的框架性內容,以便集思廣義,為2011年正式推出2.0版奠定基礎;
11、2011年5月,《中國組織(企業)文化優秀成果案例集》由國家圖書館出版社正式出版發行,為中國企業的騰飛插上文化的翅膀。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 中國文化管理學會,英文譯名China Culture Administration Society,簡稱:CCAS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文化管理研究和實踐的專家學者、工作人員及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各項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努力提高我國的文化管理水平,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大發展,進一步繁榮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文化產業、文化經濟、文化市場、藝術管理、院團改革、社會文化、文物博物、對外文化交流、文化藝術中介服務(諮詢)等專業方向上的學術研討活動;
(二)通過會刊發表和傳播國內文化管理研究成果及成功經驗;
(三)舉辦各類學術講座(論壇)及短期培訓班;
(四)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及國內有關法人、自然人委託的文化管理學科體系中的科研題目和調研活動及諮詢服務;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對優秀的文化管理研究成果(含調查報告)的評獎活動;
(六)與國外有關學術的團體、高等院校建立聯繫、策劃、組織、參與國際性文化管理(藝術管理)學科的學術活動;
(七)邀請、接待國外的文化管理(藝術管理)專家學者來國內講學(學術交流),推薦、選送國內的文化管理專家學者去國外訪問、進修、講學、交流;
(八)其他與文化管理學科的建設與發展有關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兩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人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l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 / 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管理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 /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
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可以由駐會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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