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學儀器設備行業協會

中國教學儀器設備行業協會

中國教學儀器設備行業協會是從事教學儀器設備行業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經濟團體法人,是由生產、經營、管理、研究教學儀器設備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的行業組織,成立於1986年8月15日。2011年5月更改為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 協會是世界教育器材出版商、製造商和分銷商協會的會員單位,是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的理事單位,是中國儀器儀表行業協會的常務理事單位。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信息

建設宗旨

本協會牢固樹立服務的宗旨和有為才能有位的思想觀念,堅持自立、自治、自養的發展方向,明確工作任務,努力提高服務水平,為行業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

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經濟、社會問題,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加政府組織的影響行業利益的各項聽證會;

(二)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國際行業信息,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建設協會網站,促進信息交流,開展技術諮詢;

(三)舉辦本行業的全國性展覽、展銷會,與有關部門聯合舉辦出國展覽和外企的來華展覽,舉辦論壇、報告會、研討會;

(四)參與制定本行業推薦性行業標準、服務標準、質量規範和本行業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開展行業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推薦高新技術產品;組織產品及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五)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六)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生產或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有欺詐行為及其他違法行為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報批評、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可以建議有關行政、司法機關依法對本行業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查處;

(七)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其他有關方面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組織產品市場建設;

(八)開展國際、國內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聯繫同行業國際行業組織,參加其社會經濟活動;

(九)提高全行業國際競爭力,開拓國際市場,協調對外貿易爭議,辦理出口產品原產地證明;

(十)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項調查,或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代表企業進行反傾銷應訴;

(十一)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二)經法律法規授權與政府部門授權、委託,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進行行業統計、公信證明、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和職業資格審核、行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論證等工作和其它事項。

組織機構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為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秘書處是協會辦事機構,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處理日常事務。

理事成員

會長:王富

副會長:李興植,金學方,蔡耘,施建國,肖京,薛彪,宋為民,陳金根,紀建民,張榮賢,蘇明遠,羅一華,陳崢嶸,彭學善,崔海玉,鄭有志,陳繼權,徐立勛,王長毅(駐會)

秘書長:夏國明

副秘書長:紀建民(兼),楊立湖,龔浩,張曉凌,唐勤勇。

組織刊物

《中國教育技術裝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中國教學儀器設備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Educational Instrument &Equipmen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 CEIE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從事教學儀器設備行業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經濟團體,由生產、經營、管理、研究教學儀器設備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個人)自願結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國性的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代表會員企業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行業發展服務,為政府、社會服務,在業務主管部門與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作用;在行業管理上發揮指導作用;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及公共事業上發揮服務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經濟、社會問題,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加政府組織的影響行業利益的各項聽證會;

(二)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國際行業信息,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建設協會網站,促進信息交流,開展技術諮詢;

(三)舉辦本行業的全國性展覽、展銷會,與有關部門聯合舉辦出國展覽和外企的來華展覽,舉辦論壇、報告會、研討會;

(四)參與制定本行業推薦性行業標準、服務標準、質量規範和本行業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開展行業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推薦高新技術產品;組織產品及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五)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六)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生產或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有欺詐行為及其他違法行為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報批評、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可以建議有關行政、司法機關依法對本行業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查處;

(七)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其他有關方面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組織產品市場建設;

(八)開展國際、國內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聯繫同行業國際行業組織,參加其社會經濟活動;

(九)提高全行業國際競爭力,開拓國際市場,協調對外貿易爭議,辦理出口產品原產地證明;

(十)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項調查,或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代表企業進行反傾銷應訴;

(十一)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二)經法律法規授權與政府部門授權、委託,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進行行業統計、公信證明、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和職業資格審核、行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論證等工作和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在中國境內從事下列業務的國有、集體、股份、私營、個體、合資、外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並連續經營六個月以上者,完成入會程式,均可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一)從事教學儀器設備及軟體生產、經營、維修的企業;

(二)從事教學儀器設備及軟體管理、科研和教學的單位;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的各級教學儀器設備行業組織。

積極支持本會活動,熱心教學儀器設備事業,在理論或實踐方面有較大成績的個人,完成入會程式,可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為本行業的發展做貢獻。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協會的報紙、刊物、網站上公布名單;

(四)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單位和會員個人的合法權益受保護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可免交);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吊銷會員證。在協會的報紙、刊物、網站上公布退會者名單。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履行會員義務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吊銷會員證,並在協會的報紙、刊物、網站上公布名單。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協會的報紙、刊物、網站上公布除名名單。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規行約;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規劃;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教育部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理事成員人員變更;

(十一)制訂協會的具體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或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款的職權和對行規行約的解釋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或召開常務理事特別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本協會可設聘任的名譽理事長。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好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熱愛本行業,熟悉本行業的狀況。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教育部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職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職期限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教育部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並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理事長職責的,由常務理事特別會議推舉一位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一般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審批協會的一般性項目的經費開支;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秘書長因故不能履行秘書長職責的,由理事長會議推舉一位副秘書長代行秘書長的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協會所辦實體上交的利潤;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民政部和國家教育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國家教育部審查同意,並報國家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教育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國家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教育部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七年五月十四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國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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