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擁軍優屬基金會

中國擁軍優屬基金會

中國擁軍優屬基金會是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唯一的全國性愛國擁軍公募基金會。是為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軍事鬥爭準備、促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需要而設立的。 2017年9月16日上午,中國擁軍優屬基金會企業家擁軍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在北京舉行成立大會,並舉行授牌儀式。 中國擁軍優屬基金會常務副秘書長王紅出席成立大會並致辭。她指出,中國擁軍優屬基金會(下稱基金會)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全國性公募慈善機構。 2018年11月,獲評2017年度全國2A級基金會。 2018年11月30日,中國擁軍優屬基金會2017年度檢查結論基本合格。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中國擁軍優屬基金會是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全國性的公募基金會,是為部隊建設和退伍軍人及軍烈屬服務的慈善機構。中國擁軍優屬基金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廣泛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面向國(境)內外募集資金,資助開展擁軍優屬、優撫安置、國防教育等各項公益活動;搭建溝通橋樑,進行人員培訓與交流;開展理論研究和諮詢服務;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表彰獎勵為擁軍優屬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動。

建設宗旨

中國擁軍優屬基金會宗旨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開展扶優濟困,提高保障水平;搭建溝通橋樑,加快事業發展;動員社會力量,營造和諧環境;參與工作謀劃,促進改革創新,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為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服務,為中國現代化進程和民族偉大復興服務。

業務範圍

接受和管理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國(境)內外團體機構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按照國家金融政策規定進行資本運行,使所管理的基金和資產保值增值;

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資助開展有益於擁軍優撫安置事業的各項工作和活動;

開展學術交流,支持、推動擁軍優撫安置事業的理論研究;

表彰獎勵為擁軍優撫安置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對重點優撫對象給予生活、醫療等方面救助;

對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和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現役軍人子女進入中等學校和高等院校學習的一次性經濟補助;

提供職業介紹和雙向選擇,建立補助金,扶持退役軍人就業;

資助優撫醫院、光榮院、干休所和軍供站維修改造;

補助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維修改造;

資助開展有益於國防教育的各項事業或活動;

對擁軍優撫安置工作中湧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其他與擁軍優撫安置工作有關的公益資助項目。

公益機構

中國擁軍優屬基金會

軍地文化發展中心

就業創業指導工作委員會

優秀傳統文化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惠軍工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八一軍創工作委員會

退役軍人公益基金管理委員會

學雷鋒基金管理委員會

陽光惠民專項基金委員會

企業聯合工作委員會

中華藝術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融通惠軍創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民營企業家工作委員會 

國華基金管理委員會

關愛軍嫂工作委員會

老兵救援工作委員會

軍地工學管理委員會

消費增值公益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理事成員

中國擁軍優屬基金會設立理事會。名譽理事長由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軍委副主席、國務委員兼國防部部長遲浩田同志和原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國務委員司馬儀.艾買提同志擔任;理事長由原國務院副秘書長、現任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崔占福同志兼任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擁軍優屬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國(境)內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面向服務對象,維護基本權益;開展扶優濟困,提高保障水平;搭建溝通橋樑,加快事業發展;動員社會力量,營造和諧環境;參與工作謀劃,促進改革創新,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為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服務,為中國現代化進程和民族偉大復興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來源於社會捐贈。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和管理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國(境)內外團體機構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二)按照國家金融政策規定進行資本運行,使所管理的基金和資產保值增值;

(三)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資助開展有益於優撫安置事業的各項工作和活動;

(四)開展學術交流,支持、推動優撫安置事業的理論研究;

(五)表彰獎勵為優撫安置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六)開展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25人。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從事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實踐經驗;

(四)盡心盡責,甘於奉獻;

(五)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履行基金會宗旨,參加基金會各項活動;

(二)遵守基金會的章程,執行基金會的決議,接受和完成基金會分配的任務;

(三)具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參加和監督基金會的工作;

(五)推薦理事候選人;

(六)提議為中國優撫安置事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審定基金會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聽取、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決定基金會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

(五)決定由秘書長提議的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事項;

(六)頒發基金會管理制度;

(七)決定獎懲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理事長外出期間,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的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組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向理事長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七)決定各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外出期間,副秘書長代行秘書長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項目資助:(1)對重點優撫對象給予生活、住房和醫療等方面救助;(2)對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和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現役軍人子女進入中等學校和高等院校學習的一次性經濟補助;(3)提供職業介紹和雙向選擇,建立補助金,扶持退役軍人就業;(4)資助優撫醫院、光榮院、干休所和軍供站維修改造項目;(5)補助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維修改造項目;(6)資助開展有益於國防教育和擁軍的各項事業或活動;(7)對擁軍優撫安置工作中湧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8)組織國際交流合作項目;(9)其他與擁軍優撫安置工作有關的公益資助項目。

(二)其他使用範圍:(1)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重大活動所需費用;(2)支付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日常工作所需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國內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著名人士向基金會捐款30萬元以上;

(二)國(境)外企業及社會團體、著名人士向基金會捐贈5萬美元以上;

(三)固定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獲取利息,額度在50萬元以上;

(四)委託金融機構進行投資保險,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獲取利息,用於投資有價證券的資金不超過基金總額的40%,購買某企業股票額不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定向捐贈或與捐贈方事先另有約定的,不進行有價證券投資;

(五)投資優撫安置事業單位的基礎建設,獲得相關收益;

(六)投資國家級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徵集開發、修復與陳列,獲得相關收益;

(七)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參與經濟活動,獲取利益。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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