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播音主持金話筒獎

第二條 第十條 1、

中國播音主持金話筒獎

中國播音主持“金話筒獎”設立於1993年,是中國廣播電視協會節目主持人委員會為表彰優秀廣播電視節目主持人而專設的國家級獎項,是廣播電視節目主持人的最高榮譽,業界影響大,社會關注度高,有很強的示範性。1997年,該獎被納入廣播電視界最高級專家獎--“中國廣播電視學會獎”。先是每兩年評選一次,後改為每年評選一次。每年獲獎作品和人物共40個。 
金話筒獎先是每兩年評選一次,後改為每年評選一次。前四屆每屆評選出廣播、電視節目主持人各10名,授予“十佳廣播節目主持人”和“十佳電視節目主持人”稱號,另有100位節目主持人分別榮獲銀獎和銅獎,授予“廣播電視百優節目主持人”稱號。從第五屆評選起,改為每屆評選廣播、電視金話筒獎各10名,廣播、電視金話筒提名獎各10名,另設“百優廣播節目主持人”和“百優電視節目主持人”各100名。
為擴大“金話筒”獎評選的影響,展示獲獎主持人的風采,向各級電視台提供一檔高質量、高品位的優秀節目,從1997年6月2日開始,組織第三屆“金話筒之星”獲獎電視節目主持人代表作品的展播活動,全國共有56家省、市電視台、有線台參與了展播,每台平均播出節目80集,全國總播量5000集1120小時。 1997年8月開始,開始組織第三屆“金話筒之星”獲獎廣播節目主持人代表作品的全國展播活動,共有41家省、市廣播電台報名參與展播,其中有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在內的省級台10家,計畫單列市和省會城市台18家,地(市)級電台13家,每台播出展播節目30集,每集30分鐘,總長度達615小時。
2000年,我國進入了廣播電視播音職稱系列的播音員和節目主持人達1萬7千餘人。此外,還有大量進入編輯、演員等專業職稱系列的節目主持人。歷屆金話筒得主就是從我國數以萬計的節目主持人中經過層層選拔而產生的。其中,中央電視台已獲得金話筒獎的節目主持人有:趙忠祥沈力、宋世雄、陳鐸、鞠萍、倪萍、楊瀾、水均益、白岩松、崔永元等。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已獲金話筒獎的節目主持人有:徐曼、張之、虹雲、雅坤、傅成勵等。他們代表了我國在各個時期的廣播電視節目主持人的最高水準。
每屆金話筒獎都由中央電視台或省級電視台舉辦隆重、熱烈的頒獎文藝晚會,由獲獎主持人和演藝界明星同台獻藝。自第五屆起,金話筒獎開始冠名設杯,通過“金話筒”這一知名品牌,為冠名城市或企業提供豐厚的回報。

金話筒獎評審工作原則

金話筒獎的參評者為我國(暫不包括台、港、澳地區)各廣播電台、電視台在編或聘用的具有三年以上主持經歷的專職主持人。金話筒獎獲得者經由有關領導、專家和資深節目主持人組成的評審會,通過初評、複評、終評的嚴格評選程式後產生。
評審工作一要堅持正確導向,確保正確方向。獲獎作品和人員應在傳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方面有示範意義,獲獎播音員主持人應忠誠和熱愛黨和人民的新聞傳播事業,恪盡職守,德藝雙馨。二要堅持評審標準,寧缺毋濫。獲獎作品和人員應有亮點有創新,體現出國家級獎項的應有水平,確保“金話筒獎”的含金量和美譽度。三要透明公開,程式規範。評審工作要秉承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嚴格評審規則,嚴守評審程式,杜絕徇私舞弊,確保“金話筒獎”評審的嚴肅性和信譽度。

金話筒獎評審實施細則

中國播音主持“金話筒獎”評審實施細則
(2011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宣部《關於中國廣播電視協會舉辦中國播音主持“金話筒獎”的批覆》(中宣辦發函【2006】39號)、《中國廣播電視協會全國性評獎評選章程》,制定細則。
第二條 中國播音主持“金話筒獎”是經中宣部批准,中國廣播電視協會主辦的全國性獎項。
第三條 “金話筒獎”評選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思想,堅持“三貼”原則,旨在激勵全國廣播電視行業廣大播音員主持人提高思想和業務素質,推動全國廣播電視的繁榮和健康發展。
第四條 受中國廣播電視協會委託,中國廣播電視協會播音主持委員會具體承辦“金話筒獎”評獎、頒獎等工作。
第五條 “金話筒獎”每年評選一次,並舉辦頒獎典禮,對獲獎者進行表彰。
第六條 “金話筒獎”品牌及相關智慧財產權歸中國廣播電視協會所有。
第二章 獎項設立及數額
第七條 “金話筒獎”設立的獎項和數額如下:
1、 播音作品10件(廣播5件,電視5件);
2、 主持作品10件(廣播5件,電視5件);
3、 廣播播音員主持人10名;
4、 電視播音員主持人10名。

第三章 參評資格

第八條 參評資格
1、 凡在廣播電視行業從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專業人員均有資格參加“金話筒獎”評審。各類節目製作機構製作的節目在廣播電視播出的,也可以參加“金話筒獎”評審。
2、 參評“播音員主持人”獎項的播音員主持人應具有在報送單位三年以上的播音員主持人的工作經歷,在所在地、所在領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3、 參評播音員主持人必須沒有違法、違規、違紀(包括違反《中國播音員主持人自律公約》)行為和重大播出事故。(請各單位在初評時嚴格把關)

金話筒頒獎晚會

4、 所有報送申請及資料須按規定格式,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中國廣播電視協會播音主持委員會。
5、 中國廣播電視協會通過網上公示,向業界和社會公布參評人員及作品的情況,接受監督。對於資格不實甚至造假者,經調查核實,將給予相關人員和單位“限制”或“取締”參評的處理。
第四章 送評渠道及相關事宜
第九條 送評渠道
1、廣播電視播出單位的參評人員須通過廣播電視播出單位報送參評申請及材料。(具有法人資格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為送評單位,其分支機構不得單獨報送)
2、廣播電視行業以外的各類節目製作單位可向中國廣播電視協會播音主持委員會報送參評申請及相關材料。(具體申報事宜,詳見當年度下發的《評審通知》)
第十條 參評者只可在播音作品、主持作品、廣播播音員主持人、電視播音員主持人,四項中選擇一項送評,不得兼報。
第十一條 報送單位需按《評審通知》規定的名額報送。
第十二條 偽造、隱瞞相關參評信息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參評資格,如獲獎亦視為作廢,其報送單位亦被處理為停止下一年參評資格。
第十三條 “金話筒獎”參評材料及程式由中國廣播電視協會播音主持委員會當年度下發《評審通知》,各報送單位依據《評審通知》報送所需材料。

第五章 獎項評選

第十四條 “金話筒獎”評審分為初評、複評、終評。初評由各報送單位組織評審。複評和終評在中國廣播電視協會指導下,由播音主持委員會具體承辦。
第十五條 評選委員會的建立
1、 複評和終評審員會由中國廣播電視協會組建。
2、 由中國廣播電視協會播音主持委員會委託相關專家對外語、少數民族語、經國家廣電總局批准播出的方言參評節目進行先期審核後,提交複評委員會評審。
3、 評審會人選實行輪換制和迴避制。人選由播音主持委員會按年度申報,中國廣播電視協會審定並備案。
第十六條 評審會構成
1、 中國廣播電視協會領導、上級主管部門領導、播音主持委員會及相關單位、領域的負責人。
2、 相關專家學者。
3、 其他媒體(包括新媒體)的專家學者和負責人。
4、 客群代表。
第十七條 評審會人數要求
複評委員會分組不少於7人。終評審員會分組不少於9人。
第十八條 評審會領導設定要求
評審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秘書長1人。評審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領導小組,負責評選具體工作。
第十九條 評審條件
1、 在全國具有影響力的播音員主持人。
2、 在播音主持學科領域有影響的專家學者。
3、 長期從事播音主持管理工作的領導。
4、 在相關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專家學者。
5、 具有高級專業職稱。
第二十條 評審工作職責及履職方式
1、 評審需秉承公正、科學的態度參加評審工作,不許在評審會以外透露評獎情況。
2、 在評選中,認真閱讀參評者報送的文字資料,審聽審看參評代表作品,討論交流評選意見,要不受干擾,秉公投票。
第二十一條 評選程式
1、 各級評審會評選皆應獲2/3以上贊成票方可入選。
2、 各初評審員會需按照中國廣播電視協會規定的名額,向複評委員會報送。
3、 複評委員會需在初評的基礎上,評出播音作品20件,主持作品20件,廣播播音員主持人20名,電視播音員主持人20名,總計80(件)名向終評審員會報送。
4、 終評審員會需根據複評委員會的推薦,評出40(件)名“金話筒獎”獲獎者。如因水平、條件、能力等原因達不到40(件)名時,金話筒獎允許有空缺。如已獲獎者出現意外,可從提名中按順序替補。
5、 經國家廣電總局、中國廣播電視協會主管領導批准後的“金話筒獎”獲獎名單及提名名單,需要於“金話筒獎”頒獎前15天在中國廣播電視協會官方網站上公示一周,方可生效。
6、 公示結束至頒獎前,中國廣播電視協會將根據公示中收到的意見進行具體處理,最終獲獎結果將以頒獎典禮時的公布結果為準。
第二十二條 評選標準
(1) 參評作品能體現出導向正確、責任意識和職業道德,需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2) 參評作品能體現出參評者具有紮實的語言、文字基功,具有良好的表達能力和綜合素質。參評作品需有時代感。
(3) 參評作品在堅持繼承傳統時,鼓勵在形式和內容上進行創新。
(4) 評審和評審會尤其注重參評者的社會責任感、文化內涵和人格魅力的體現。

第六章 頒獎

第二十三條 中國廣播電視協會每年將舉行頒獎典禮,向獲獎者頒發“金話筒獎”獲獎證書、獎盃或獎牌,向獲“金話筒獎”提名者頒發榮譽證書。
第二十四條 “金話筒獎”獲獎者需到現場領取獎盃和證書。獲“金話筒獎”提名者也需到現場領取榮譽證書。
第二十五條 “金話筒獎”獲獎者和獲“金話筒獎”提名者有義務有責任配合頒獎晚會機構做好相關晚會錄製、彩排、播出等工作。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金話筒獎”評獎、頒獎等經費由中國廣播電視協會支持和籌集。
第二十七條 如有機構出資協辦,經中國廣播電視協會批准,可以冠名設杯。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為擴大評獎成果,中國廣播電視協會及其播音主持委員會可以將參評材料用於製作音像資料,供從業人員培訓學習,使用時不再徵求原作者同意。凡創作單位報送參評並取得參評資格者即視為認同條款,不認同者應向中國廣播電視協會作書面申明。
第二十九條 細則經中國廣播電視協會修訂批准,即日起實施。
第三十條 細則及實施情況,包括評獎結果公示等相關信息,統一在中國廣播電視協會官方網站及播音主持委員會網站公布、查詢和驗證。
第三十一條 細則解釋權屬於中國廣播電視協會。
中國廣播電視協會
20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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