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條例

中國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條例

(國家科委1986年8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圖)中國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條例微生物菌劑

第一條 微生物學的研究在現代生物學中占有重要地位,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在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輕工化工採礦環保醫藥衛生國防等方面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菌種是進行微生物學研究和套用的基本材料,是發展生物工程的重要基礎條件之一,是國家的重要生物資源。為了進一步做好菌種的分離篩選、收集保藏、鑑定編目、供應交流,以便使其更好地為四個現代化服務,特制訂本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的菌種,包括可以培養的有一定科學意義或實用價值的細菌真菌病毒細胞等代表株。
第三條 中國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委員會現設普通、農業、林業、工業、抗生素、醫學、獸醫微生物等菌種保藏管理中心。

第二章 收集與保藏

第四條 收集
(一)各保藏管理中心有權向國內有關單位收集和索取有一定價值的菌種。
(二)凡單位或個人分離,選育或引進具有一定價值的菌種,應及時將該菌種的複製培養物及詳細資訊,送交有關保藏管理中心。確認有保存價值者,方可入藏。
(三)下述菌種均為國家重要的生物資源,均需向有關中心辦理入藏手續。
1.申請專利的菌種;
2.報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科研成果所涉及的菌種;
3.新種、新型菌種。
第五條 保藏
(一)各保藏管理中心所保藏的菌種,必須具有該菌種的詳細歷史及有關實驗資料。
(二)各保藏管理中心對其所負責保藏的菌種均應採取妥善、可靠的方法保藏,避免菌種的污染或死亡。
(三)各保藏管理中心應制定安全、嚴密的保管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
(四)各保藏管理中心應尊重申請保藏單位或個人的勞動成果,並為共作證,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得擅自擴散。

第三章 命名與編目

第六條 命名
有關分類命名及統一譯名等事宜,由委員會的學術組協同有關方面負責。
第七條 編目
(一)菌種目錄是國家掌握生物資源的主要依據,為此在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編制或修訂以下幾種目錄:
1.中國菌種目錄
2.各保藏管理中心的菌種目錄;
3.國家專利或保密的菌種目錄;
4.必要的其它菌種目錄。
(二)各保藏管理中心對新收集的菌種應每年按規定日期上報委員會,以便定期通告。
(三)編入“中國菌種目錄”之菌種,其使用的菌號,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更改。

第四章 供應與交流

第八條 國內供應
(一)凡各單位需用菌種,必須開具公函,說明菌種之名稱、菌號、型號、數量及用途。各使用單位對有關保藏機構提供的菌種進行深入研究獲得成果時,應在成果報告中註明提供菌種的單位。
(二)凡國家允許郵寄之菌種,必須按有關規定嚴密包裝。
(三)對人、動物、植物有傳染性的病原微生物、抗生素生產菌種及保密菌種,在供應使用時,應嚴格按照相應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 國際交流
(一)國內尚未保藏的菌種需由國外引進時,由單位自備外匯開具清單(包括菌種名稱、型別、菌號及國別和保藏單位的名稱及地址等)填寫中、英文本各一式三份,經省、市、自治區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後,送交有關保藏中心負責辦理。
(二)單位或個人向國外索取或交換的菌種,應及時將該菌種或其複製的培養物連同資料送交有關保藏管理中心保藏。
(三)從國外引進致病性強的及我國尚未發現的醫學、動物及植物病原微生物菌種時,應事先經主管部門批准。
(四)國外向我國索取菌種,負責供應單位應按國家科委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資源出口管理辦法”辦理。

第五章 獎懲

第十條 凡單位或個人對菌種篩選、保藏和管理工作有突出貢獻的,應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對由於菌種保藏和管理不妥而造成危害或損失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必要的懲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家科委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各菌種保藏管理中心制訂,報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並向菌種保藏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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