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設計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中國建築設計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aArchitectureDesignInstitute,簡稱:CADI。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從事建築設計及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專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堅持貫徹黨的路線,建立社會組織建築設計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外群體,發展優秀企業單位與行業優秀職業人員,促進社會與行業規範與發展。
第四條
建築設計學會是指運用物質技術和藝術表現對建築物(含商業性建築物、公共建築、居民住宅)等空間進行專業設計、施工、環境保護及室內配套與陳設布置的系統工程;是融合室內建築、景觀設計、室內設計、陳設藝術、裝飾材料、建築風水相關產業知識,集設計、產品、技術、藝術、勞務和工程服務於一體的綜合性、藝術性的生活服務業;它為人們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諧、優美、舒適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
第五條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六條本學會包含港澳台地區事務。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與組織實施國家有關發展建築裝飾設計行業的方針政策。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實行建築裝飾設計行業發展規劃、創新技術、人員規範、服務規範,組織建築設計行業從事人員與單位,進行個人專業資格評審與施工、設計企業評審與頒證工作,開展對行業人員與單位的規範與發展。
(三)組織關於建築裝飾行業設計師與企業進行學術交流、展示展覽等相關活動。
(四)開展技術研究與調查,針對建築裝飾設計行業的創新技術與節約環保發展。
(五)開展全國性聯盟機構、學院、從事人員的培訓學習與研討工作,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開展先進會員企業及先進個人表彰,推動行業進步。
(六)開展線上技術能力評審服務、諮詢服務(包含網路諮詢服務),出版建築設計刊物,展會展覽服務。
(七)加強與國外相關組織的聯繫,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並引進國外的建築設計表現與施工工藝技術。
(八)舉辦建築設計行業相關專業性的比賽活動,對其進行評選與評審工作,起到行業性的帶動作用。
(九)承辦建築設計行業相關展覽展示活動。
第三章:職業資格與會員管理
第八條
職業資格
本學會的職業資格技術專業種類:室內建築師、室內設計師、景觀設計師、室內監理師、陳設藝術設計師、住宅藝術設計師、建築藝術設計師、相關從業人員資格證。
第九條
會員與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與影響力。
(四)會員種類:個人會員。
(五)從業建築工程、設計事業、裝飾裝飾以及相關行業領域內的專業人士等有關人員,可申請成為本學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職業資格證書與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相關職業資格申請表或入會申請書;
(二)經評審委員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委員會或委員會授權的合作機構發給申報人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提請本學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力;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本學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維護本學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委員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企業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六條
本學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學會開展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七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五八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五九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二十一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相關部門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終止程式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監督權屬本學會的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執行權屬本學會的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8年07月08日第二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度如下次大會無提議無需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