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成立於2006年,得到國家建設部(建辦人函[2005]414號)、國家文化部(文服函[2005]35號)支持和同意,並得到國家民政部(民函[2006]90號)正式批准。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是致力於中國建築文化創作、研究、實踐的專業性文化學術團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國家一級專業協會。
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的會刊是《建築與文化》。《建築與文化》雜誌(以下簡稱“雜誌”)是中國出版集團主管、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的國家級社科類雜誌,國內統一刊號:CN11—5058/Z,國際標準刊號:ISSN 1672—4909,月刊,120頁,全彩色銅版紙印刷。
宗 旨
致力於弘揚、保護、傳承、研究與創新我國傳統建築文化是中國傳統建築工作委員會神聖而艱巨的責任和使命。
背 景
中國建築幾千年來的文化積澱,在世界建築之林獨樹一幟。為了貫徹落實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的“文化是一個民族的精神和靈魂,是國家發展和民族振興的強大力量。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的指導理念,改變當前我國傳統建築文化傳承面臨的尷尬,使傳統建築文化得到有效保護利用成為了當務之急。梁思成先生在談論中國建築文化時經常自豪地說:“歷史上每一個民族的文化都產生了它自己的建築,隨著這文化而興盛衰亡,中華民族的文化是最古老、最長壽的,我們的建築也同樣是最古老、最長壽的體系”。面對當今建築文化全球化趨勢的挑戰,中國建築師理應肩負起中國傳統建築文化現代化的使命。這就要求我們對傳統文化,尤其是傳統文化的精華有比較深刻的理解,認識中國傳統建築文化的本質內涵,從哲學的深度來研究傳統文化的起源、變化和發展,從傳統建築的演變過程中,探索出繼承及發展創新的思路。
職 能
作為政府部門與科研單位和企業之間溝通的橋樑,加強傳統建築文化行業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和聯繫,反映產業發展中的問題,維護會員權益,為政府部門制定技術經濟政策服務。
作為國內傳統建築文化領域與國外聯繫和交流的視窗,促進國際間交流,國內傳統建築文化領域的企業與國際間的聯繫合作,尋求國際機構的支持和各種發展機會。
作為傳統建築文化領域企業間及企業與科研單位聯繫的紐帶,加強行業間的聯繫,反映行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和企業的集體呼聲。 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傳統建築工作委員會是一個充滿活力的專業組織,期望與國內外志士同仁協作努力,為和諧、創新型社會的構建做出更大的貢獻。
機構設定
辦公室
1、積極發展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做好會員的服務工作。
2、日常事務管理。檔案審核、檔案管理,並保證系統性、完整性;會員檔案資料庫分類和管理;顧問、理事、常務理事資料、資料庫管理;委員會活動情況電子檔案和文本整理存檔工作;規範委員會相關資料借閱、使用的手續;
3、配合信息部加強中國傳統建築網的宣傳工作,創建委員會的形象宣傳視窗,建立為會員服務交流的信息平台;
4、配合完成秘書處組織的其它部門的重要活動,積極做好各級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5、負責做好委員會網站的維護、更新、宣傳工作,搭建起與企業和會員單位的互動信息交流平台。負責配合好委員會秘書處各部門的宣傳工作 ;
6、負責為各級各類會員和有關提供以委員會網上和網下為基礎的多元化信息互動服務。
7、負責完成委員會對外以及與上級有關部門的各項事務(年檢、分支機構設立以後的一系列工作、上報檔案審批等)。
8、負責委員會人事管理工作。
信息部
1、開展傳統建築行業統計調查分析,跟蹤行業運行發展動態,宣傳行業政策法規;
2、研究傳統建築行業熱點、難點問題,向政府部門報送行業發展動態及統計數據;
3、發布傳統建築行業信息,向會員單位提供技術、產品、價格、供求等相關市場信息;
4、建立信息互動平台,加強行業信息收集、發布渠道建設和管理,推進傳統建築行業信息傳播;
5、負責委員會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6、重點開展城市特色風貌規劃建設和少數民族地區新農村規劃建設示範案例研究推廣,以及傳統建築新技術、新材料研究套用推廣等相關工作。
學術部
1、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會議、專題研討會、論壇和有關活動;
2、組織研究各種層次傳統建築的重點、熱點、難點課題,積極申報科研課題;
3、在少數民族地區進行專業學術考察和調研;
4、出版相關專業書籍或雜誌;
5、在有關媒體上宣傳學術研究成果,報導有關學術活動;
6、開展傳統建築優秀論文的徵集與評選活動;
7、負責委員會專家與顧問的聘請和管理工作等。
國際部
1、與國際組織建立長期友好合作關係;
2、根據實際情況,簽定與國際組織合作意向或協定;
3、組織出國考察、深造和培訓,學習國外先進經驗,開展國際間學術合作與交流;
4、與國內外有關單位共同開展課題申報與研究;
5、邀請國外專家學者、業內人士來中國考察傳統建築;
6、聯繫國外組織,尋找傳統建築保護基金或贊助,開展學術活動。
會員部
1、制定協會會員管理制度,明確會員權利與義務,負責會員管理,吸收發展新會員,做好會員服務工作及會費收繳工作;
2、搭建委員會與會員的交流平台。建立信息刊物,組織交流活動,為委員會與會員之間、會員相互之間建立暢通的信息渠道和交流平台;
3、依託委員會資源優勢,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法律服務、管理培訓、技術支持、人才培養、投資融資、升級改造、對外合作、市場開拓、推廣宣傳等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會員發展壯大;
4、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會議活動的組織籌備和會務工作;
5、在委員會領導下,切實履行部門職能,為委員會發展做好本職工作。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傳統建築工作委員會是中國城建築文化研究會的專業委員會,由全國科研、設計、諮詢、教學、生產、施工、材料、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及熱心推動傳統建築發展的企業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贏利性的專業學術組織,其業務活動範圍為全國。
第二條 工作委員會遵守《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章程》和《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專業委員會暫行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為基礎,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嚴格遵守憲法和國家各種法規,認真執行黨的各項政策,以“弘揚、研究、保護、傳承、創新與發展”為目標,通過對各時期典型建築和各民族風俗的深入探討和研究,推動我國傳統建築文化的弘揚和發展。
第四條 本工作委員會為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內設機構,在國家文化部備案。本工作委員會的業務活動和組織建設,將自覺的接受國家文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辦公地址:北京海淀區世紀城遠大園2區2號樓B-1H
第二章 工作與任務
第六條 工作委員會的任務是:
(一)圍繞傳統建築的規劃、設計、材料、技術與施工等問題,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
(二)編輯出版傳統建築中體現中華文化和時代特徵的出版物和音像製品。
(三)不定期舉辦有關傳統建築方面的講座、論壇和組織培訓。
(四)開展規范傳統建築營造技術與修復工程中的施工準則,推廣傳統建築保護工作中的先進經驗,表彰、獎勵傳統建築文化優秀工程項目、優秀企業與優秀企業家。
(五)依法舉辦經濟實體,面向社會開展傳統建築技術合作及諮詢業務。
(六)組織國內外考察,舉辦國內、國際專業展覽會,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傳統建築文化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
(八)完成政府,主管部門,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工作委員會由團體會員、專家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業務、學術領域內有相當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並有一定影響;
(四) 積極支持本團體的工作。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團體理事會討論;
(三) 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本團體辦事機構進行公告並發放會員證(包括團體、專家和個人會員銅牌和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學術活動和其他活動;
(三) 優先取得或訂購本團體的學術資料和刊物;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向本團體提出給予從事保護、發展傳統建築學術研究的必要支持和幫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如果未按規定交納會費或經常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入會程式:
(一)填寫並提交團體、專家、個人會員入會登記表;
(二)經秘書處,報常務委員會研究批准;
(三)由常務委員會委託秘書處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有權優先參加本會召開或主辦的各類會議。
3、有權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展會活動(包括國際交流活動)。
4、有權免費得到或優先獲得本會所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其他各種諮詢服務。
5、有權優先在本會網站、出版物上發表藝術作品、文章和新聞信息。
6、有權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承擔本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2、積極開展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支持並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與本會保持密切聯繫,及時反映情況,提供信息,為本會活動創造條件。
4、團體、專家和個人會員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七條會員單位如不按時交納會費或兩年內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重要活動,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八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者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以及觸犯刑律被刑事拘留者,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九條名譽委員。已調離領導崗位(或離任)的委員,對本會有較大貢獻者,或熱心本會工作並願意為本會事業的開拓和發展繼續做貢獻的,經秘書處提名,由常務委員會禮聘為名譽委員,頒發榮譽證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全體委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決策機構,每屆任期5年。全體委員會議每年或兩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取通信會議形式召開。委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委員人選。
(三)討論和通過本會中期和近期工作計畫。
(四)審議秘書長所做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執行機構是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在全體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體委員會議的決定和決議。
(二)籌備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三)制定本會中期和近期工作計畫。
(四)批准吸收非團體會員、專家會員和個人會員入會。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常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常務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信會議形式召開。
(一)常務委員會選舉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二)常務委員會每5年改選一次,常務委員連選可以連任。常務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增補常務委員。
(三)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禮聘顧問、名譽主席及名譽委員。
第二十三條擔任本會常務委員以上職務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關心並熱愛本會工作及城市藝術事業的發展,願意在本會擔任職務並承擔義務;
(二)有較高的政治素質、藝術修養和較強的組織能力;
(三)願意為本會承擔比一般會員較多經濟支持的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由本會秘書處提名,全體委員會議選舉產生。常務委員的職責是:
(一)參加本會開展的各項學術交流活動;
(二)參加常務委員會召開的各項會議,貫徹落實全體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其他事項;
(三)開展吸納非會員的組織發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任、副主任由著名傳統建築文化專家、企業家以及部分團體會員單位負責人擔任。
(一)主 任:
1、主持召開全體委員大會和常務委員會議。
2、檢查指導全體委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執行和工作計畫的實施落實情況。
3、代表委員會署重要檔案。
4、對委員會各項重大事項做出決策。
(二)副主任:
1、協助主任指導和分管常務委員會各項工作。
2、在主任臨時有事或因公外出等情況下,受主任委託,負責召集和主持全體委員大會和常務委員會議。
3、檢查指導會員單位執行和落實全體委員大會和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情況。
4、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計畫,負責組織召集傳統建築文化類專業會議。
(三)秘書長: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部門、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任命,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立秘書處:
(一)秘書處為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由正副秘書長組成。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工作人員若干名。每屆任期5年。
(二)秘書處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領導,負責全面貫徹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各項事宜。重大事項向委員會領導匯報的同時,要向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秘書處的職責和任務是:
(一)按照本會的服務宗旨與任務,組織開展傳統建築問題研究、展會活動以及相關的諮詢服務等。秘書處的辦公地址設在北京。
(二)秘書處下設一室三部,即:辦公室、會員部、培訓部、信息部。其主要職能如下:
1、 辦公室。負責年度工作計畫、總結的起草及實施,本會及秘書處各類檔案的起草、發布,負責與會員的聯絡、接待,協調秘書處各部門間的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2、會員部。負責新會員的發展,吸納有潛力的、有代表性、有特色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入會。負責建立和保管會員檔案,制定發展計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3、培訓部。負責國內外的學習培訓、國內外傳統建築交流考察以及國際傳統建築展覽會參展。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相應任務。
4、信息部。負責傳統建築行業統計調查分析;研究傳統建築行業熱點、難點問題,向政府部門報送行業發展動態及統計數據;發布傳統建築行業信息,向會員單位提供技術、產品、價格、供求等相關市場信息。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實行聯絡員信息交流制。各委員根據各自單位的情況,可設聯絡員1至2名。聯絡員的職責是:
(一)負責所在單位與本會及其他會員之間的溝通與聯絡。
(二)定期向本會秘書處提供傳統建築動態和其他有關的新情況。
(三)聯絡員本人工作變動時,應向委員推薦接任者,並書面或電話通報本會秘書處。
第三十條 為增強本會的凝聚力和會員的責任感,凡常務委員兩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不承擔義務,則取消常務委員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委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