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新農村建設文化工作委員會

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新農村建設文化工作委員會是由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成立的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工委”)

概況

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成立於2006年,是經國家建設部(建辦人函[2005]414號)、國家文化部(文服函[2005]35號)國家民政部(民函[2006]90號)批准,依法登記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是致力於中國建築文化創作、研究、實踐的專業性文化學術團體,國家一級專業協會。其會刊《建築與文化》為中國出版集團主管、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的國家級社科類雜誌。
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以保護、發掘、傳承我國傳統建築文化為己任,致力於普及建築文化科技知識,開展建築學術文化交流,組織建築文化系統的課題研究和學術考察;開展國際建築學術文化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建築文化工作者的友好交往;舉辦專業展覽,編輯出版學術專著、刊物和科普讀物,推廣先進的建築文化理論。
農工委秉承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的宗旨,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主陣地,以推動社會主義城鄉建設為著力點,以持續發展為前提,全面開展城鄉統籌發展戰略、農業產業化與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與新型生態宜居城鎮建設等方面的政策性研究;積極整合政府資源,有效協調地方政府、爭取國家政策對相關項目的審批及扶持; 廣泛組織海內外有實力的企業家、專家為會員單位提供新農村建設整體規劃、科技研發、新成果推廣等方面的專業服務;充分發揮新農村建設文化工作的軟實力作用,協助會員單位走創新型發展之路,推動經濟、社會、文化全面、協調發展。
凡是熱心於建築文化與城鄉建設,從事規劃、設計、開發、建設;文化、藝術研究、創作;管理、教學、科研;金融、投資、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服務範圍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國家有關部門的政策信息及項目申報諮詢,項目立項服務。
(二)享受本會提供的 “有機、綠色”認證等方面的服務。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農村發展規化、區域經濟規化等發展規化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服務,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通過合法便捷的途徑為會員單位提供政府扶助資金、合作融資及諮詢服務。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產學研、技術引進、自主創新成果、產品推廣和新聞發布等交流活動。
(五)參加本會組織的國際交流、合作及評選表彰活動,參加會員聯誼活動。
(六)免費享受協會提供的電子商務服務,得到或發布產品供求、商品價格、招商引資項目、人才招聘等信息。
(七)獲得協會授予的單位會員資格證書,並享有“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新農村建設文化工作委員會會員單位”的榮譽和社會交往的身份。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新農村建設文化工作委員會
英文名稱:Architecture and Culture Society of China Working Committee of New Rural Area Construction & Culture Improvement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成立的專業委員會。是由熱心於中國建築文化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文化創作、研究、實踐的個人和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專業性文化學術團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倡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廣大建設和文化工作者,促進理論、學術與科技的普及和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的領導,並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46號院
郵政編碼:10071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開展建築學術及新農村建設與文化交流,組織建築文化、新農村建設系統的課題研究和學術考察;
(二)、普及建築文化及新農村建設文化科技知識,推廣先進理論和技術;
(三)、提供相關諮詢和服務;
(四)、開展國際建築學術文化及新農村建設文化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建築文化及新農村建設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舉辦專業展覽,編輯出版學術專著、刊物和科普讀物;
(六)、承擔符合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建築文化及新農村建設文化領域的意見和要求,表彰獎勵在建築文化及新農村建設文化領域中取得優秀成績的單位和工作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符合以下條件者,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取得國家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職務,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相關工作人員以及熱心並積極支持研究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二)、單位會員:凡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的文化、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並支持本會的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所有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
(四)、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所有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學術、科普活動;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研究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理事會行使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建築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任、副主任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研究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任期五年。主任、副主任、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研究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研究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研究會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研究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研究會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研究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研究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研究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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