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

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

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是一個充滿活力的學術團體,期望與國內外建築同行協作努力,為和諧、創新型社會的構建做出更大的貢獻。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是由熱心於中國建築文化創作、研究、實踐的個人和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專業性文化學術團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成立於 2006 年,研究會的成立工作相繼得到國家文化部(文服函 35 號)、國家建設部(建辦人函 414號)的批准和同意,並在國家社團登記主管部門民政部(民函90號)正式註冊。

建設宗旨

一、保護和發掘我國傳統建築文化,力爭更久遠地傳承下去;

二、通過研究會的活動影響當前的城市建設,使之更加注重民族建築文化的保護、傳承和發揚;

三、為建築界、文化界、藝術界的單位和有識之士,以及行政工作人員搭建一個互相交流、溝通的平台,使之在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發揮積極作用;

四、普及和宣傳建築藝術和建築文化的基本知識,提高全社會文化藝術水平。

主要任務

普及建築文化科技知識,開展建築學術文化交流,組織建築文化系統的課題研究和學術考察;

開展國際建築學術文化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建築文化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舉辦專業展覽,編輯出版學術專著、刊物和科普讀物,推廣先進的建築文化理論。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圖示

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

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

劉忠德 齊康 金凱生

名譽副會長

何鏡堂 程泰寧 戴復東 張錦秋 羅哲文 鄒德慈 李道增 趙冠謙 彭一剛

會 長

呂章申

副會長(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廷信 劉克成劉凌宏宋建明陳雨前

秘書長

劉凌宏(兼)

常務副秘書長

俞 堅

副秘書長

呂東軍 史立斌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列)

丁 強 王廷信 王久江 王建國 史立斌 呂章申 呂東軍 齊 康 劉小平

劉克成 劉凌宏 孫一民 李 純 李凱生 宋文波 宋建明 杜春蘭 陳雨前

俞 堅 張 耘 張 彤 楊 曄 榮朝暉 康 慨 黃大樹 梅宏源 熊中元 魏春雨

(以上資料來自

)

組織會刊

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

研究會的會刊是《建築與文化》。

《建築與文化》雜誌(以下簡稱“雜誌”)是中國出版集團主管、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的國家級社科類雜誌,國內統一刊號:CN11—5058/Z,國際標準刊號:ISSN 1672—4909,月刊,120頁,全彩色銅版紙印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建築文化研究會。英文名稱: Architecture and Culture Society of China,英文縮寫:ACSC。

第二條 本會是由熱心於中國建築文化創作、研究、實踐的個人和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專業性文化學術團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和組織廣大建設和文化工作者,促進理論、學術與科技的普及和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本會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倡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九號,郵政編碼:10000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開展建築學術文化交流,組織建築文化系統的課題研究和學術考察;

(二)普及建築文化科技知識,推廣先進理論和技術;

(三)提供相關諮詢和服務;

(四)開展國際建築學術文化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建築文化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舉辦專業展覽,編輯出版學術專著、刊物和科普讀物;

(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建築文化領域的意見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表彰獎勵在建築文化創作中取得優秀成績的工作者。

(七)承擔符合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符合以下條件者,可以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取得國家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職務,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相關工作人員以及熱心並積極支持研究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二)單位會員: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的文化、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並支持本會的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研究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所有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

(四)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所有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學術、科普活動;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內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不參加研究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文化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建築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文化部審查並報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文化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文化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文化部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文化部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文化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文化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文化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12年3月20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於2012年8月經民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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