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
中國工程熱物理學會成立於1978年。我國傑出科學家、吳仲華院士當選為第一屆理事長。1999年學會的第四屆理事會成立,理事長為蔡睿賢院士。
學會現有會員五千餘人,包括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產業部門的科技工作者。學會現設有工程熱力學、氣動熱力學、傳熱傳質學、燃燒學四個學科分會,多相流、流體機械、代用燃料三個專業委員會,以及能源利用工作委員會和燃氣輪機委員會。
理事長:金紅光
副理事長:陳勇、李應紅、朱俊強、楊勇平、張興、姚春德、郭烈錦
秘書長:杜建一
常務理事:王如竹、王志峰、甘曉華、孫曉峰、楊曉西、吳劍峰、何雅玲、宋永臣、張健、張欣欣、鄭日恆、鄭楚光、姜勝耀、姜培學、宣益民、姚強、駱仲泱、席光、談和平、黃震、程林、樊建人
理事:丁靜、於達仁、馬學虎、豐鎮平、王天友、王秋旺、孔文俊、歸柯庭、史琳、白博峰、過增元、堯命發、呂清剛、劉偉、劉波、劉朝、劉乃安、劉中良、齊飛、祁海鷹、嚴俊傑、李小森、李曉東、肖睿、吳靜怡、邱利民、何宏舟、谷傳綱、汪雙鳳、汪建文、張力、張小松、張揚軍、張明明、張俊躍、張新宇、陸慧林、陳浮、陳光明、陳林根、陳冠益、范瑋、林國星、羅二倉、周遠、鄭丹星、鄭平、趙天壽、趙黛青、胡駿、鍾文琪、段遠源、袁新、聶超群、顧春偉、倪明玖、徐志明、徐明厚、郭照立、唐大偉、陶文銓、黃湘、黃佐華、康順、蔣洪德、蔡小舒、廖強、譚春青、魏進家
國際交流
中國工程熱物理學會積極推進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學會是國際吸氣式發動機學會、國際傳熱傳質學會、國際傳熱傳質大會、國際燃燒學會等國際學術組織的中國代表。
組織刊物
學會與中國科學院工程熱物理研究所合辦《工程熱物理學報》,刊登本學科高水平的、創造性的科研成果和論文,它是我國在這一學科的最高學術刊物,多次被國家和中國科學院評為優秀期刊。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工程熱物理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SocietyofEngineeringThermophysics,縮寫:CSET。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工程熱物理學科的科技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本團體要團結和動員廣大會員和我國工程熱物理學科科學技術工作者,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套用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要反映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要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攀登工程熱物理科學技術高峰、出成果、出人才而努力奮鬥。
本團體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本團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11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工程熱物理學科領域及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定期召開工程熱物理學術會議,研討工程熱物理學科的發展方向,推動自主創新,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繁榮我國工程熱物理科學技術事業。
(二)積極推動和組織工程熱物理學科領域及相關學科的基礎性研究、高新科學技術研究以及技術開發,努力發展工程熱物理學科的高新技術產業。
(三)加強學術交流,積極開展民間國際學術交流,發展同國(境)外科學技術團體及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作與友好往來。
(四)普及工程熱物理的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
(五)對國家有關工程熱物理的科技發展戰略、重要科學技術政策和有關國家事務的科學決策發揮諮詢作用,積極地提出建設性建議。
(六)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有關工程熱物理的科技學術書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傳播科學技術信息。
(七)提供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承擔有關工程熱物理的科技項目評估;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工程熱物理的科技成果鑑定和表彰獎勵,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舉辦科技展覽。
(八)舉辦與工程熱物理相關的培訓班、講習班、進修班,努力搞好繼續教育,積極培養人才、發現人才,並向有關部門推薦優秀人才。
(九)為工程熱物理科技工作者搞好相關服務,向有關部門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薦優秀學術論文、優秀科普作品;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有委託投票權。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果法定代表人選擇會長或者理事長,內容填寫提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如果本團體在業務範圍內有進行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內容填寫提示: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10月17日第六屆(註明屆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