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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關於中國工會會徽製作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廳辦字(1993)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各全國產業工會、全總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計畫單列市總工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會:
中國工會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工會章程》“會徽”一章,就中國工會會徽作了規定。現將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工會會徽為園形,紅色底,選用“中”、“工”兩字組成金色主體圖案。佩戴徽章的規格為:直徑20毫米,金色“中”、“工”圖案的線條寬度為1.4毫米,其他部分尺寸按所附圖形規格為準。
二、為了保持會徽的嚴肅性,作為會長佩戴的中國工會會徽由全國總工會指定定點廠家統一製作。各級工會組織所需會徽請與全國總工會辦公廳秘書處聯繫。對某些廠家擅自以全國總工會名義自行製做者,各級工會發現後應及時予以制止。
三、工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場地懸掛的會徽以及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會徽標誌,可根據佩戴徽章的比例放大,顏色仍按本通知的第一條執行。
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