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具機工具工業協會磨料磨具分會

基本信息

協會介紹

中國工具機工具工業協會磨料磨具分會(簡稱中國磨料磨具分會),是我國磨料、磨具行業的生產企業、科研、設計單位、內外貿公司、高等院校及其他與磨料磨具密切相關的企業自願參加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不受地區、部門、隸屬關係和所有制限制的社會團體。現正常參與行業活動的會員單位有四百多家,其中理事單位95家(常務理事單位54家)。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我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團結磨料磨具行業的同仁,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及協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有關部門和總會的指導下,對普通磨料磨具工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行業管理進行調研並向政府提出建議;承擔行業統計工作,參與生產許可證的發放;組織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組織收集分析和交流國內外同行的經濟、技術信息,組織行業企業參加國內外展銷活動;在政府和協會成員之間,行業內企事業單位之間,本協會會員與國內外用戶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代表本行業與國外同行業進行交往,組織行業專家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人會須知

一、凡在中國境內,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包括國營、私營、外資、合資),具有一定生產經營能力和條件的,從事磨料磨具及專業設備設計、製造、維修和生產相關原材料、輔助材料的企業或企業集團,專業公司科研、設計、大專院校等單位,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均可以申請加入本協會。
二、申請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一份,營業執照副本一份並交納入會費500元,當年會費500--2000元,經秘書處審核登記後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本單位另一名負責人是該單位在本協會的代表人。
三、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對行業情況的調查,蒐集整理行業的意見和要求,研究行業發展的方向和目標,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發展政策和法規等提供科學依據並提出建議;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和信譽,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入會費和會費;
(五)遵守行規行約;
(六)不損害協會其它會員的利益。
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停業、轉產、破產或被撤消時,視為自行退會。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經勸告無效,視為自行退會。
六、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協會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工具機工具工業協會(下稱總會)磨料磨具分會,英文名稱:CMTBAAbrasiveProductMakers'SubAssociation簡稱:APMAOFCMTBA。
第二條本分會是總會的基層組織,為非獨立法人單位。登記號:民政部社證字第3492-13號,是我國磨料(剛玉、碳化矽)磨具行業的工業企業、科研、設計單位、公司、高等院校及其他與磨料磨具密切相關的企業自願參加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不受地區、部門、隸屬關係和所有制限制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分會的宗旨:遵守我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磨料磨具行業的同仁,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及協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有關部門和總會的指導下,進行行業內的組織調研、聯絡、指導、協調、服務工作,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在政府和協會成員之間,行業內企事業單位之間,本行業用戶及相關行業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代表本行業與國外同行業進行交往,為使磨料磨具工業趕超世界先進水平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本分會接受民政部、總會、當地民政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分會的會址設在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分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對行業情況的調查,蒐集整理行業的意見和要求,研究行業發展的方向和目標,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發展政策和法規等提供科學依據並提出建議;
二、協助有關部門組織起草、修訂本行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制定、修改本行業的推薦性標準,並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三、收集和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協助政府搞好本行業的質量管理工作,對企業質量進行診斷和諮詢;
四、組織建設好本行業技術和經濟信息網路,便於對國內外企業的技術經濟指標及發展情況進行蒐集、分析、研究、交流;及時了解有關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科技和經濟發展的趨勢,進行市場預測,為政府和企業決策提供信息服務;
五、開展技術諮詢,組織技術交流、合作研究與開發,推廣科技成果,推動本行業的技術進步;
六、推動與國外同行業開展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動。掌握本行業的出口資源狀況,開展本行業的出口價格自律工作,交流出口工作經驗,增強本行業的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七、總結交流企業改革、企業管理的經驗,開展企業管理諮詢,推進企業現代化管理;
八、對本行業的環保、安全生產、增收節支、節能降耗等工作開展諮詢服務,組織經驗交流,為企業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九、組織本行業企業參加總會主辦的或其它行業主辦的專業展覽會。
十、編制面向國內外用戶的行業情況介紹、產品綜合宣傳資料,編輯出版內部和公開刊物,行業史料及有關專業書報;
十一、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行業職工培訓、人才交流,對行業職工隊伍素質、勞動管理、分配製度等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加強職工隊伍建設方面的建議;
十二、組織進行行業自律行為,誠實、誠信、團結、協作,規範行業市場競爭秩序,提高行業單位的經濟效益;
十三、承辦政府部門和總會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受總會委託,分會在本行業內發展會員,本分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分會的"工作條例";
二、自願加入本分會並承擔條例法規的各項義務;
三、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有三年以上經營業績的企業或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事業單位;
四、具有一定的經濟規模和技術水平,在磨料磨具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查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分會向總會匯報備案後由總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分會組織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優惠享有本分會組織交流、轉讓的科研成果和經濟技術資料;
四、優先、優惠享有本分會進行的各項服務;
五、對本分會的各項工作有建議和批評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分會"工作條例",維護本行業的共同利益和信譽,執行本分會的有關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本分會委託的工作;
三、向本分會及時提供本單位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況,可供交流和轉讓的科研成果、產品目錄和經濟技術資料;
四、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並交回會員證,同時報總會備案。
第十三條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會員單位因轉制、重組等原因,發生單位名稱、所有制形式或其它變化時,應及時書面報告分會,轉上報總會並經確認後,辦理變更手續或履行重新登記手續。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會"工作條例";
二、選舉和罷免分會理事;
三、審議分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會費繳納規定;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總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領導本分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會長、副會長由會長單位及副會長單位負責人擔任;
二、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三、在本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總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是分會日常工作負責人,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會議的決議;
二、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會議報告工作;
三、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代表分會簽署日常工作檔案,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四、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任;
六、發展會員並上報總會審定;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或總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按照本分會《會費繳納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經費必須用於本分會工作條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換屆或更換秘書長之前必須接受總會組織的或當地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分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分會工作條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同意並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本分會修改的工作條例,須經總會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上級機構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總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分會終止前,須在總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分會經總會報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總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經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由分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總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如有與總會章程不符之處,服從總會章程。
本條例報總會批准生效。

秘書處聯繫方式

地址:河南省鄭州市中原西路183號
秘書長:王永
副秘書長:袁逢寬陳鵬
顧問:崔宇周金龍戴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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