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小衛生保健機構工作規程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加強對中國小衛生保健機構的管理,使中國小衛生保健機構的工作納入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管理軌道,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995年9月7日發布) 教體[1995]1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地區性中國小衛生保健機構,是所在地區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的面向中國小校、直接為中小學生服務的事業單位,也是研究青少年體質健康、對學生實施健康教育和常見疾病、多發病防治的業務指導部門和社會性服務組織。
第三條 中國小衛生保健機構服務對象主要是所在地區內的中小學生。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協助教育行政部門規劃、部署學校衛生工作。協助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實施學校衛生工作。
第五條 調查研究本地區中小學生體質健康狀況。
負責學生的健康體檢,做好本地區學生的體質健康監測工作。
建立健全學生健康檔案,做好資料統計分析和積累工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有關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根據學生健康狀況和發育水平,提高干預措施,指導學校衛生保健工作。
第六條 開展和指導中小學生常見疾病及其他疾病的防治工作。
開展對近視眼、齲齒、沙眼等學校常見疾病的群體預防和矯治工作。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傳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對在體檢中發現有器質性疾病的學生要及時做好轉診工作;對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學生要及時向學校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幫助學校開展健康教育和諮詢,普及衛生保健知識,提高學生的衛生素養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八條 協助所在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本轄區中國小衛生技術人員的培訓計畫,負責對本轄區內的中國小衛生技術人員和健康教育課教師進行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九條 指導學校開展各項衛生工作,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教學衛生、體育衛生、環境衛生、勞動衛生、飲食衛生等實施衛生監督。
第十條 開展轄區內學生衛生保健服務。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 中國小衛生保健機構接受所在地區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學校衛生保健工作。
第十二條 中國小衛生保健機構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十三條 中國小衛生保健機構人員編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其任務和實際服務範圍配編,中國小衛生保健機構總編制應不低於學生總人數的萬分之三,其中專業衛生技術人員不得少於總編制的80%,中級職稱以上的專業衛生技術人員不得少於總編制的40%。
第十四條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把中國小衛生保健機構的基本建設納入教育基本建設總體規劃,保證中國小衛生保健機構開展工作必備的辦公條件。辦公用房面積應以服務對象、工作範圍、開展群體防治工作的實際需要而定,一般應不少於每專業人員15平方米。衛生保健器材與設備配置應以普通、實用、配套、高效為主,以保證工作的正常開展,有條件的地區可配備一些先進的設備。
第十五條 中國小衛生保健機構在編人員的工資、辦公費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從教育事業費中撥給。中國小衛生保健機構設備儀器的購置與維修費及房舍維修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國小衛生保健機構從教育事業費及中國小衛生保健機構預算外收入中支出。
中國小衛生保健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衛生保健有償服務的收入,應主要用於改善辦所條件、科研、培訓和表彰獎勵學校。
第十六條 中國小衛生保健機構應建立衛生技術人員業務培訓和進修制度,加強保健機構人員的經常性業務學習和科研實踐,不斷提高保健機構人員的思想及業務素質。
第十七條 中國小衛生保健機構衛生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考核、職稱評定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和(86)教體字018號檔案精神執行,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和(86)教體字018號檔案規定,中國小衛生保健機構衛生技術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享有本地區衛生部門規定的衛生津貼,同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教育部門的實際情況合理解決中國小衛生保健機構的有關待遇。
第十九條 對在學校衛生工作中貢獻突出者與長期從事衛生保健工作成績顯著者,應給予表揚、獎勵。
第二十條 在學校衛生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醫療事故或不良後果者,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中國小衛生保健機構是指中國小衛生保健所、學校體育衛生保健中心、學生保健站等直接為中小學生服務的衛生保健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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