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小校體育工作評估辦法

二、各地要將學校體育工作評估作為監測教育發展和考核學校工作的重要途徑納入教育督導檢查計畫,並建立學校體育工作專項督導制度和重點地區學校體育工作掛牌督導制度。 第九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學校體育工作評估管理,評估工作要做到全面、準確、客觀,保證評估過程嚴謹、有序,保證評估結果公正、公平,及時改進學校體育工作。 將學校體育工作評估作為綜合教育督導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建立學校體育工作專項督導制度。

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辦法》等三個檔案的通知
教體藝[20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教育規劃綱要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體育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53號)的有關要求,現將我部制定的《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辦法》《中國小校體育工作評估辦法》《學校體育工作年度報告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將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納入教育現代化指標體系,作為考試制度建設和改革的重要內容,逐步形成科學規範、導向明確、誠信可靠、保障有力的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制度。要加大經費投入力度。要將組織開展體質健康測試計入教師工作量。要加強測試場地、設施和器材等條件建設。要加強相關技術培訓。
二、各地要將學校體育工作評估作為監測教育發展和考核學校工作的重要途徑納入教育督導檢查計畫,並建立學校體育工作專項督導制度和重點地區學校體育工作掛牌督導制度。要認真總結學校體育工作經驗,及時發現問題,不斷改進工作。
三、各地要把學校體育工作年度報告作為一項基本工作制度,通過年度報告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本地區學校體育工作和學生體質健康狀況,系統總結、發現各地的經驗和典型,深入分析、研究存在的問題與困難,及時發布年度報告,促進信息公開、共享,推動改革成果轉化和深度開發利用,推動學校體育健康發展。
四、各地要通過政府主導、第三方監測、社會監督等多種渠道匯聚、分析和公布學生體質健康變化趨勢、學校體育工作進展情況等信息。各地和學校要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建立健全青少年陽光體育公示平台,公示工作情況、交流改革經驗、接受公眾監督。
五、各地要加強學校體育工作績效評估,對學校體育工作成績突出的地方、部門、學校和個人進行表彰宣傳;對學生體質健康監測、學校體育工作評估和年度報告中弄虛作假或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對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持續三年下降的地區和學校,在教育工作評估和評優評先中實行“一票否決”。
六、請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制訂落實三個檔案的工作方案或實施細則,及時報送我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
教育部
2014年4月21日

辦法正文

中國小校體育工作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學校體育工作水平,根據《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切實保證中小學生每天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日制普通國小、國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體育工作評估。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工作評估另行開展。各地和學校要把學校體育工作評估作為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辦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任務。
第三條 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學校體育的組織管理、教育教學、條件保障、學生體質、監督檢查等,以《中國小校體育工作評估指標體系》(附表1,以下簡稱《指標體系》,將動態調整)為評估依據,逐項細化分解指標,全面反映學校體育工作的重要領域。
第四條 評估採用等級評定,評定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滿分為100分。其中,90分及以上為優秀;75~89分為良好;60~74分為合格;59分及以下為不合格。
第五條 體育工作有特色,深化改革有成效,教育理念、內容和方法有創新的學校,可以在評估中獲得加分獎勵。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體育工作等級評定結果為不合格:
不能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時間的;
未按國家規定開足體育與健康課的;
學生體質健康水平連續三年下降的;
未按要求開展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和如實上報數據的;
評估中弄虛作假的。
第七條 學校每年組織一次體育工作自評,對照《指標體系》的要求,逐項評分,並填寫《中國小校體育工作評估自評結果報表》(附表2),於每年10月31日前連同相關檔案和佐證材料上報至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要明確機構和專人負責自評工作,確保各項內容完整、真實、準確,客觀反映學校體育工作狀況。
第八條 省級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體育工作自評情況進行覆核,填寫《中國小校體育工作評估審核結果報表》(附表3,以下簡稱《審核報表》),形成評估工作報告,逐級上報,並公布覆核結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審核報表》和評估工作報告報教育部。
第九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學校體育工作評估管理,評估工作要做到全面、準確、客觀,保證評估過程嚴謹、有序,保證評估結果公正、公平,及時改進學校體育工作。各地可設定一定比例的學校體育工作評估監測點學校和示範性學校,先行先試,總結經驗。
第十條 教育部動態管理學校體育工作評估,設立學校體育工作評估專家諮詢組織,建立學校體育工作質量監測評價管理信息系統,設定學校體育工作評估監測點學校,每年抽查各地學校體育工作評估情況,並公布各地學校體育工作評估情況。在各省(區、市)遴選推薦基礎上,教育部認定並公布學校體育工作示範學校。
第十一條 將學校體育工作納入國務院教育督導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的工作計畫。將學校體育工作評估作為綜合教育督導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建立學校體育工作專項督導制度。及時反饋學校體育工作督導評估意見,被督導單位應當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督導報告按規定程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文檔:

附表1:中國小校體育工作評估指標體系.doc
附表2:中國小校體育工作評估自評結果報表.doc
附表3:中國小校體育工作評估審核結果報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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