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關於進一步推進本區中國小校體育場地向社區開放工作試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推進長寧區中國小校體育場地向社區開放工作的試行辦法 2、因地制宜,多種形式,有序開放。 4、體育健身活動的組織: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教育局等三個部門關於進一步推進本區中國小校體育場地向社區開放工作試行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長寧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長府辦[2004]23號
發布日期:2004-3-24
執行日期:2004-3-24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新涇鎮政府:
區教育局、區體育局、區文明辦等三個部門制訂的《關於進一步推進長寧區中國小校體育場地向社區開放工作的試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關於進一步推進長寧區中國小校體育場地向社區開放工作的試行辦法
為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滿足社區居民日益增長的健康活動需求,充分發揮我區中國小校體育場地等資源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創建文明城區及健康城區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區政府決定為社區居民開放中國小校體育場地等資源,實現資源共享。為了更好地實施各中國小校體育場地的開放,現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開放原則:
1、確保教學,訓練優先,妥善協調。
2、因地制宜,多種形式,有序開放。
3、制度保障,綜合管理,共同操作。
4、共同投入,有償開放,長效運行。
二、實施步驟和工作要求:
1、實施步驟:
將在2004年對區所屬有條件開放的59所中國小校的體育場地等資源對社區居民開放。第一、二季度完成47所學校體育場地等資源的開放,暑假完成其餘12所學校體育場地等資源的開放。
2、開放內容:開放體育場地等活動空間,以及相應的體育設施,以有序開展體育健身活動為主。
3、開放時間:以寒暑假、雙休日為主(包括國定假日)。
4、開放對象:以學校周邊社區居民為主(包括青少年學生)。
三、運作機制:
1、各街道(鎮)及相關部門職責:
教育局:負責實施學校體育場地向社區開放的推進計畫,做好學校體育場地向社區開放的協調工作,指導學校體育場地向社區開放的綜合管理工作。
體育局:將學校體育場地向社區開放工作納入全民健身、“人人運動”計畫中,與街道(鎮)一起為開放場所配備業務指導員,加強對體育健身活動的業務指導。
文明辦:加強宣傳,將學校體育場地向社區開放工作納入文明社區及文明單位考核。
街道(鎮):負責開放場地的綜合管理,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制定開放方案及公約,共同組織學校周邊居民有序參加體育健身活動。
2、運作形式及制度保障:
學校的體育場地等資源對社區居民開放的形式,應根據社區和學校實際情況,在各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而定,同時在保障學校組織的各類競賽和運動隊訓練的情況下妥善操作。各有關方面應簽定共同開放管理和使用的協定,在協定中根據使用設施情況商定適當收取費用(群體性活動不再向個人收費),但收費必須規範,做到專款專用。各有關方面要明確責任,共同制定場地使用的公約。公約可就活動形式、內容、設施維護和保養、人身安全及費用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以一定的形式告知健身活動參與者,並使公約為健身活動參與者認同。
各開放場所成立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由街道(鎮)派出的管理人員、學校相關人員組成,負責落實開放場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3、對開放使用過程中緊急(突發)事件的預防與處置:
工作小組要加強對各活動場地的管理,並指定專人對活動場地、活動器材的安全性在開放前和開放過程中及時進行檢查和監控,指導並管理對活動場地的使用,協調處理活動者意外傷害事故;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治安管理方面的規定,制訂應急預案,預防並及時消除可能造成活動者人身傷害的治安和其它問題;如遇重大傳染病疫情及類似事件,及時調整或中止開放。
4、體育健身活動的組織:
加強對體育健身活動的組織。參與者憑社區統一發放的活動健身卡進入活動場所,可以參加由社區各團體組織的活動,也可以選擇個性化的活動項目。
四、保障措施:
1、加強領導,形成合力:
⑴ 成立區級聯席會議,其職能是負責全區中國小校體育場地等資源開放實施工作的領導、推進和協調工作。由區政府有關領導任召集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教育局、體育局、文明辦、公安分局和各街道(鎮)負責人等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教育局。
⑵ 各街道(鎮)組建領導小組,其職能是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日常管理及事故處理。其成員由街道(鎮)、學校、派出所等負責人組成。
2、加大投入,共同支持:
學校體育場地設施開放後,其使用頻率的增加會帶來更多的損耗。因此,各街道(鎮)除了投入綜合管理經費外,應予以體育場地、設施維修的適當補償;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和獎勵;也可以吸收社會的資助和捐贈。
3、實施評估,穩妥推進:
由聯席會議成立中國小體育場地等資源開放實施工作評估小組,負責對場地、器材及開放效益進行評估督導,不斷總結經驗,推廣典型示範的做法,紮實穩妥推進,使開放工作取得更好的社會效益,並能持續運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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