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震背景場探測項目財務管理辦法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中國地震背景場探測項目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國地震背景場探測項目(以下簡稱背景場項目)財務管理,保障項目建設順利實施,根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國家地震安全計畫管理辦法》、《中國地震背景場探測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好項目資金的預算審核、執行、控制和監督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
第三條 項目財務管理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下的總會計師負責制。
建設單位財務管理實行單位法人責任制。
第四條 項目財務管理的原則:預算管理、國庫支付、專款專用和追蹤問效。
第五條 項目資金為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建設單位須單獨設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及職責
第六條 項目財務實行兩級管理。
中國地震局為一級財務管理單位,發展與財務司按職責實施財務巨觀管理;建設單位為二級財務管理單位,負責本單位項目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項目法人受中國地震局委託,行使一級財務管理職責,設項目總會計師辦公室,對項目財務活動實施具體管理。
第七條 總會計師辦公室職責
一、組織制定項目財務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
二、負責指導、培訓、監督、檢查各建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
三、負責審核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和預算;
四、參與項目重大經濟契約、協定的簽訂;
五、監督檢查項目預算執行,提供項目財務分析和建議;
六、組織編制項目資金支付月報表、年度財務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
七、負責項目執行期間總會計師辦公室財務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
八、組織並接受上級財務及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建設單位財務管理職責
一、負責制定項目財務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
二、負責報送項目預算和年度投資計畫,按年度預算和工程進度編報用款計畫;
三、負責項目預算執行,提供項目財務分析和建議;
四、參與項目重大經濟契約、協定的簽訂;
五、編制項目資金支付月報表、年度財務決算和竣工決算;
六、指定專人負責項目財務管理工作,按規定設定獨立的賬套;
七、負責項目執行期間財務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九條 預算的編制。建設單位依據批覆的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和工程進度編制年度預算。
第十條 預算的審批。建設單位年度預算經項目法人匯總審核,報中國地震局,經財政部批覆後納入年度預算由中國地震局下達執行。
第十一條 預算的執行。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預算,不得擅自調整。
第十二條 預算的變更或調整。項目如發生重大設計變更或其他不可預見因素確需調整預算的,建設單位必須報送項目法人,按程式報批後執行。
第四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資金使用必須按照批覆的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和年度預算執行。
第十四條 項目應當根據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用款計畫申請和資金的支付。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
管理費是從項目籌建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開支。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按照年度預算、契約和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價款。
第十七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後,如有資金結餘,根據財務竣工決算批覆30%作為項目單位留成收入,主要用於項目配套設施建設等,70%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招投標相關管理規定,並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制定的規範格式契約文本簽訂契約。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對項目建設中形成的國有資產實行全過程管理,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要求設定國有資產輔助賬,定期進行資產清查。
第五章 竣工財務決算
第二十條 項目竣工後,各建設單位須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項目總會計師辦公室組織匯總,經中國地震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立項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和概算調整等批覆檔案;招投標檔案(書);歷年投資計畫;項目預算;契約、工程結算;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應清理各種材料設備、工器具等各項財產物資及債權債務,做到賬賬、賬證、賬表、賬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依據批覆後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六章 財務檔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必須加強對項目財務檔案管理,並嚴格按照背景場項目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要及時收集、整理項目的財務檔案和資料,保證其完整性,在項目完工後,移交檔案管理部門保管。
財務檔案包括:項目概算批覆、年度預算、財務決算、賬簿、會計憑證、契約、工程結算、項目結算審計報告等資料。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背景場項目法人中國地震台網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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